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丘訓利 ]——(2010-7-5) / 已閱10657次
煤礦企業并購中的法律風險及應對措施
丘訓利
目前,山西的煤炭資源整合基本收官,2010年將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山西模式。早在2009年9月28日,國土資源部等12部委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推進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的通知》,該通知指出,2010年3月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要求組織編制和審批整合實施方案,并報國土資源部備案。2010年年底前,按照經批準的進一步推進整合實施方案,全面完成整合工作任務,建立健全礦產資源管理有關制度,初步建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長效機制。
從上述通知可以看出,2010年是礦產資源整合至為關鍵的一年,資源整合涉及到諸多的法律問題,筆者結合自己的實務工作經驗,談一下在煤炭企業并購中的法律風險,并針對該風險提出了幾點應對措施,希望對企業有所幫助。
一、煤礦企業并購中的主要法律風險
1.企業主體資格風險
煤礦企業最起碼要具備“五證一照”,五證是指采礦許可證(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煤炭生產許可證(煤炭管理部門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核發)、礦長安全生產許可資格證(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核發)、礦長資格證(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核發),一照是指營業執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如果目標企業證照不全,這樣的并購是存在瑕疵的,往往給日后的經營留下隱患。
2.土地使用權風險
要對目標企業的土地使用權的權屬核實清楚。應當查清目標企業是通過什么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是出讓,還是轉讓。實踐中,很多企業是通過租賃的方式取得土地,并沒有土地使用權。在這樣的土地上建筑的房屋是沒法辦理房產證的。尤其是租賃集體的土地,還需要辦理征用和出讓手續,這是比較困難的,應該特別予以注意。
3.目標公司的債務風險
本次資源整合,目標公司多為小的煤礦企業,而這些小的企業往往財務制度不健全,致使收購方不好確定目標企業到底有多少債務,此時應當聘請專門的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進行核實,并可以在并購協議中要求目標企業承擔擔保責任或違約責任。
4.目標公司的稅務風險
如果目標公司在納稅上存在問題,就有可能在并購后受到追究,從而引起一定的法律風險。稅務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目標公司進口免稅設備在監管期轉讓被追補稅款;
(2)目標公司偷稅;
(3)目標公司欠稅滯納金等。
5.目標公司勞動用工風險
多數小的煤礦企業用工并不規范,勞動用工方面的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2)拖欠員工各種保險;
(3)拖欠員工加班費和工資;
(4)目標公司的商業秘密流失等。
二、煤礦企業并購中的風險防范措施
可以說任何并購都有風險,但是風險是可以防范的,問題就在于能否預見到這些風險,并且制定了恰當的防范措施。對風險的防范水平取決于律師的知識、經驗、能力,因此律師在并購中所起的作用至關重要。筆者在上文提到風險的時候提及了一部分措施,對于沒有提及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調查目標公司的主體資格情況
目標公司的證照通過國家行政機關辦理,律師可以向行政機關查檔,比如工商登記情況、采礦許可證登記情況等等。
2.慎重選擇并購方式
并購主要包括兩種方式:一種是收購目標公司的股權(產權)或目標公司增資擴股達到控制目標公司的目的;一種是收購目標公司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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