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軍毅 ]——(2010-7-31) / 已閱16932次
民事附帶行政爭議訴訟問題研
李軍毅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發展,社會利益和社會矛盾呈現多元能趨勢,民事爭議和行政爭議出現交織,行政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出現互涉,民事糾紛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出規交叉。如何解決民事糾紛中出視的行政爭議問題,關系著人民法院審判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公正和效率,關系著共和國的司法工作如何適應社會的訴求,關系著司法機關的訴訟成本和社會資源的節約。當前法律對此尚未規定,司法解釋涉此問題甚少,本人試圖對此問題有一個初淺的研究。
一、民事附帶行政爭議訴訟的概念與特征
、 關于民事附帶行政爭議訴訟的概念
在民事案件審理的過程中,訴訟當事人往往舉出一些行政機關制發的證照、決定等文書類的行政行為來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一種情況是將這些文書類的行政行為作為抗辯的理由來提出,另一種情況是作為一般證據來運用。在這些民事案件中,與案件關聯的行政機關制發的證照或作出的決定合法與否,直接影響著相關民事案件的定性和裁判的是否公正。在當前法律尚未規定的情況下,有人主張在民事訴訟中可以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并將此稱之為民事附帶行政訴訟,還對其以概念,是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民事訴訟標的的解決以某個具體行政行為問題為前提,該前提問題并不是當事人直接爭議的主要標的,但它決定著案件的性質和判決結果,因該前提問題附帶民事訴訟而存在,所以稱為民事附帶行政訴訟。 在這里,且不說該概念的嚴密性和邏輯性,僅就該命題筆者就認為存在著漏洞,因為如果是民事附帶行政的訴訟,那么作為行政訴訟的一方當事人—行政機關應該參加到民事訴訟中來的,在當前,要讓行政機關作為一方當事人參加到民事訴訟中顯然是不可能的。因此,將民事訴訟中的行政爭議問題的解決稱之為民事附帶行政訴訟缺乏科學性和可得性。
以筆者之見,將民事訴訟中行政爭議問題的審查稱之為民事附帶行政爭議訴訟為好。所謂民事附帶行政爭議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解決民事爭議的過程中,附帶解決與爭訟的民事案件有關的行政爭議的活動。
㈡ 民事附帶行政爭議訴訟的特點
筆者認為,在民事附帶行政爭議的訴訟中應當把握其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北仨氂忻袷录m紛訴訟存在。民事訴訟是案件的本訴,附帶的行政爭議是民事訴訟案件的先解問題,或是前提問題。
、裁袷赂綆姓幾h訴訟本質屬于民事訴訟而不是行政訴訟,整個訴訟過程發生在民事爭議平等主體之間,關聯行政爭議的行政機關現時期尚不進入此種訴訟,不是此種訴訟案件的當事人或訴訟參加人的身份出現。
、吃谶@類民事糾紛案件的審理中,所關聯的行政爭議問題具有重要地位,是民事爭議案件的前提問題,不解決爭議的行政行為合法性問題,民事爭議將無法解決。例如,江蘇省泰州市交通局范老先生從單位購買商品房一套,入住不久,煩惱隨之而來。原來緊挨范老樓下的三樓開了一間浴室。噪聲吵人不說,更嚴重的是浴室的蒸氣上升,透過樓板,使范老先生家的地板受潮、發霉、變形。范老先生找樓下浴室理論,浴室老板理直氣壯地說,他們開業是經過工商、環保、消防部門許可的,有合法的營業執照。如果范老先生向法院起訴浴室業主侵犯其相鄰權,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必須先審查關聯的行政部門的行政許可行為是否合法問題。
、疵袷略V訟附帶行政爭議的原告,往往是民事訴訟中的一方當事人,是持行政行為作抗辯理由的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行政機關裁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權益糾紛(如土地、礦藏、水流、灘涂、河灘、海域、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權屬爭議,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爭議,或者其他所有權或使用權爭議),一方當事人不服行政裁決,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重新對民事權益爭議作出裁決。而另一方當事人則在訴訟中以行政機關的行政裁決作為抗辯的理由。這里要舉案例。
二、民事附帶行政爭議訴訟的可能性
㈠ 民事附帶行政爭議訴訟是訴訟程序效益原則的要求
