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海宏 ]——(2010-7-19) / 已閱7518次
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調解模式
從近年來的刑事審判實踐來看,被告人如果能夠積極參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向被害人支付民事賠償金一般都能作為酌定的量刑情節給予從輕處理,特別是在涉及到死刑案件時常常把刑事附帶民事部分能否調解結案作為適用死緩或無期徒刑的一個關鍵因素。這樣做的好處與依據在于對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的被告人從輕處罰,能夠節約社會司法資源,降低國家與社會在治理打擊犯罪方面的成本,提高審判工作效率。同時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是其悔罪的客觀表現之一,這表明了被告人主觀惡性的減少,其所應受的社會非難與譴責也應相應的減少,其所應受的刑罰也應相應的降低。而且,從我國當前的寬嚴相濟、限制死刑、控制死刑的社會大環境出發,對積極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被告人從寬處理也是對國家、社會、個人都有益的事情。
但是,在適用民事賠償這一刑罰裁量情節時,仍然存在一些不和諧的因素,在社會上也出現了一些質疑之聲。諸如,適用這一量刑情節是否存在花錢買命、以錢買刑的情況,是否存在被害人強迫要挾被告人甚至法官從而造成對被告人不公平的情況。筆者認為,作為一個基本原則必須承認與重視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民事賠償金的支付情況對被告人刑罰裁量影響的積極意義,同時也要正視在適用這一量刑情節中所可能帶來的消極影影響。
在筆者所在的基層法院,涉及到傷害、交通肇事等附帶民事案件的數量約占受理案件總數的70%,筆者認為對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分為以下兩類,采用不同的訴訟調解模式。
1、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而引發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主要適用當事人為主導,人民法院積極參與、正確引導的訴訟調解模式。
這類案件的發生往往是因某種瑣碎小事而引發,被告人一時意氣用事,釀成悲劇,被告人往往會對自己的行為深感后悔,其負罪感、悔罪意識較強,較容易主動向被害方請求民事和解。而從被害方來講,其也較容易接受對方的悔罪。但是,被害人這種易接受悔罪的心理在客觀方面卻往往表現為相互矛盾的兩種行為,一是積極主動地接受對方的和解,二是基于因與被告人的特殊關系,雖然內心愿意接受和解,但是,考慮到面子或其他周圍環境的壓力而表示出不愿和解的意向。由此,對這類案件在調解過程中應充分利用當事人之間存在的特殊的親情、友情、鄰里等特殊關系,發揮當事人自我協商、自行和解的主動性、積極性,尊重當事人自行選擇的調解時機、調解協商形式,同時人民法院并不是消極等待,而是在調解的啟動、進程、終結等方面積極參與,正確引導。但要注意這種訴訟調解模式存在的主要缺點就是調解的啟動難,優點是一旦啟動較容易達成調解協議。對此,人民法院在適用這一模式時應注重做被害人的思想工作,要使被害人認識到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結案與判決結案都是結案的法定方式之一,兩者之間不存在法定效力的不同,更不存在調解是懼怕被告人的問題,而且調解結案有利于民事賠償金的有效支付。
2、對于有預謀地實施殺人、搶劫、綁架等惡性犯罪案件引發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主要適用人民法院主導,當事人參與的訴訟調解模式。
這類案件被告人的主觀惡性較大、犯罪手段較為殘忍、社會危害性也較大,其悔罪的動機較為復雜,被害方與被告人一般無特定的親情友情等特殊關系,這類案件調解的啟動較為容易,但是達成調解協議較為困難。而且在調解過程中易發生損害一方當事人利益或破壞社會公平正義及法律的統一與尊嚴的行為。對這類案件進行調解時要強調人民法院的審判職權在調解中的主導作用,在具體工作方式上一方面要注重對被告人進行法律、倫理道德教育,促使被告人首先認識到自己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使被告人真心悔罪服法,使其認識到賠償被害方的經濟損失是自己應盡的義務,是自己真心悔罪的具體表現之一。另一方面對于被害方因犯罪所受到的傷害應當表示同情,但要明確具體民事賠償的數額要體現法律的原則與精神,體現社會的公平正義,要依法索賠,不能因為被告人受到了刑事追究而提一些不合實際、違反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甚至以此要挾被告人。在具體的步驟上要把雙方當事人的調解意見匯總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將匯總、梳理后的調解意見、要求再反饋給相應的當事人,以防止出現以調解為名損害另一方當事人或國家法律的統一與尊嚴的行為的發生。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