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尚玉勝 ]——(2010-7-19) / 已閱7604次
淺談民事訴訟程序中的管轄權異議制度
一、管轄權異議的概念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管轄權異議的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出管轄權異議,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
民事訴訟的發動者是原告,受訴法院是原告在提起訴訟時自主選擇的,因而一般不存在原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問題。被告參加訴訟是被動應訴,對原告選定的法院是否有管轄權,被告有權提出自己的意見和主張,因而,通常情況下,管轄權異議是由被告提出的。至于原告是否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法律未作限制性規定。一般情況下,原告既已選擇訴訟法院,就不應允許其提出異議。但在特殊情況下,如違反專屬管轄的規定、被追加的共同原告認為法院無管轄權以及受訴法院移送管轄時,應允許其提出管轄權異議,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也符合設立管轄權異議制度的本旨。
關于第三人能否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批復,應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處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參加他人已開始的訴訟,應視為承認和接受了受訴法院的管轄,故不發生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問題,如果是受訴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那么他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決定自己是以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還是以原告的身份向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另行起訴。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他人已開始的訴訟,是通過支持一方當事人的主張而維持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訴訟中始終輔助一方當事人,并以一方當事人的主張為轉移,故無權對受訴法院的管轄提出異議。
(二)管轄權異議須在第一審訴訟程序的法定期間提出
這里有兩層含義,一是管轄權異議只能在第一審程序中提出,而不得在二審、重審、再審程序中提出。二是管轄權異議只能在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如果案件尚未受理,自然不存在管轄權異議問題;如果案件開始進入實體審理時,即視受訴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此后不得再提出管轄權異議。就被告而言,其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期間,為其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在請求權競合的情況下,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依法變更訴因的,即使原先的答辯期已過,被告仍可提出管轄異議。
三、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程序
提出管轄權異議是當事人享有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只要符合上述條件,法院就應當予以審查。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作出書面裁定,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裁定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上訴。當事人在二審法院確定該案的管轄權后,即應按法院的通知參加訴訟。
根據法院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批復,法院在處理管轄權異議時,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1、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予以審查后,無論是駁回管轄權異議或移送其他法院管轄,都應作出書面裁定。法院對異議未作審查或審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進入實體審理。
2、當事人逾期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法院不予審議。當事人雖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但在法院就此作出裁定前,又以書面或口頭形式表示受訴法院管轄的,視為當事人自動放棄了異議。以后再提的,不予審議。
3、在一審、二審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后當事人就法院的管轄權申請再審的,不影響法院審理。
4、法院對案件作出的判決生效后,若當事人對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和判決一并申請再審的,法院經復查,發現管轄權雖然有錯誤,但判決正確的,應當不再變動; 如經復查,以為管轄和判決均有錯誤的,應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經再審或提審,原判決和裁定均被撤銷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5、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提出異議的,受訴法院應認真審查,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并告知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其上級法院反映情況并就此提出異議的,上級法院應調查了解,認真研究,并作出相應決定,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應通知下級法院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對下級法院拒不移送而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判決,并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尚玉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