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盛立軍 ]——(2010-7-6) / 已閱19100次
關于農村人口犯罪問題的分析
盛立軍
當前,我國農村治安形勢總體上是平穩的,這是主流。但是近年來,農村人口犯罪增多,嚴重影響到農村社會治安穩定和經濟發展,這已是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筆者結合阿魯科爾沁旗檢察院2008年、2009年公訴的刑事案件,對農村人員犯罪案件的特點、原因進行分析,探索遏制農村人員犯罪的有效途徑。
一、農村人口犯罪特點
(一)農村人口犯罪人數呈上升趨勢,且所占比重較大。2008年——2009年阿魯科爾沁旗檢察院公訴各類刑事案件分別為95件136人、122件194人,其中農村人口犯罪案件分別為65件98人、84件122人,占被告人總數的比例分別為72%、63%,農村人口已經成為基層最主要的犯罪群體。
(二)犯罪類型呈多樣化趨勢
受地域、物質基礎、思想等條件的限制,傳統的農民犯罪主要以侵犯人身權利和侵犯公、私財物為主。如今,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推進,城市文化向農村的輻射,現在凡是城市中存在的犯罪類型,基本上農村都有,農民犯罪已呈現多樣化趨勢。據統計,當前農村人口犯罪共涉及罪名41種,如強奸、殺人、故意傷害、綁架勒索、投毒、制作并販賣假身份證,破壞電力設施、詐騙、破壞廣播設施等。
(三)五種犯罪較為集中。
我院公訴的農村人口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故意傷害、搶劫、盜竊、強奸、尋釁滋事六種犯罪。這表明,侵財型犯罪、暴力型犯罪依然占有較大比重,盜竊、搶劫、強奸仍然是農村人口犯罪的主要形式和手段;伴隨著農村交通運輸事業的發展和農用運輸車輛的增多,交通肇事案件逐年增多;由于城鎮化過程中產生的失地村民沒有得到較好安置、青少年在中學階段輟學情況嚴重、農村精神文明建設較為滯后等原因,尋釁滋事犯罪比重上升,社會治安狀況有惡化趨勢。
(四)共同犯罪較多,交叉結伙作案突出。
在農村人口犯罪案件中,多以老鄉或同村、親屬結伙為紐帶,形成幫派,結伙交叉作案。這些犯罪團伙成員因為相互熟悉了解,往往寥寥數語,就一拍即合,迅速達成犯罪共意,倚仗人多勢眾,作案率較高。特別是在盜竊、搶劫、故意傷害刑事犯罪中表現明顯。
(五)被告人文化水平較低,法律意識淡薄
在農村人口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較大比例。農民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識淡薄,是容易發生犯罪的一個很大的原因。
(六)低齡化特征明顯。
受市場經濟大潮的沖擊、家庭客觀條件的限制,許多農民子女被迫放下課本,加入打工者行列,農村輟學正呈低齡化趨勢。這些大孩子受自身低文化水平、低年齡等因素影響,無一技之長導致就業無門,迫于生存,加之自身抵御外界誘惑的能力差,從而走上犯罪道路,鋃鐺入獄,淪為階下囚。
二、農村人口犯罪原因
(一)文化素質低,法制觀念淡薄。
我國農村總體上來說經濟不是很發達,農村人口文化素質普遍偏低,法制教育滯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農民犯罪達90%多,也就是說農村青年相當部分不能完成九年義務教育。加之各種客觀條件的限制,缺乏對農村人口的文化素質培訓和技能培訓,許多農村人口無一技之長,只能靠幾畝薄地刨食來維持生計,當生活處于困境時,有部分農民由于不知法而不自覺地誤入歧途,墜入犯罪深淵。
(二)城鄉差距大,缺乏社會保障
雖然我國經濟發展速度較快,但是農業生產力水平仍然比較落后,以土地為生的農民收入普遍較低,在市場經濟的沖擊下,城鄉差距進一步拉大。由于歷史原因,農民尚未享受到與城鎮居民同等的教育、醫療、社會福利,農民社會保障機制仍待完善,特別是部分年輕農民,心理落差明顯,他們厭惡面朝黃土背朝天的農村生活,有田不種、游手好閑,思想上又崇尚城市人的高消費生活。面對物質的誘惑,金錢的刺激,一些意志薄弱者,又不想通過自己的辛勤勞動去換取勞動果實,最終不惜以身試法,采取違法犯罪的手段去滿足自己的貪婪欲望。
(三)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涌入致城市管理能力失衡
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推進,征用農民土地現象十分嚴重,使得許多農民喪失了土地,成為無地可種的“新農民”,同時由于農業科技的不斷進步和發展,生產力的解放,出現了大量的農村勞動力相對過剩,這些人紛紛涌向城市。但在如今的就業形勢下,文化程度低,無一技之長的農民,在擁擠的城市就業潮中始終處于劣勢,他們付出汗水多,而收獲相對少,致富的夢想被無情的打破。在找不到工作,生活無法保障,加之抵御外界誘惑的能力差的情況下,為了維持生計,不惜鋌而走險,走上違法犯罪之路。
(四)農村基層組織軟弱渙散,不能充分發揮有效作用
農村基層組織管理職能弱化,不能及時化解矛盾,不能有效預防和控制基層違法犯罪,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部分農村黨支部等基層組織軟弱渙散,不能有效地組織和發動群眾同違法犯罪活動作斗爭;二是群防群治不鞏固。當前農村群防群治由于落實人員難,落實經費難,落實責任難,難以長期堅持和鞏固;三是農村民調組織未能充分發揮作用。一些民調人員責任心不強,或受業務水平的限制,對易激化矛盾缺乏預見性,應變能力差,未能及時阻止一些民事糾紛演變成刑事犯罪。
三、減少和遏制農村人口犯罪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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