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凱 ]——(2010-7-3) / 已閱8601次
淺談法院文化與法官隊伍建設
朱凱
【內容摘要】“文化”在當今中國深入人心,人們已經習慣于在各個地方和各個領域尋找文化,特定的人群必定產生特定的文化,于是在法院這一具有特定職業特征的機構中產生了“法院文化”。對于法院文化的研究,從宏大的社會語境,逐步聚集到法院中的人——法官,法官這一特定群體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形成了具有職業特征的法院文化。本文從法院文化的概念著手分析,提出法院文化對法官隊伍建設的指導意義,通過列舉本院文化建設的實際來指出法官隊伍建設對法院文化的前進推動作用。
“文化”在當今中國深入人心,人們已經習慣于在各個地方和各個領域尋找文化,于是在法律科學中出現了“法律文化”,法院文化與法律文化一樣,本身就是文化的一個組成部分。法院文化命題在中國出現,是從司法實務界然后再到理論界的,與司法改革的進程基本一致。對于法院文化的研究,從宏大的社會語境,逐步聚集到法院中的人——法官,法官這一特定群體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形成了具有職業特征的法院文化。只有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法官隊伍才能形成一種良好的法院文化,同樣,良好的法院文化氛圍也有利于法官隊伍的成長和法官素質的提高,為司法為民、提高司法能力奠定良好的隊伍基礎。
一、法院文化的概念
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是緣于一定職業并且帶有一定地域性的以法官為主體的特定人群的集合,因此必然會形成一種特定的異于其它群體的文化。如果要給法院文化下一個準確的定義,筆者認為,應對法院文化作出廣義的理解,即法院文化是以法官為主體的法院以及法院中不同個體有關法律和法院活動的看法、態度、評價等等的觀念形態以及由此表現出來的行為模式,同時還包括與法院有關的制度以及器物文化的綜合體,后者如法院的建筑風格、法庭的布置與法庭人員的著裝、禮儀等等。法院文化是一個整體性的概念,它有兩個方面的意義,一方面,對內而言,它一旦形成,就具有很強的自我規定性和自治性,顯示出一種團體文化特征。另一方面,對外而言,具有社會反射性,社會對法院的看法、意見、評價等可能借助各種力量,包括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的等等反過來來影響這種文化的走向或者改變這種文化特征。這是一個雙向的過程,也是一個發生在一個統一體中的過程。
一般認為,法院文化由四個層次構成,即表層的物質文化、淺層的行為文化、中層的制度文化和深層的精神文化。表層的物質文化是指由法院的建筑、設施和裝備等所構成的器物文化。它主要包括法院辦公樓、審判樓、審判法庭、法院的徽志——華表天平、獨角獸等。淺層的行為文化是法官群體在審判活動、研究培訓、生活娛樂、人際交往中產生的活動文化。中層的制度文化是指法院在從事審判活動、管理活動中形成的與法院司法精神、價值觀等意識形態相適應的法院規章、制度、組織機構等,這一層次是法院文化中規范人和物的行為方式的部分。深層的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核心層,是指法院在審判活動、管理教育活動中形成的獨具法院特征的意識形態和文化觀念。它包括司法精神、法官的職業道德、工作目標、群體意識和行為規范。法院文化是作為一種整體性的、具有自我規定性的以法官習性為中心的結構出現的,法官在聽訟中的行為方式、對當事人的態度、做出判決過程中是否會請示上級法官或領導、面對來自各方的壓力或誘惑的想法等等一系列觀念、活動。法院的文化特征會促使法官養成一種習性,積累某種知識,進而形成一種司法傳統和風格,具體而言就是法官的觀念和行為模式的集合體。這種習性和知識一旦形成,就會通過法官帶到他審理的案件當中,從而呈現出法院文化的態勢。研究法院文化就是要研究法官這種職業者的價值取向、行為規范、思維和判斷模式所共同構成的職業化傾向或者說群體特征。這種職業化傾向或特征決定了一個法院乃至整個法院系統的法官所具有的精神生活以及物質生活習性,而這些習性都會在審判活動中表現出來。法院文化的職業化特征通過審判社會大眾進行展示,當然也體現在訴訟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與法官的接觸過程中,因此法院文化也直接影響著社會公眾對于法院的評價和公信度。
法院文化對法官隊伍發揮著整合、導向、凝聚、規范和激勵等作用,先進的法院文化一旦形成,就會成為約束法官的非正式規則,從而使法官放棄一些不適宜的行為習慣和利益取向,而謹慎地約束自己的言行,維護整個隊伍的形象,提高隊伍的素質。
