[ 闞鳳軍 ]——(2010-7-3) / 已閱17691次
第十條 (信息報告義務)生產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地方質檢部門報告消費者投訴或舉報、產品傷害事故、產品傷害糾紛、產品在國外被召回的情況、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等信息。
本條規定了生產者的信息報告義務,企業應該及時搜集整理有關信息,并與各地質檢部門部門保持密切的溝通。
第十一條 (銷售者和其他經營者的缺陷報告義務) 銷售者、修理者等相關經營者獲知其經營的家用電器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與該產品有關的經營活動,通知生產者或供貨商,并向地方質檢部門報告。
本條要求銷售者及其他經營者向生產者及質檢部門的雙報告流程,相關企業應及時履行有關義務,避免因其為及時履行可能其他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信息發布)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發布家用電器產品質量安全預警、召回公告等信息。
本條規定國家質檢總局最終發布產品質量安全預警、召回公告信息,這有助于避免一些地方行政管理部門草率做出召回決定。
第三章 缺陷調查
第十三條 (生產者的自行調查義務)生產者獲知其提供的家用電器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開展缺陷調查,確認是否存在缺陷,并及時向地方質檢部門報告調查結果。
本條規定生產者自查,問題是生產者的自行調查是否需要第三方檢測機構的檢測報告作證,還是企業內部檢測部門檢測即可?
第十四條 (監管部門啟動調查)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質檢部門獲知家用電器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可以啟動缺陷調查,并通知生產者。
地方質檢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者生產的家用電器產品的缺陷調查和確認,并將調查結果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對非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者生產的家用電器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將相關信息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國家質檢總局可以對損害結果嚴重或者影響較大的家用電器產品進行缺陷調查,并通知生產者所在地的地方質檢部門。
本條規定監管部門只能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者生產的家用電器產品的缺陷進行調查和確認,對于非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者生產的家用電器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將相關信息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并最終由國家質檢總局決定是否進行缺陷調查。這一規定可能保證家電企業生產運營的穩定性,如果任何地方的監管部門都可以進行缺陷調查,可能對企業引起非常大的負面影響,特別是考慮地方監管部門的執法水平、執法透明度等現實情況。
第十五條(監督部門啟動缺陷調查通知)生產者接到通知后,經調查確認其產品存在缺陷,應當按照本規定有關要求實施召回。生產者認為其產品不存在缺陷的,應當及時向發出通知的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質檢部門說明情況,提出異議。
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質檢部門可以采取聽證等方式對異議進行處理,并做出確認缺陷調查結果的決定。
第十六條 (配合調查義務)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質檢部門啟動缺陷調查時,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等相關經營者應當配合開展缺陷調查工作,提供調查所需要的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技術支持)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質檢部門可以組織專家委員會或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實驗室,為缺陷調查、風險評估等提供技術支持。
本條規定了第三方中立檢測機構及專家委員會的技術支持等,這也可能成為今后家電企業抗辯地方及國家監管機構檢測結果的一種理由,即可以要求有第三方機構或委員會進行調查,爭取有利于自己的結果。
第四章 召回的實施
第一節 主動召回
第十八條 (召回的啟動)經確認家用電器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進口、銷售,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存在缺陷的家用電器產品,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及時主動召回缺陷產品,并向所在地的地方質檢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召回計劃)生產者實施主動召回的,應當制定召回計劃書,并在實施召回前向所在地地方質檢部門備案。
召回計劃書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缺陷產品的基本信息;
(二)缺陷產生的原因、可能的影響范圍、嚴重程度和緊急程度;
(三)停止生產銷售的情況;
(四)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使用的情況;
(五)向社會公布召回信息的方案;
(六)召回的具體措施、范圍和時限等;
(七)實施計劃的組織機構、聯系方式;
(八)召回缺陷產品后的處理措施;
(九)召回的預期效果。
第二十條(計劃變更)生產者在召回過程中對召回計劃有變更的,應及時向所在地地方質檢部門說明。
地方質檢部門應當將主動召回計劃備案和變更等情況及時報送國家質檢總局。
第二十一條 (銷售者和其他經營者配合召回的義務)銷售者和其他經營者獲知其經營的家用電器產品存在缺陷時,應當立即停止銷售、租賃缺陷產品等活動,并協助生產者召回。
第二十二條 (總結與效果評估)生產者應在召回計劃確定的召回完成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地方質檢部門提交主動召回總結報告。
地方質檢部門應當對生產者提交的報告進行審核,對召回效果進行評估,未達到預期效果的,可以要求生產者采取更為有效的召回措施,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二節 責令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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