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衍偉 ]——(2010-7-5) / 已閱6331次
礦產企業重組中價值確定應注意的問題
魏衍偉
能源整合已經在全國全面展開,資源整合是通過企業的兼并重組實現的。在兼并重組過程中最重要的問題就是資產或股權轉讓的對價,因此企業價值也是交易雙方重點關注的核心問題。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確定價值的資料比較混亂
隨著國家對礦產行業的監管力度加大,該行業的準入門檻逐漸提高。很多企業由于管理不規范導致基礎資料不全,信息失真,會計信息質量不高,在實質上影響了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真實體現,有的存在操縱財務報表或虛假財務數據的現象。同時,資料的換亂,導致整理、加工提取有效信息的難度加大,即便按照規定要求進行評估,也因資料不全、信息失真等各種原因,不能進行全面、準確的企業價值評估。
(二)產權權屬存在瑕疵
首先,由于礦業管理體制不完善及礦業登記制度不健全,部分企業采礦權許可證取得存在重大法律瑕疵,面臨被發證機構吊銷的風險。此外,若采礦權人未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如未繳納稅費、未履行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義務等)、采礦權許可證期限屆滿前未依法申請續延、未經批準進行出租、承包等,礦業權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吊銷許可證,導致采礦權消滅。
其次,被收購、兼并的企業一般為規模小、管理不規范的的小企業,在財務核算、固定資產管理等方面十分混亂,造成部分產權權屬界限不清、數量不詳、價值無法確定等現象。
(三)礦業權價值評估的主觀性比較強
首先,礦產資源埋藏在地表之下,礦產品的儲量是建立在礦產勘查基礎上的。一方面,受勘查技術、手段及目前我國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和管理工作的不完善等因素的影響,礦產資源的儲量及價值難以準確計量;其次,勘查是以取樣為基礎的,礦產的實際情況可能會與勘查結果存在很大的誤差,從而導致采礦權價值難以準確評估。再次,隨著不斷的開采,礦產資源數量和經濟價值會逐年減少,其派生出的礦業權的權能也將隨之縮小。
(四)政府存在強制定價的現象
政府在采礦權定價上掌握著巨大的話語權,但是政府定價有其局限性,甚至會產生負面的影響。被整合企業投資人基本都是以市場價甚至高于市場價購買的采礦權。政府一刀切地制定一個最高限價,不但無助于解決采礦權定價的問題,反倒使投資人認為政府是想從他們手中低價收回采礦權,損害他們的合法利益。
(五)涉及的價值評估領域多
礦產能源整合評估,不僅僅涉及到企業的整體評估,還涉及到房產、土地、礦產資源等評估,評估領域涉及面廣,應對的資產監管部門繁雜,適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繁多,而且各個評估領域均擁有各自的評估規范。
二、價格確定應當注意如下幾種方式
(一)重視專業評估機構的作用
確定企業價值是一項專業性、復雜性很強的工作,不能憑交易雙方的直覺或經驗隨意估算,一般應由專門的注冊資產評估師、礦業權評估師等專業評估師,對評估基準日特定目的下企業整體價值、股東全部權益價值或部分權益價值進行分析、估算并發表專業意見,提供專門的評估報告。專業評估機構綜合運用重置成本法、收益法、折現法等專門方法,對企業的現有資產價值及未來盈利能力進行全面評估,為交易雙方提供專業性的企業價值參考意見。評估機構還能協助企業進行評估項目的立項,評估報告的核準備案,對評估結果進行解釋說明,規范企業財務管理等。資產評估機構經評估后出具評估價格數據,但評估確認價格僅僅是并購交易的重要而不是唯一依據。
(二)重視律師的作用
從專業分工的角度來看,確定企業價值一般由專門評估機構通過出具評估報告的方式初步確定,交易雙方平等協商一致或報經主管機構批準后最終確定,律師對并購中交易價格一般不過多發表意見。但是,確定企業價值是一項系統性的工作,企業相關法律要素、交易程序也會對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甚至可能導致并購無效或失敗,因此,在并購中確定企業價值方面,律師有著獨特的地位和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首先,律師通過盡職調查,協助評估機構對一些重大問題進行法律定性,為評估相關事項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據。其次,律師通過出具法律意見書,對評估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保證評估結論的合法性。再次,律師協助并購雙方靈活運用評估價值,促成并購交易合法、有序進行,確保交易目的實現。
(三)政府為價格確定創造公平、公開、公正的制度環境
現階段,資源整合雖然是政府主導下進行的,但畢竟是一種市場交易行為,政府不應過度干預;價格應當由價值和市場供求關系共同決定,是通過充分的市場交易發現的,不應當由政府規定。資源整合中涉及的補償費用問題,如果是行政行為,則補償費用應當由政府支出,補償標準可以由政府指定;如果是民事行為,則補償費用應當由兼并重組企業支出,補償標準不應當由政府指定。
(四)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的價值最終是由市場決定的。允許被整合方自由選擇整合主體,按市場價確定采礦權價格。在采礦權的出讓過程中,只有能做到足夠多的競買者能夠在公開、公平、公正的環境下真實出價,最終的成交價才是礦業權的真實價值。現實中可以通過如下方式確定價款:(1)以評估價為基礎,交易雙方通過談判,在評估價附近確定一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價格。現實中,評估存在著巨大差異,現有的勘查技術不能夠全部精確的得出礦產資源的數量、品種、品質、以及地質分布情況,所以對勘查報告的價值評估也是不精確的,甚至是不準確的,實踐中經常發生不同的評估機構做出的價值評估差別較大的情況。但是評估機構作為獨立的第三方在專業的基礎上可以得出較為公允的價格。雙方可以評估價為基礎,交易雙方通過談判,在評估價附近確定一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價格。(2)以被整合方前期投資為基礎,加上一定的補償,確定采礦權轉讓價。這種價格主要適用于基建礦和基建完成之后一直沒有生產或很少生產的煤礦。在資源整合中,收回前期投資是被整合方的頭等大事。所以整合方如果能滿足被整合方的這一要求,價格還是較易談攏的。
(作者簡介:魏衍偉,法學碩士,北京市聞澤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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