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審查關聯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理論界有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無權審查關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應將其作為民事裁判的依據,其理由是行政行為是具有行政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的,具有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根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行為非經行政訴訟程序或行政復議程序不被改變,因此,民事訴訟中不能對關聯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否則屬民事審判權對行政權的不當于預。第二種意見認為,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應當避免對關聯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而逕行運用民事事實和其他事實根據作裁判,這樣,既可以避免民事審判權對行政權不當干預的嫌疑和負面效應,又可以防止錯案的發生。第三種意見認為,在民事審判中人民法院可以審查關聯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本人同意第三種意見。因為,如果依據第一種意見,如果人民法院在民事附帶行政爭議的訴訟中,只能依關聯的行政行為為依據,如果所關聯的行政行為錯誤,則會導致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判錯判,勢必影響人民司法的公正性。如果依據第二種意見,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對關聯行政行為予以回避,徑直根據民事爭議的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裁判,往往會形成兩個內容相悖的爭議的實事結果,既影響國家機關即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權威性,當事人手持兩個相悖的又有效力的文書也難以付諸于實現。因此,第二種意見在司法實踐中的效果是不夠好。理論界除了上述三種意見外還有一種意見,認為在民事訴訟中無論是可以審查還是不可以審查關聯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均無充分依據,審理關聯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時,應先中止民事訴訟,建議當事人應先通過行政復議、行政申訴、或者行政訴訟解決行政爭議,然后再恢復民事訴訟解決民事爭議。 此種審理民行交叉案件的思維在審判實踐中的效果很不好,司法實踐中許多久審不決、一案多判、久托不判的案件就是在這種審判模式下產生的。 筆者贊同在民事訴訟可以審查關聯行政爭議是有其法理基礎的。
附帶訴訟具有社會的價值。附帶問題意指一個案件的判決依賴于另一個問題的解決,而后一個問題不構成訴訟案件的標的,但對判決的內容卻有著決定的作用。附帶訴訟則是指人民法院解決某一性質的糾紛時就涉及另一性質法律關系的糾紛同時予以解決的制度。附帶訴訟是訴的合并的一種特殊形式。訴的合并在本來意義上是指人民法院對同類并獨立存在的訴訟案件一并審理的訴訟制度。合并審理主要是為了節約時間,增加效率,還可以避免人民法院在解決同一類案件時因審判人員的認識差異而導致判決結果的不一致。 我們要確立民事附帶行政爭議訴訟,首先是訴訟程序效益原則的要求。是為了實現程序效益,縮短訴訟周期,簡化訴訟程序,降低訴訟成本。從法院的視角審視,將兩個不同性質的爭議合并在同一案件中審理,不需要組成兩個合議庭,減少審理內容的重復,減少了辦案經費,降低了訴訟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緩解了人民法院案件多的壓力。從訴訟當事人的角度講,如果為解決一個實質性的問題要提起兩個不同訴訟,必然要增大人力、物力的花費。其次是樹立司法權威的需要。如澳大利亞法官馬丁所言,“在一個秩序良好的國家中,司法部門應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從這個意義出發,公信力的喪失則意味著司法權的喪失! 司法權威是司法機關應當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司法權威的根本體現是司法機關作出的裁判具有最終效力。然而司法實踐中,不同法院作出的判決相互矛盾或同一法院內部不同的審判庭之間所作出的判決相互沖突的現象比比皆是。 實行民事附帶行政爭議訴訟制度,可以協調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間可能發生的沖突,避免出現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對兩個相關聯的爭議問題作出判決不一致的情況,從而維護司法審判的權威性。
、嫖覈鴮徟袡嗍侨嗣穹ㄔ航y一行使的審判權
筆者認為,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可以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其一,行政行為在民事訴訟中是作為當事人支持自己主張或者抗辯理由的證據形式出現,根據證據審查規則,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因此,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屬于人民法院的職責范圍。其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從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關系來看,盡管行政權與司法權是相互獨立的權利,但是,根據“司法最終解決原則”,司法權在一定意義上優于行政權。