二、法院文化對于法官隊伍建設的指導意義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法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人民法院在國家法制建設中,具有特殊的地位、示范作用和影響力。法院文化作為上層建筑中社會意識形態——法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建設現代司法文明、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特別是在推進“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和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新的歷史時期,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著名學者賀衛方教授曾說過:“我們的法院對法官文化或者司法文化建設的重視并不是一個偶然事件。法官是今天社會中的一個獨特的行業。這種差別不僅體現在所管轄或處理的事務方面,更體現在人們處理事務或行使權力所運用的方式、思考和分析問題的方式、語言的風格、外部行為的風格等諸多方面。概括地說,法官之所以稱之為法官,正是他們具有這種不同的文化。在法官中培育這樣的文化,在更廣泛的社會層面上形成一種理解司法職業特殊性、理解司法獨立重要性的文化氛圍,這樣的文化建設工程對于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可以說是怎么強調都不過分的。” 這段講話深刻地提示了法院文化對于法院建設的意義。
(一)優秀的法院文化對法官隊伍起到一種指引和導向的功能。
濃厚的文化氛圍、先進的文化方向,對于法官隊伍法律知識結構的改善、法律思維方式的培養和法官職業自豪感的培育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同時,法院文化又有利于法官隊伍形成榮辱與共、同舟共濟的團隊意識和大局意識,增強法官隊伍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能更好地服務于為社會穩定、國家發展的大局。
(二)優秀的法院文化能約束法官的行為舉止。
現代司法理念是法官群體為達到公正的司法終極目標,在對司法權本質特征及其運行規律進行理性分析的基礎上,通過內心自主選擇的、堅定信服和推崇的、并在司法實踐中奉為最高行為準則的基本觀念。在先進文化司法理念的指引下,法官能更好地樹立思想品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在行為、形象、紀律、作風等方面,遵循法官職業道德準則,使外在的規章制度、管理規范變為自己的自覺行為和理想信念。約束法官隊伍的規章制度是各層次、各類別的,從職業道德到單位紀律,從部門規章到國家法律,從檢察監督到人大監督,從輿論監督到群眾監督,應該說是全方位、非常健全的,但我們應該銘記一句話,那就是不論任何時候,制度都是由人去執行,都是靠人去遵守的。但只有把外在的監督和法官內心的自覺服從結合起來,制度才能用活,才能得到更好地遵守。
(三)優秀的法院文化能對社會公眾產生巨大的影響。
法院文化作為人類文化的一種,它與其他文化必然會產生互動和相互影響,進而對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的提出起到輻射和促進作用。法院的審判、執行等工作,時時處處與廣大的社會公眾利益產生直接的聯系,法院文化通過具體的審判、執行等工作得以體現出來,從而使社會公眾都能感受和了解法院文化,擴大法院文化的影響。4、優秀的法院文化能激勵法官的干勁和工作熱情,使他們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并從中實現自我素質的提高和個人發展。這是法院文化的一種激勵功能。在以往的論述中,我們往往都是從國家和社會發展的角度來看待問題的,但不可否認,國家和社會發展的終極目的也是為了人的需要和生活質量的提高,“以人為本”是社會發展的永恒主題。作為社會成員的一類,法官這個群體同樣有人的需求和追求。正確看待這個問題,才能使我們更有針對性的制定針對法官隊伍的規則,才能使我們地工作少走彎路,才能使我們的隊伍少出問題,這也是對法官隊伍的愛護和對法官這個群體的尊重。法官群體是社會精英的集合,法官職業對于他們來說,決不僅僅是一個謀生的手段,更是出于對法律的信仰,是一種至高無上的榮譽。法院文化所宣揚的司法理念,公平與正義、效率與公平、清正廉潔、秉公辦案、司法文明等理念,使法官對自己所從事的職業產生強烈的熱情和信心,從而調動起法官愛崗敬業、謹慎裁判的積極性,在實現審判工作公平與效率的有效統一、司法文明的同時,也使法官自身的價值得到了體現。
三、法官隊伍建設對法院文化的前進推動作用
