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斌 ]——(2010-7-22) / 已閱10268次
淺論我國社區矯正對象的權利救濟
梁 斌
摘 要 社區矯正對象作為受刑人之一,在服刑期間的諸多權利受到限制,由于我國有著對受刑人的傳統偏見,矯正對象的權利很容易被忽視,鑒于我國社區矯正工作剛剛起步,在未來的矯正工作中應突出對矯正對象的權利保護,創設完善的救濟途徑,這也是確保社區矯正價值得以體現的關鍵所在。
關鍵詞 矯正對象 權利救濟 途徑
中圖分類號:D9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0)-147-01
社區矯正對象(以下簡稱矯正對象)的權利范圍官方表述為:矯正對象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不受侵犯,享有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的權利①。法諺云:無救濟即無權利。雖然我國規范性文件規定了矯正對象的基本權利,但細數各類關于社區矯正工作的規范性文件,只是概括性地提出要保護矯正對象的合法權利,但權利如何保護、保護途徑等卻很少提及。這可能是與我國矯正執行部門對矯正對象的監管、教育、改造缺乏經驗,各試點地區都把制度完善重點放在防止矯正對象脫、漏管問題上,從而導致在矯正過程中監管刑罰的色彩濃厚,這顯然與社區矯正制度建立初衷即促進犯罪人的再社會化,構建更加和諧的社會秩序相違背的②。本文試從矯正對象權利救濟規定的現狀入手,分析矯正對象權利保護缺失的原因,并就救濟途徑的完善提出個人見解。
一、矯正對象權利救濟規定的現狀
1.對矯正對象權利救濟規定浮于表面,缺乏程序性保障。如《青海省社區矯正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社區矯正實施工作全程監督,維護社區矯正對象的合法權益,預防和打擊社區矯正對象重新犯罪,保證社區矯正依法公開實施。該規定如何維護矯正對象的合法權益并無具體規定,且無相應的程序設置,在矯正對象權利受侵害后如何申訴、受訴單位均未作規定。
2.矯正機關缺少有效監督,矯正對象權利救濟途徑單一。如《浙江省檢察機關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辦法(試行)》第八條規定:社區矯正組織、工作人員侵犯矯正對象合法權益的,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應當及時向社區矯正工作機構負責人提出意見,情況嚴重的以人民檢察院的名義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或《檢察意見(建議)書》。該規定明確社區矯正對象權利受到侵害的救濟是向檢察機關反映,但檢察機關不作為時,社區矯正對象的權利能否得到第三方的救濟,如何進行救濟均未作出明確規范。
二、我國矯正對象權利救濟缺失的深層原因
1.公眾觀念原因。在權利意識淡薄的傳統社會里,人們可以因身份的貴賤而產生種種歧視,對受刑人的歧視即其表現之一。雖然社區矯正主張以人為本,給予人最大限度的關懷③。但是現實社會中,公眾包括社區矯正執行人員對于受刑人傳統偏見依然存在,這種偏見在觀念深處影響了公眾對于矯正對象合法權利的保護。
2.執行主體原因。現階段我國矯正工作的執行人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司法所原由工作人員,即有政法編制的公務員;另一部分是社會招聘的合同制司法協理員,這兩部分人并沒有受過正規的矯正工作理論和實務訓練,無法深入地理解社區矯正的內涵本質,對社區矯正的相關規定也認識不深。實務中,司法行政機關往往抱著嚴管、強控的思想,生怕矯正對象脫管、漏管,這種工作思維極易侵害矯正對象的合法權利。
3.權利主體原因。矯正對象身為被監管人,一方面心理背負著罪犯的包袱,他們對監管者,要么聽之任之,要么聽若茫然,缺少積極向上的人生態度,更談不上維護自身權利;另一方面因自身知識水平有限,對于權利意識并沒有很好地建立起來,在服刑過程中很少去了解自己的權利,即使在日常監管、教育中受到權利侵害,也沒有維權觀念。
三、完善我國矯正對象權利救濟途徑的建議
1.完善矯正執行中救濟程序。矯正對象對矯正過程中的決定、處罰不服,給予必要的司法復核程序。現行法律、部門規定、各試點地區規定均未就矯正對象的對執行機關決定、處罰不服設置救濟程序。這一點,我們應在以后立法中注意將行政訴訟、司法復核、民事訴訟等途徑面向社區矯正對象。
2.建立獨立監督、第三方評估機制。在矯正體制內,設立獨立執法監督員,執法監督員由市委政法委委任,從非司法系統的公務員、教師、人大代表中選聘,由執法監督員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參與調查執法機關違法亂紀行為,并定期視察社區,對教育矯正、公益勞動、權利保護等方面進行評估;聽取和解決矯正對象對服刑中遇到的不公平待遇,對錯誤處理的申訴和控告;,并將處理結果進行公布。
3.實行矯正過程公開化,增強矯正工作透明度。司法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對行為矯正、思想矯正、心理矯正過程進行全面公開,一方面讓矯正對象了解矯正對象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另一方面必須對矯正過程中類似獎懲決定等涉及矯正對象切身利益的工作向矯正對象公開,自覺接受社會、新聞媒體和矯正對象家屬的監督。同時,司法行政機關應主動與媒體進行聯系,對社區矯正工作進行有效宣傳,準許各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慈善機構的代表等到社區與矯正對象進行無障礙交談,這些做法有利于增加社區矯正工作的透明度,增強社區矯正執行的公信力,對保障矯正對象的合法權利會起一定的作用④。
參考文獻:
[1] 司法部2004年5月印發的《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暫行辦法》(司發通[2004]88號)第二十一條
[2] 湘君,論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權利保障及其立法貫徹,載《廣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5期.
[3] 唐德才,論社區矯正的法治價值,載《傳承》,2007年第6期.
[4] 焦占營、方加亮,論罪犯的權利保護,載《商丘師范學院學報》,2007年1月第23卷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