對于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司法權可以通過一定程序介入,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從現行法律來看,這主要表現為通過行政訴訟程序,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盡管現行法對行政行為合法性予以審查的只能是賦予了行政審判庭而非民事審判庭,但是,我們應當看到,行政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甚至刑事審判庭等都屬于法院內部的分工問題,它們行使的都是國家的司法權,相互之間并非矛盾對立關系,其內部分工主要是為了更好地審理案件而已,而且在《行政訴訟法》頒布和實施以前,我國就是由民事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的。因此,不能說民事審判庭審查了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就等于越權審查。另外,從英美國家來看,其法院系統是單一的,行政案件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一樣均有普通法院管轄,所有類型的案件都是由同一法院同樣的法官審理的,這也從一個側面表明,行政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刑事審判庭之間的并非必然對立。只要有利于案件得到公正迅捷的處理,是分開審理還是合并審理,都應當被允許。公民、法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只要屬于法院的管轄范圍,法院就應受理,至于受理后確定適用何種訴訟程序審理,轉給行政審判庭還是民事審判庭只是法院內職能部門權限劃分,不是當事人可選擇的。在我國無論是訴訟法律的規定,還是各級人大常委會的任命,均無民事審判法官、刑事審判法官或者行政審判法官之分。再從有關程序法的規定看,將相互有牽連的不同類型的訴訟歸由同一職能的同一審判組織,或同一個法官一案審理的情況是允許的,目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行政附帶民事賠償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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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對于進入民事訴訟程序的所有證據應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審查核實,只有查證屬實的證據,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而經查證屬實的證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其證明力又略有不同。根據《若干規定》,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證據依其證明力的大小可以分為三類:
第一類證據是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的證據!度舾梢幎ā返9條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一)眾所周知的事實;(二)自然規律及定理;(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5條也有類似的規定。對于這類證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據以認定事實,只有在“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情況下法院才有權排斥其證明力。這類證據的證明力是最高的。
第二類證據是具有優先效力的證據!度舾梢幎ā返7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二)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三)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傳來證據;(四)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間接證據;(五)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我們將在同項證據比較中,具有較大證明力的證據稱為具有優先效力的證據。我們看到,由于作為書面證據的行政行為是國家行政機關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因此應當屬于此類證據。
第三類證據是指除了無需舉證證明的證明和具有優先效力的證據以外的其他民事訴訟證據。此類證據以下稱為一般證據。與前兩類證據相此,這種證據的證明力無疑最弱。
人民法院查實證據后,如果屬于第一類證據,則人民法院無需審查,可以直接據以認定事實。但如果屬于第二、三類證據,人民法院必須予以綜合衡量后決定如何采信,也即是說,對于第二、三類證據,人民法院仍具有進一步的權衡裁量的空間。因而,行政行為雖然屬于具有優先效力的證據,但是由于其缺失法律明定的最高證明力,導致了它在民事訴訟過程的證明力處于一種不完全確定的狀態,民事審判庭仍然需要對此作為證據行政行為進一步予以審查。
