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付長俊 ]——(2010-7-9) / 已閱7416次
證據的取得在一步到庭中存在的問題
付長俊
所謂一步到庭就是指法院在審查立案,并做必要開庭準備的基礎上,突出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分清是非責任,依法進行調解或判決的一種審理方式,所以整個庭審活動的重點,是整個案件能否公正審理的關鍵。那么證據的取得也就是整個案件的關鍵中的關鍵了,故本人對一步到庭當中的證據取得在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談一下個人意見。
在原來的審判方式中,在證據的取得方面法院職權主義特別嚴重,每個案件到庭之后法院要經過大量的調查、詢問、取證、調解等等。在開庭時審判員頭腦中對此案早已有了判決結果,開庭僅是一個程序使庭審流于形式,喪失了庭審的功能。并且當事人依賴思想嚴重,認為我告到法院就萬事大吉了,法院會給主持公道的,不去主動地提供證據從而影響了辦案效率,這種審判方式已不適應現在的發展形勢,強化當事人舉證責任是改進民事審判方式的重點,也是一步到庭的靈魂,這樣即能調動當事人的積極性,又能防止當事人纏訴,減輕法院不必要的工作負擔,將主要精力放在運用證據,查清案情,公正裁決上。新的審判方式舉證責任并不是當事人主義即完全依賴當事人舉證,但在審判實踐當中我們在適應新的審判方式時也存在著一些問題。
一、證據的取得與認定存在的問題
現一些審判人員對新的審判方式還沒有真正適應,在審判實踐中很容易出現新舊混雜的局面,法官包攬查證的現象仍然存在,舉證不能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沒有真正的體現。還是那種當事人一張嘴,法官跑斷腿的老的工作方式使一步到庭成為一句空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了證據的取得有2種,一種是由當事人舉證,提供證據。另一種由法院取證,法院取證的還有二種情況:1、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2、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往往當事人的舉證能力和范圍是有限的,當事人受知識面的限制,受其認識的限制,受其權限范圍的限制等,不可能面面俱到地進行舉證,而有的個別案件審判人員即以當事人舉證不能為由,判該當事人敗訴。實際上背離了實事求是,以事實為依據的原則。這說明舉證盡管主要是當事人的責任,但同時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項責任,也就是說不能機械地理解當事人舉證責任,把所有證據的取得全部交給當事人完成,拿不到證據即視為舉證不能,審判實踐中我們要對當事人舉證不能的原因加以分辨,要以當事人舉證為主,但又不是完全依賴當事人舉證,當事人舉證和法院必要的查證要相互結合。值得注意的是要讓當事人知道,對自己主張的事實負有提供證據予以證實的責任,以證實自己主張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強化當事人舉證責任,是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的一個具體體現,也是當事人對整個案件審理應盡的義務。對于必須由當事人講清的事實,提供的證據,當事人有能力做到的,必須要由當事人提供,對于當事人有能力收集而不以主動搜集的證據,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二、證據的取得在庭前準備中存在的問題
現一些審判人員對一步到庭沒有真正理解,盲目的一步到庭,坐堂辦案,在開庭前忽視必要的調查工作。定開庭后就坐等開庭時間,現改革后的審判方式,不僅主要的審判活動要在庭上進行,并且還要求當庭認證、當庭宣判。這就要求審判人員要有較高的素質,能夠在比較簡單的庭前準備當中準確地掌握案情,掌握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對當事人由于客觀原因無法舉證或雙方舉證有分歧的地方要進行調查,以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使法官能夠在庭審認證當中不處于尷尬地位,真正地駕馭庭審活動,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因對有關證據在當庭無法認證而再次開庭從而影響審判效率,使一步到庭真正落到實處起到一步到庭的實際意義。
三、指導當事人舉證存在的問題
實踐中,當事人舉證存在著盲目性,舉證的內容不完整,舉證形式不規范,甚至舉證當事人自造證據的現象時有發生。這就要求我們審判人員對當事人舉證給予正確的指導,有些審判人員往往忽視在此方面的工作,不去正確引導當事人舉證、怎么舉證、舉什么證,而是告之完舉證責任之后就坐等其證了。一步到庭突出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當事人應當舉證不舉證,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我們審判人員除搞好必須由審判人員取證的工作外還須擔負起指導當事人舉證的責任,在我國多年來,已形成當事人依賴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觀念,所以說這種觀念一時還很難轉變過來,我們審判人員一定要向當事人講清舉證的責任、方式、途徑,幫助和指導當事人舉證舉好證,還應引導當事人充分提出證據線索,提出調取證據的請求,以確定法院依法調查收集證據的內容、方向。只有正確指導當事人舉證才能避免本應勝訴者敗訴,有理講不出,造成審判的顯失公平。
總之,增強公民的證據意識、舉證意識和責任意識,調動當事人的積極性;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審判運行機制。推行審判方式改革不能簡單地認為就是要全盤照搬西方的訴訟模式。職權主義、當事人主義兩大訴訟模式,兩者各有利弊,不能一概而論,總體趨勢是走互相借鑒、互相結合,取長補短的道路,在新的社會形勢下搞好審判方式改革任務是十分艱巨的,在適應新的審判方式過程中,難免會出現這樣那樣的錯誤,我們要不斷努力學習,提高自己,在工作當中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使新的審判方式在我們的共同下功德圓滿。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付長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