人是社會發展的源泉力量,文化與群體緊密相連。具體到法院文化中,法院文化的形成、發展與法官也是緊密相連的,法官是法院文化建設的主體和最活躍的因子。我們在以往的工作中往往只注意到法院文化對法院工作乃至法官隊伍的促進作用,而經常忽視法官隊伍對法院文化地形成和發展的推動作用。其實,法院文化的形成與法官隊伍建設是一個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過程。只有先進的群體才能產生先進的文化,因此在法院文化的建設中要大力提高法官素質,這也是符合辯證唯物主義的基本原理的。
建設“學習型法院”就是對法院文化的一個良好的把握。學習是職業化的最直接的途徑,具體做法是首先把“學習”作為一個概念向全院推廣;其次,結合各種考核制度,將法官的學習成果、學習態度、學習過程等量化并計入年度考核;第三,為法官提供培訓機會,“培訓與自我教育結合”;第四,圍繞自己的審判活動,開展調研。這種把學習定位為終身教育的理念,如果貫徹到位,相信應該會對法院具有深刻的影響。因為法院文化的核心在于法院的精神。從總體而言,法院是遵守法律、維護法治、提供公平正義的判決機構,法官素質構成了法院文化的核心內容,這些素質包括法官的正義感、法律感、社會責任感、判斷技巧和邏輯思維能力、多學科的知識結構等,這些都可以通過學習得以提高和豐富。
同時,法官運用司法權裁判案件并自負其責不是純粹的照搬法律條文與事實的機械活動,而是富有人性的創造性活動。英國近代著名法官科克認為,法律上各種案件“是由人為理性和法律判決來決定的,而不是由自然理性來決定的;法律是一門科學,在一個人能夠獲得對它的認識之前,需要長期的學習和實踐。其關注的便是素質問題。根據我國法官法的規定,法官素質主要包括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品行素質。在政治素質上,法官應擁護憲法,并忠實地執行法律,忠于人民;在業務素質上,法官應有精湛的法律專業知識、熟練的審判業務能力和豐富的辦案經驗,須通過嚴格的任職資格和業務培訓加以保證。在行使審判權時除了要扮演自然人角色,更重要的是扮演好社會人角色,接受社會主體對自己品德的期待和監督,而不能感情用事,唯有如此,法官才能真正成為法律的使者、公正的化身,才能在法院形成良好氣氛,促進良好的法院文化的形成。
近幾年來,我院開展的廉政文化進法院活動、法官講壇活動、“比、爭、創”活動、組織庭審觀摩,評選優秀裁判文書活動、組織瞻仰烈士陵園、普及性宣傳法律知識活動、推出電子顯示屏上墻、宣傳手冊上架、掛牌上崗等便民措施、人手一臺電腦,實現辦公現代化、開設職工食堂、解決干警職級待遇、舉辦文藝匯演、演講、籃球比賽等文體活動,這些都是法院文化建設的內容。通過這些活動的開展,我院干警的工作作風、精神面貌明顯轉變,最突出的就是工作拖拉、得過且過的現象沒有了,背后說人閑話、搬弄是非的現象也少了,大家都把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大大提高,全院上下形成了一股合力,目的是把審判工作做好,更好地實現公平公正,更好地維護好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我院近幾年來,案件質量和效率明顯提高,每年結案率均達98%以上,各項工作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績。連續榮獲市級文明單位標兵、省級文明單位標兵,法院集體三等功。這些成績的取得,與我院開展的文化活動是分不開的。正是我院注重加強法院文化建設,以獨特的文化蘊涵詮釋著“院有文化風自正”的意境,以創建“學習型法院”為進取目標,用法院文化規范和引導了法官業內業外行為,營造了健康向上的法院文化,形成了以“公正、高效、嚴謹、文明”為核心的法院精神,在全院營造出了濃厚的比、學、趕、超氛圍,增強了干警的責任心、事業心和為人民服務的本領,從而促進了審判工作的向前發展。
總之,培育先進的法院文化,必須大力推進法官隊伍建設,全力打造法官職業共同體。法院文化的主體是法院,而法院的主體則是法官。因此說,法官隊伍的狀況如何是法院文化建設的主要決定因素。目前現有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和總體狀況亟待提高。誠然,我們可以通過始終不斷的理想信念教育、人生觀價值觀教育、形勢政策教育、黨性黨風教育以及職業道德教育等一系列教育活動加大“教化”的作用。但毋庸質疑:教育不是萬能的。最根本的解決途徑是大力推進法官隊伍職業化進程,全力打造法官職業共同體,使法官成為法律理念的塑造者、法律傳統的信守者、法律秩序的締造者、法律運行的領航者、法律正義的完善者,以其共有的法律精神、法律理念、法律思維、法律方法和法律語言,崇高的司法品格和精英化的司法能力來體現現代的法院文化。同時,輔之以相應的制度對法官進行約束、規范,并且用制度將已經形成的一部分先進的法院文化固定下來,力爭做到,通過法官素質的提升形成良好的法院文化,現有的良好的法院文化又能提升每一個法官的素質,實現法官與法院文化之間的良性互動。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