從證據法則來說,在訴訟中,法院對當事人提交的所有證據都有依法審查的權力,即使是具有優勢證明力的證據。從《若干規定》中關于行政行為具有較大證明力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民事審判庭對于作為書面證據的行政行為是具有一定審查權的。一方面因行政行為不屬于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的證據。所以民事審判庭對行政行為享有進一步的審查權,須經權衡后才能決定是否予以采信;另一方面,由于行政行為屬于具有優先效力的證據,民事審判庭在對各個證據進行權衡的過程中必須考量行政行為的較大證明力問題,不能置之不顧作出裁判。
、缥覈延械拿袷赂綆姓幾h訴訟的個案經驗
民事附帶行政爭議訴訟現行法律雖無明文規定,但為解決司法實踐中實際存在的民事訴訟與行政行為的關聯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針對個案作出了不少民事附帶行政爭議訴訟的司法解
例一,198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給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之間的婚姻關系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中指出,當事人隱瞞近親關系騙取結婚登記,其婚姻關系依法不應保護。此批復說明,人民法院在審理婚姻糾紛案件中,可以對民政部門辦理婚姻登記,頒發結婚證書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有權否定違法登記、頒發結婚證行為的有效性。
例二,198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第49條規定,個人合伙或者個體工商戶經工商部門錯誤地登記為集體企業的,應當按個人合伙或者個體工商戶對待。此條規定說明,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工作中涉個人合伙、個體工商戶案件時,可以審查工商行政機關登記行為的合法性,并具有否定違法登記的有效性。
例三,199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給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以一方名義申請,雙方投工投料,建成后共同居住的房產可認定為共有的復函》中指出,雖然訟爭房屋的批件和房照是一方的,但基于雙方投工投料的事實,房屋應為雙方公有。該個案復函說明,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處理房產的糾紛案件中,可以審查行政機關與案件糾紛關聯的房屋產權登記和頒證行為,對于缺乏事實根據和違法的房產登記和頒證,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例四,199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給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非法產權人擅自出賣他人房屋其買賣協議應屬無效的復函》中附帶指出,當事人在爭訟宅基上建筑且由政府部門違法批準的房屋,以不予保護為宜。例三和例四兩個復函說明,人民法院審理房屋確權和房屋買賣糾紛案件,可以審查行政機關批準建房和頒發證照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并具有否定違法批準和違法頒證的有效性。
例五,199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給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購買人之一在購房時不完全具備條件,但購房后長期共同居住使用,糾紛時已具備完全購房條件的應認定產權共有的復函》中指出,訟爭房屋的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屬于雙方合資構買,產權應當共有。此復函說明,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屋所有權民事糾紛案件,可以審查行政房管部門產權登記行為的合法性,并有否定違法登記的效力。
例六,2002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所作的《關于專利法、商標法修改后專利、商標案件分工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對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專利權或者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民事訴訟,當事人就同一專利或者商標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無效宣告請求復審決定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而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由知識產權庭審理;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其他行政案件,由行政審判庭審理。”該批復明確規定將專利、商標民事糾紛中涉及的行政案件交由知識產權庭一并審理,其目的意在使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內部分工“既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規定,又要照顧當前審判實際,避免對涉及同一知識產權的行政審判與民事審判結果發生矛盾,”但是,這一規定開創了在專利、商標民事訴訟中一并審理行政案件的先河。
