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仲杰 ]——(2002-8-26) / 已閱20319次
七、電子合同.電子商務公證的法律效力
1、電子合同的效力。
我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各類案件有關證據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條、證據的種類有:(7)視聽資料(包括錄音錄像資料和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電子數據等電腦貯存資料)。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中,也明確規定:“對于合同的訂立而言,除非當事人有其他約定,要約及對要約的承諾可以通過數據信息表達。“這些都明確規定了電子合同的書面形式法律效力。這方面的法律法規還包括:《標準化法》、《商用密碼管理條例》、《國家工商局關于開展網絡廣告試點的通知》、《電子商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
2、電子商務公證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第六款都已明確規定傳統書面公證書的證據效力,但電子商務公證是否具有與傳統書面公證書同等的證據效力,卻不得而知。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各類案件有關證據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條規定:用有形載體固定或者表現的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電子數據等電腦貯存資料的復制件,其制作應經公證或者經對方當事人確認后,才具有與原件同等的證明力。該規定也僅限于公證保全電腦貯存資料的證據效力。而作為數據電文形式的電子商務公證的法律效力還需立法上的支持。
八.電子商務公證的發展對策
1.成立電子商務公證網絡中心,組織專門力量攻關.開發公證網絡平臺的硬件、軟件環境。
2、在立法上仍是空白的情況下,主管機關或行業協會可先行一步,制訂部門規章,試行《電子商務公證程序規則》,規范辦證程序。
3、吸納人材,培訓公證員,試點辦理電子商務公證,將傳統公證業務與現代網絡科技的結合,是對傳統公證業務的突破,要做好準備,占領制高點,在未來的電子商務中在大展身手。
4、期待立法上的規范,再進行電子商務公證的辦理是不現實的。很多法律的出臺是對實踐的總結.確認.規范。我們只有以實實在在的行動,嘗試介入電子商務,通過公證行為,服務于電子商務交易安全,取得實踐上的明顯效果。爭取實現立法上對電子商務公證的肯定。
公證業務介入電子商務領域,是一個嶄新的工作領域,是一項重大的系統工程,不僅有利于電子商務的蓬勃.健康發展,也有利于公證行業自身業務的開拓。雖然目前仍受立法.網絡硬軟件技術.公證員電腦網絡技能等方面的制約。但只要全體公證人員以“三個代表“為指導,與時俱進,上下同心,不懈努力,一定能找到公證與電子商務結合的準確切入點,開展電子商務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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