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順濤 ]——(2010-7-13) / 已閱8467次
民事案件庭前調解初探
劉順濤
法院調解在國內素有“優良傳統”的美譽,在國外則被譽為“東方經驗”,它對解決民事糾紛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實踐證明,調解不致引起當事人的人格關系緊張,可使當事人獲得“雙贏”,比判決更具有良好的社會效果,能徹底解決糾紛,并具有高效性和親和力,利于息訴。同時提高了審判效率,緩解了審判壓力。有利于當事人自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取得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筆者結合審判實踐,就如何靈活運用調解技巧做好庭前調解工作,淺談已見,有不當之處還請多指正。要成功地進行庭前調解,光靠枯燥地講解法律條文是遠遠不夠的,還要講究調解藝術,才能實現調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的終極目標。
一、保持中立姿態,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來指導調解工作。
在庭前調解過程中,必須保持中立姿態,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對他們的訴訟主張和理由給予同等的關注。在積極引導當事人充分舉證、質證、查找事實、明確責任的基礎上,將自愿同意調解的意見表達在法庭上,將自愿解決糾紛的協議達成在法庭上,為當事人在實體和程序上按自已的意志處分權利提供充分條件,使當事人的意思表達更為真實準確,防止違法調解和強行調解的發生,保證了調解工作的合法性和規范性。
在調解過程中,調解人員應具備愛心、耐心、信心、誠心和公心。愛心就是愛崗敬業,心裝當事人,有為保一方平安,無私奉獻的精神,就要有為當事人排憂解難、有一案未結就吃不下飯睡不著覺的為民意識。耐心就是要養成“聽得進、忍得住、拖得起”的好性子。在聽的過程中勸說,在忍中明理,在拖(在當事人情緒激昂時,最好的辦法就是冷處理)的過程中化解矛盾。信心就是要有自信心,以頑強的毅力,克服困難,知難而上,利用各種有利條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調解工作。誠心就是要以優質高效的服務,真心實意在為當事人排憂解難,用真誠和熱情設身處地為當事人著想,以實際行動贏得人民群眾和當事人的支持和信賴。公心是貫穿在調解工作中的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它要求法官在調解過程中應堅持當事人法律地位,權益,人格一律平等,排除親疏,好惡,內外的因素,堅持以理服人。
二、把握內心狀態,適用親情融化法,努力構建和諧家庭
在處理離婚、贍養等案件時,易采取“溝通解怨、親情大互動”等方法,不少家庭矛盾都是因一時之氣或因雞毛蒜皮的小事引起,有的矛盾越鬧越深,雙方都不愿放下架子,但從雙方內心深處來講,是愿意和好的。所以在庭前調解時,把握好調解方法,講究調解藝術,讓他們與子女、父母、親戚等人多溝通,讓他們回憶戀愛時的甜蜜,初為父母時的感激,回想十月懷胎的苦楚、把子女拉扯大的艱辛等。一般離婚的都會選擇和好。對贍養案件,讓他們回想父母無私的愛的奉獻,尊老愛幼、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血濃于水,于情于理觸動子女的靈魂,情景交融,使其回顧過去親情的可貴和目前反目成仇而帶來的情感傷害,使雙方能求大同、存小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這樣,調解便水到渠成了,執行時也不會再出現麻煩。
三、查明是非,適用過錯剖析法,努力化解糾紛
這種方法主要使用在處理人身損害賠償類糾紛案件。“知已知彼,百戰不殆”。要想在庭前調解成功,在調解此類案件之前,必先了解糾紛的性質、起因和經過,了解雙方當事人的個性,找準當事人的認識誤區和問題癥結。一般說來,民事訴訟中原、被告均存在一定的過錯,只不過是雙方承擔責任的比例不同罷了,有很多原告起訴到法院,是為討一個說法,出一口氣,尋找心理平衡。調解重在說服。一些“抱死理兒”的當事人就像修建了護河大堤,很難動搖他的觀點。此時萬不能對其全盤否定,否則其會與法官形成對立,對法官形成防范之心。法官在認定證據,查明基本事實后,要處于公心,居于中立,說幾句公道話,挑揀其一些看似無關緊要的小錯誤進行公正評價,并征求其看法或意見。而一旦其承認自己的小錯誤,其在心理上修筑的防范大堤就會一絲絲地崩潰,進而用疏導的方法對其說服。對雙方各自的過錯都給予批評,分清責任。在此基礎上,根據雙方過錯大小,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進行調解,一般都能達到較好的效果,標的小的案件甚至可以當庭清結。
四、更新觀念,講求策略,巧借外力促成調解法,及時化解糾紛