可見,民事附帶行政爭議訴訟并不是個新問題,人民法院的司法審判中已有不少個案,只不過是對此類問題在理論上尚未提升,法律尚未規定罷了。
㈣域外民事附帶行政爭議訴訟的經驗可供借鑒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實際上行政民事交織案件問題不是我們一個國家獨有的現象,了解域外國家和地區解決民事訴訟中附帶解決行政爭議問題,對于我國該類爭議案件處理機制的構建一定會有啟迪作用。
法國 法國采取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并行的模式,經常也會出現一個行政爭議的解決依賴于普通法院對一個民事爭議的解決,或者普通法院的一個民事爭議的解決依賴于行政法院一個行政爭議的解決。一個案件本身爭議的解決依賴于另一個爭議的解決,另一爭議雖不構成原本訴訟的主要標的,但卻決定著原本訴訟判決的內容。此問題在法國稱為附屬問題。附屬問題的管轄權受兩個原則的支配:一是先決問題原則。即將附屬問題作為先決問題由原本訴訟的法院決定,附屬問題的管轄權沒有獨立的存在,而是合并在原本訴訟案件本身管轄權內,作為先決問題,由原本訴訟案件管轄的法院決定,以保持訴訟案件管轄權的完整。但值得注意的是,這個原則僅適用于同一系統的兩個法院之間,即適用于普通法院系統兩個法院之間,或行政法院系統兩個法院之間。二是審判前提原則。即將附屬問題作為案件的前提,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在審判中遇到附屬問題時,應將此問題移交另一審判系統中有管轄權的法院決定。這個規則適用于不同法院系統之間的附屬問題才可作為審判的前提問題。法國對行政訴訟中的附屬問題和司法審判中的附屬問題是加以區分的,對于行政訴訟中的附屬問題全屬審判前提問題,由普通法院審理決定;司法審判中的附屬問題有的是審判前提問題,由行政法院決定。有的是先決問題由受理該訴訟案件的普通法院決定。 那么,普通法院可以對哪些行政行為直接進行判斷,無需由行政法院審查呢?依據法國的判例,對于行政機關實施的暴力行為普通法院有管轄權。那么,什么是暴力行為呢?“暴力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嚴重地、明顯地違反法律、損害公民的財產權和基本自由的物質的執行行為。” 法國法中所指行政機關暴力行為,相當于德國法和日本法中的無效行政行為。對于暴力行為以外的行政行為,無論是行政條例,還是行政處理,普通法院均無權判斷其合法性,而必須由行政法院裁決。 此外,在法國,行政賠償由行政法院管轄!耙磺行姓黧w的賠償責任,在法律沒有規定時,都適用相同的法律制度,受行政法院管轄。不適用民法上的賠償責任規則!
德國 在德國,其法院結構較其他國家復雜得多,法院的設置五花八門,包括憲法法院、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勞動法院、社會法院、財政金融法院等。另外,聯邦各州還設有憲法法院。而民事爭議和行政爭議分別由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依照各自的程序審理。在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出規類似法國的附屬問題時,采取的作法與法國略有差異。根據德國《行政法院法》第94條規定:“對受訴爭執的判決的一部或全部取決于另一法律關系是否存在,而該法律關系是另一具有訴訟系屬的案件標的,或須由另一行政機關做出確認的,法院可以將訴訟中止,直至另一訴訟的審結或行政機關做出所有決定。符合訴訟集中原則時,法院也可以根據申請將訴訟中止,以便對程序或形式瑕疵做出補正!钡牵谛姓袨闊o效時,根據《聯邦德國行政程序法》第43條第3款“無效行政行為始終不產生效力”的規定,普通法院可以否定其效力。“特別嚴重瑕疵的行政行為根據法律本身無效,無需撤銷或確認其無效,這一點向來就有共識,這種行政行為根本無效力可言,關系人以及其他人,法院和行政機關可以而且必須不理睬它。” 在國家賠償訴訟中,當行政行為成為民事訴訟先決問題、并經行政法院判決確定者,民事法院應受其判決約束。若先決問題未經行政法院判決,民事法院應自行做出判斷。若當事人已起訴至普通法院,并不得就此先決問題請求行政法院確認行政行為是否違法。 由此可見,德國的民事審判權作用范圍較法國明顯有所擴張。
日本 在日本,雖不存在二元結構能司法系統,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審理。但民事爭議訴訟和行政爭議訴訟適用不同的程序、分別由不同的審判庭來處理。對于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相交織的案件確立的是當事人訴訟的原則。日本的當事人訴訟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實質性的當事人訴訟,即公法上的當事人訴訟,是有關對等當事人之間在公法上的法律關系的訴訟。如行政法上的損失補償請求訴訟,公務是請求給與薪金訴訟等公法上的金錢支付請求訴訟。 另一種是形式性的當事人訴訟,即“關于確認或形成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處分或裁決的訴訟,但根據法令規定以其法律關系當事人的一方為被告人的訴訟!比缬嘘P土地征用者與被征用者之間的補償糾紛的訴訟便是。在形式當事人的訴訟中,相對人以民事爭議的對方當事人為被告,而不是以行政主體為被告,但行政主體應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法院在審理民事爭議的同時解決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它主要適用民事訴訟的程序和判決,但必要時也適用行政訴訟的規定,法院的判決對民事爭議的主體和行政主體均有約束力。 日本的當事人訴訟能夠較好地解決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的交織問題。對于國家賠償的訴訟,日本是采用民事訴訟的方式進行的。在國家賠償訴訟中遇到行政行為的效力問題時,沒有必要經過行政行為的撤銷訴訟,當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該請求,不受公定力和不可爭力等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的妨礙。
