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亞新 ]——(2010-7-27) / 已閱7931次
淺談刑事財產刑的執行
楊亞新
財產刑是以剝奪罪犯財產利益為內容的刑罰方法。我國《刑法》規定的財產刑包含罰金刑和沒收財產刑,在刑罰地位上屬于附加刑。財產刑的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向行為人追繳一定的罰金或者強行沒收行為人財產的刑事法律活動。通過對1997年修訂《刑法》進行統計,整部《刑法》涉及財產刑的規定共有257處,其中規定:并處罰金有113處,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40處,可以并處罰金有1處,可以單處罰金有9處,對單位判處罰金有55處,并處沒收財產有33處,可以并處沒收財產6處。統計表明,立法機關重視財產刑在刑罰中的具體運用,意圖通過加大對犯罪分子的經濟制裁,剝奪犯罪分子再次實施犯罪的資本,以遏制我國當前經濟犯罪日趨嚴峻的現狀。
一、財產刑的執行機構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罰金、沒收財產刑由人民法院執行。但是,人民法院內部對財產刑歸口哪個部門執行認識不統一,導致執行機構不明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規定,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判決文書:“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司法實踐中,執行庭往往以該規定為依據,認為執行庭只執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中的財產判決,對于其他涉及財產內容的刑事判決均不屬于執行庭執行范疇,故對于刑事審判庭移送執行的財產刑不予接收。對于財產刑,有的由刑事審判庭執行,有的由執行庭執行,執行機構混亂。由于執行機構不明確,在執行庭不執行財產刑的情況下,而刑事審判庭作為審判業務許,審理刑事案件尚且自顧不暇,又缺乏相應的執行條件和經驗,單靠刑事審判庭的力量顯然難以有效地執行財產刑,從而導致大量財產刑不能得到執行。
為了加強執行財產刑工作的力度,改變目前財產刑執行混亂、執行不力的現狀,人民法院必須統一認識,明確專門執行機構,由執行庭統一辦理人民法院的執行事項。
首先,由執行庭執行財產有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9條、第220條規定“財產刑由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組織法》第41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執行員,辦理民事案件判決和裁定的執行事項,辦理刑事案件判決和裁定中關于財產部分的執行事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條關于執行機構的職責規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設立執行機構,專門負責執行工作。上述規定已明確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專門負責執行工作,而財產刑的執行屬于執行工作的一部分,因此,由執行庭執行財產刑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其次,由執行庭執行刑事財產刑符合審執分享的司法體制改革程序性的設計。審判權與執行權分屬兩種性質不同的權力,從程序上應由不同的職能部門行使,可以起到互相監督的作用,否則容易導致權力的濫用。作為刑事審判庭,在審理刑事案件的同時又執行自身審判案件的財產刑,將審判職能與執行職能合二為一,這種情形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體制改革中提出的審執分離的精神北道而馳。
再者,由執行庭統一執行財產刑,有利于執行資源的優化組合。執行工作是一項專門的工作,執行庭作為人民法院專門的執行機構,有符合執行條件的人員,有豐富的執行經驗,而這些是刑理審判庭所不具備的。具體到個案,如到銀行查詢、凍結、扣劃存款,需要有執行證,否則銀行就不讓查詢、凍結、扣劃;如對房產的處理,需要查詢是否抵押,還得析產、評估、拍賣等,這一系列工作在執行庭可以統籌案件。由執行庭統一執行財產刑能夠充分發揮其執行職能,優化資源配置,避免資源浪費。
財產刑交由執行庭執行符合法律的規定,也可加大財產刑的執行力度。現筆者所在基層人民法院的刑事財產刑均由執行庭執行,自2004年至2010年,共有刑事財產刑執行案件45件,其中移送執行4件,委托執行41件,刑事財產刑執行案件中涉及罰金刑執行案件43件,涉及沒收財產刑執行案件2件。
二、財產刑的執行
(一)罰金刑的執行
罰金是指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根據《刑法》第53條規定,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刑事訴訟法》第219條規定,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裁定減少或者免除。
1、罰金刑的提起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該規定同樣適用于罰金刑的執行。罰金判決生效后,由作出罰金判決的刑事審判庭制作移送執行通知書,連同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一并移送執行庭開始執行。
