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繼忠 ]——(2010-7-28) / 已閱13092次
但是由于正如上所述,如果機械的理解法律及執法的話,否定雙方當時人的約定在法律上還是有一定的難度的。如果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關于定額計價的約定從法律上否定不了的話,這決不是國家(不僅僅是住建部)推行08版清單規范的初衷。故完善法律制裁規定是一項重要的工作。價值判斷:一個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如何在民事上仍成立(效力性規定)。這是下面五要論述的問題。
五、不執行08版清單規范特別是強制性條文應該承擔行政責任。
08版清單規范本身并沒有行政責任之規定。違背08版清單規范強制性條文需要承擔何種行政責任,不僅僅需要看與標準、規范配套的相應法律之規定,還要看我國對行政處罰方面的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的。筆者十分遺憾的是:不執行08版清單規范,目前得不到相應行政處罰。
2000年8月25日建設部發布的第81號令《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第三條載明:本規定所稱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質量、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該規定表明,該監督規定適用的強制性條文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質量、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顯然不包括工程計價方面的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因此,該監督規定中規定的行政責任對08版清單規范也不適用。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并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08版清單規范已經開始適用,但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08版清單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規定還是一個空白。因此,筆者認為,由于從現有的法律、法規、規章來看,并沒有適用于不執行08版清單規范的行政責任之規定。發布08版清單規范的公告中雖稱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但是對于不執行,承擔何種行政責任沒有規定,在加上合同法的規定,否定同08清單規范矛盾的約定有法律上難度,故08版清單規范執行的效果如何筆者拭目以待。
六、建議
08版清單規范,各地已經開始施行。關于清單規范的解讀及文章很多,但是均系從造價專業的角度進行的,對08版清單規范從法律角度進行正確的解讀,對在工程實踐中貫徹執行08版清單規范是具有指導性的意義。當然,筆者的觀點也是一家之言。
筆者建議1、在修改建筑法時,在法律責任一章中規定違反08版清單規范違反者要承擔的行政責任等。2、鑒于08清單規范的重要性,建議國務院單獨出臺《違反《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處罰辦法》,對不執行08版清單規范特別是強制性條文應該承行政責任作出具體規定,保障08版清單規范的嚴肅執行。
李繼忠律師:建緯(武漢)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工程師,同時具有企業法律顧問資格、獨立董事資格。該律師有幸在嚴格依照FIDIC工程管理體制運作的國際工程—四川攀枝花二灘水電站同中外工程技術人員特別是同德國工程技術人員、商務人員共事了八個春秋。該律師是湖北省執業律師中最早接觸FIDIC 英文合同文本的律師,對菲迪克合同及工程體制有切身體會及一定的研究。聯系方式:Mobile:13072744063 Email:Lijizhong_007@163.com 李繼忠律師搜狐博客地址:www.lijizhong007.blog.sohu.com
李菡君 :律師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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