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召峰 ]——(2010-7-29) / 已閱6809次
淺談民事訴訟的辯論原則
韓召峰
盡管每個部門法實際上都存在能夠反映其基本原理和精神的基本原則,但是否將這些原則抽象出來規(guī)定在法律條文中,各國的做法很不相同。西方國家的民事訴訟法一般不規(guī)定基本原則。例如德國和日本的民事訴訟法在總則中首先規(guī)定作為訴訟主體的法院和當事人。蘇聯(lián)民事訴訟法則在總則中對基本原則集中作出規(guī)定。我國各部門法多將基本原則置于篇首,民事訴訟法也不例外。《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一章的標題為“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其中規(guī)定基本原則的條文有12條,辯論原則就是其中之一。
一、辯論原則的含義
《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所謂辯論,是指當事人雙方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等有爭議的問題,陳述各自的主張和意見,相互進行反駁和答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民事權益。
辯論原則是辯論式訴訟結構的必然要件。其意義在于,通過當事人雙方的辯駁,幫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解決糾紛。當事人通過行使辯論權,積極參與到訴訟程序中去,真正成為訴訟主體。
二、辯論原則的內容
辯論原則的具體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辯論原則貫穿于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包括一審、二審和再審程序。從,當事人對于自己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請求,就有權收集、提供證據(jù),陳述事實,說明理由,論證自己提出的請求的正當性,同時反駁對方請求。開庭審理過程中的質證和法庭辯論階段,毫無疑問是辯論原則體現(xiàn)最明顯的階段,但是當事人之間的辯論并不局限于這一階段。在訴訟的各個階段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都可以通過法定的形式展開辯論。
2、辯論的內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問題,也可以是實體方面的問題。前者如當事人是否符合條件、受訴法院有無管轄權、有沒有在法定期間內不能起訴的情況等;后者則是指與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有關的問題,如民事法律關系是否成立及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免責事由等。實體方面的問題往往是辯論的焦點。除了事實問題外,如何適用法律也可以成為辯論的內容。但無論涉及哪一方面的內容,辯論都應圍繞雙方當事人有爭議且對正確處理糾紛有意義的問題進行。
3、辯論的表現(xiàn)形式可以是口頭形式也可以是書面形式。在法庭辯論階段,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主要采取言詞辯論的形式。原告的起訴狀、被告的答辯狀則是書面形式的辯論。至于辯論的方式,否認、抗辯和反訴都可以看成是辯論的手段。
4、辯論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遵循的準則,應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辯論權。同時,只有在法庭上經過辯論的事實和證據(jù)材料,人民法院才能作為裁判的根據(jù)。
民事訴訟中的辯論原則,與刑事訴訟中的辯論不同:第一,辯論原則是建立在當事人雙方訴訟地位平等的基礎上;而辯論原則是建立在訴權與辯護權分立的基礎上,公訴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是不同的,前者代表國家行使追訴權,后者則是牌被審判的地位。第二,辯論原則的內容廣泛,當事人可就各種問題進行辯論;刑事訴訟的被告人只能就自己是否犯罪和罪行輕重進行辯護。第三,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可以提起反訴;而刑事訴訟的被告人始終處于受審地位,不能對公訴人提起反訴。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韓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