臺灣 我國臺灣地區對于民事訴訟中行政爭議成為先決問題的解決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臺灣的“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決,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為據者,應以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開始者,于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钡,我國臺灣地區在民事訴訟的司法實踐中對于無效行政行為采取與德國和日本相同的做法,“依無效之行政處分,而賦予權利時,任何人均無尊重其權利之必要,若發生侵害權利訴訟,民事法院亦得依獨立之見解,宣告其權利無效。” 即是說臺灣地區民事法院可以直接否定無效行政行為,無須提交行政法院。在我國臺灣地區向普通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的,依據臺灣“國家賠償法”第12條的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以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可見,我國臺灣地區普通法院受理國家賠償案件,遇到行政行為的審查問題是不需要移交行政法庭審查的。
三、民事附帶行政爭議訴訟的審查范圍和條件
㈠ 民事訴訟附帶可審查行政爭議的案件類型
總結我國以往民事訴訟附帶行政爭議解決的經驗,借鑒域外民事訴訟附帶問題解決的辦法,我國的民事訴訟附帶解決行政爭議的類型應是:
、泵袷略V訟與附帶的行政登記行為關聯的交叉案件。因為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有的民事主體資格的取得并不是自然存在的,而是要經過行政許可或者行政確認使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取得資格。例如《公司法》第6條規定“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比绻斒氯司兔袷轮黧w資格引發民事爭議提起民事訴訟,那么,行政登記行為則可能成為民事訴訟附帶的行政爭議。
、裁袷略V訟與行政確認的行為關聯的交叉案件。行政確認,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者有關的法律事實進行甄別,予以確認、認可、證明并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由于行政確認行為是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間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者有關的法律事實進行甄別,因而,往往會在當事人間創設或變更為一種新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果當事人就權利義務關系產生爭議發生民事訴訟,則行政確認爭議會作為民事訴訟附帶解決的爭議。
、趁袷略V訟與行政許可行為相關聯的交叉案件。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根據相對人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當事人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 在現代社會中許多民事活動非經行政許可不得從事。例如,一個企業法人欲從事建筑工程承包,須經過行政許可與確認賦予從事建筑業資格。一個公民欲以律師的身份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須經過行政許可行為取得資格證書,并領取律師工作執照。一個經濟組織欲以法人名義對外從事經營活動,須通過工商行政登記的行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如果當事人因從事某種活動的資格或能力發生民事糾紛,則行政許可行為的爭議往往會附帶于該民事訴訟活動之中。例如,某鄉人民政府批準某甲村民在原祖遺宅基地上蓋房,頒發了《宅基地批準通知書》,規劃部門給其頒發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某甲在施工建房時遭到了其弟某乙以該宅基有自已的份額為由阻攔,某甲提起民事訴訟民事訴訟,請求法院排除妨礙,某乙則以行政機關頒發的《宅基地批準通知書》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合法為由提出抗辯。該糾紛可適用民事附帶行政爭議的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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