在庭前調解工作中,審判人員既要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又要注意發揮外力的作用。因為當事人往往由于不熟悉法律或顧考慮自己一方利益而堅持自己的主張。尤其是負有過錯一方當事人往往一時難以從容認錯,或總對承辦法官心存介蒂,給調解工作帶來一定的難度。因此,在庭前調解時,盡量與當事人所在的基層組織和代理人多溝通,由他們對當事人做思想疏導工作。實踐中,大量的案件也證明總有訴訟外的力量主動或被動地參與到案件中來,這時在保持中立的情況下,就借用外力,化不利為有利,往往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化干戈為玉帛,促成調解。
如:處理矛盾較大的案件時,多利用基層組織、當事人所在單位調解組織的力量,爭取他們的支持,因為他們貼近群眾、熟悉情況,有充足的時間和當事人交流,可以情理相融,鈍化當事人間的對抗,在法院調解工作中就能起到“催化劑”、“潤滑劑”的作用,就會便于法院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
如:承辦有代理律師的案件時,多注意發揮代理律師的協調作用,因當事人通常對其代理人的信任是超過法官的,代理律師做委托人工作時,常有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注重合理引導律師做好當事人的工作,發揮其疏導作用,這樣會收到期意想不到的效果。
五、掌握調解時機,適時使用冷處理法,有效地化解矛盾
很多糾紛發生時,當事人往往情緒激動,聽不進勸說。心理學研究證明,沖動性情緒直接導致意識范圍狹窄甚至理性喪失,極易做出違紀違法的行為。若遇上此種情況,首先做穩定當事人情緒的工作,采用冷處理法,促使其回歸理性,平息情緒,從而才能利于調解工作順利進行。如處理大多數離婚案件時,要考慮到多年的夫妻從走向婚姻殿堂到走進法庭大門,雙方必定經歷了激烈的思想斗爭和心理矛盾過程,有的是因為與對方父母關系僵化造成,有的則是由于一時誤會或一時沖動所致,雙方來到法庭時“你一言、我一語”,互不相讓。如果在雙方的氣頭上進行調解,必定是事倍功半,鬧得不好還會兩頭受氣,此時就采用冷處理法,叫雙方回去考慮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里,雙方的親戚朋友同事同學等身邊的人必定會做一些和解工作,同時也幫助雙方解開一些疙瘩和消除一些誤會,有的當事人就會主動來撤訴。沒有完全想通的當事人也會有不同程度地動搖,這時乘熱打鐵,加大調解力度,這樣,和好的可能性便大大增加。但“冷處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久“冷”而不處理,要通過各種渠道不斷了解雙方的思想動態,以便掌握最佳時機,同時要避免久調不結,尤其是要避免超審限的現象發生。
六、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方針,以維護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目標,努力構建和諧社會
古人曾說“民不畏我嚴而畏我廉,民不服我能而服我公”。民事案件庭前調解工作也是如此,只有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正確運用法律;做到公平公正,才能保證調解結果的合法性,權威性和約束力。雙方當事人覺得合情合理,公平公正,才會自覺履行協議。現實生活中,司法活動極易受到來自各方面的壓力和干擾,人際關系的影響、親戚朋友的面子、個別領導的招呼等因素,不僅影響調解工作的進行,還能考驗調解人員是否出于公心。從社會心理學角度講,當當事人覺得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時,會傷害到其自尊,也最易激起對執法者的怨恨。不公乃執法大敵,亦是庭前調解之大敵,一旦被當事人察覺,則必然導致失敗。審判人員應當堅持調解的客觀公正性,立場居中,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用說服教育的方法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堅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總而言之,法院庭前調解的方法很多,但筆者認為,在調解過程中,法官除應掌握一定的調解技巧外,還要時刻把解決當事人的紛爭、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作自己的神圣職責,對當事人要親切地接待、真誠地理解、熱情地服務、妥善地安置,急當事人所急,想當事人所想。用這種真誠的情感才會營造一個溫和、默契的調解氛圍,用這種無私敬業的精神也會贏得當事人對調解人員的尊敬,從而有利于調解工作順利進行。法院調解是一門藝術,案件的多樣性導致庭前調解方式的多樣化,這就需要我們在實踐中不斷地總結歸納。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黑龍江省九三農墾法院 劉順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