2、罰金刑的執行。執行庭在接到刑事審判庭移送的罰金刑執行通知書后,應審查罰金刑的各類并造冊。對于犯罪分子的財產有扣押在案的,可直接將扣押在案的財產折抵罰金 ;對于犯罪分子的財產沒有扣押在案的,應該制作強制執行罰金通知書,送達犯罪分子或者其財產的保管人,限期交納罰金,在期限內沒有交納罰金的,可以強制執行;對于不能一次性交納罰金的,可以分期交納,并確定分期交納罰金的方式;對于犯罪分子轉移、隱瞞財產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對于犯罪分子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裁定中止執行,待期刑滿釋放后再恢復執行。
3、罰金刑執行的減免。對于被判處罰金的犯罪分子,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裁定減少或者免除。這里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災、水災、地震等災禍而喪失財產;罪犯因重病、傷殘等而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撫養的近親屬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額醫藥費等,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形,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罰金。對于具有上述事由的,由罪犯本人、親屬或者犯罪單位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審查以后,根據實際情況,裁定減少或者免除應當繳納的罰金數額。
4、罰金刑執行的變通。在罰金執行的過程中,犯罪分子確實沒有交納罰金能力應該如何處理?從法律規定上看,罰金刑的執行沒有期限限制,也就是“任何時候”發現犯罪分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均可以執行。對罰金的執行應設置一定的期限,否則就驗證以體現出刑罰的時效性。對于犯罪分子不具有減免罰金情節,而又沒有交納罰金能力的,可以易科不剝奪自由的勞動改造。如在犯罪分子刑滿翻譯后的一段期限內,到指定的社區參加義務勞動,作為減免罰金的一種變通方式。
5、被害人具有先行獲得賠償的權利。《刑法》第36條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行為人,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根據該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被執行人的罰金時,如果被執行人在被判處罰金刑的同時,還被判處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依法應當先行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該法條表明《刑法》重于保護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貫徹了保護弱勢群體的立法思想,體現了《刑法》的人文關懷。
6、罰金刑執行終結。執行庭在罰金刑執行終結后,應制作執行終結通知書一式三份,記明執行情況、結果,并將該執行終結通知書一份送交刑事審判庭作為案件歸檔附卷,一份給被執行人,一份留執行庭備案。
(二)沒收財產刑的執行
沒收財產是將行為人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浴室地劃歸國有的刑罰方法。
1、沒收財產的對象只能是行為人個人所有的財產,且所沒收財產應該是行為人判決之前的財產。對于判處沒收財產的,應事先查清行為人的財產狀況。如前所述,偵查部門在偵辦案件時,應事先查明行為人的財產狀況,檢察在起訴指控犯罪時,將行為人的財產的種類、數量、存放地點等制作清單隨案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沒收財產判決生效后,由刑事審判庭制作移送執行通知書,連同判決書、裁定書一并移送執行庭執行。
2、執行沒收財產應當為其扶養的親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根據《刑法》第59條規定:“沒收財產是沒收行為人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行為人個人及期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行為人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因此,在執行沒收財產時,首先應查明行為人本人的財產以及與其家屬共有財產的情況,進行析產;沒收財產只能是行為人個人的財產,不能將其家屬所有的財產也作為沒收的對象,這體現了《刑法》罪責自負的原則。其次應考慮行為人的社會危害性及需要其撫養、扶養或者網關的親屬的實際情況,確定為其親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后,再予以執行,這也是體現《刑法》保護弱者、保障社會穩定的刑罰功能。
3、合法債務先行償還原則。根據《刑法》第60條規定,沒收財產以前行為人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所謂沒收財產以前行為人所負的正當債務,是指行為人在判決生效前所負他人的合法債務,對于非法債務不予保護。經由債權人依法向執行庭提出請求,執行庭再根據查明的情況,如果該債務確實是人民法院判處沒收財產以前行為人所負的正當的、合法的債務,而非賭博或為逃避處罰而轉移的債務等情況的,應當先用行為人的財產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剩下部分的財產再予以沒收。
4、沒收財產刑執行終結。執行庭在沒收財產刑執行終結后,應制作執行終結通知書一式三份,記明執行情況、結果,并將該執行終結通知書一份送交刑事審判庭作為案件歸檔附卷,一份給行為人,一份留執行庭備案。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楊亞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