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錢暉 ]——(2010-8-6) / 已閱15357次
就審判業務能力考評而言,主要包括庭審能力,撰寫裁判文書、審理疑難復雜案件、司法調研等四個方面能力的考評。庭審能力,撰寫裁判文書,是作為一名法官必須具備的基本業務能力。審理疑難復雜案件、司法調研,則是一名高素質的法官所要具備的業務能力。
(1)庭審能力。庭審能力是法官審判業務能力的重要特征。它要求法官庭前準備工作充分,舉止文明;駕馭庭審能力強,緊緊圍繞庭審爭議的焦點,正確把握訴、辯要點,引導當事人舉證;庭審中語言簡明扼要,層次清楚,居中裁判地位明確;庭審小結規范,事實、證據、責任明確、說理到位。
(2)制作裁判文書能力。裁判文書是司法公正的客觀載體,直觀反映法官的綜合素養、理論功底、邏輯思維和語言文字的表達能力。在我們看來,一份判決書,實際就是法官向社會呈現的考試答卷。在國外,一篇判決往往就是一篇極好的學術論文。 它要求事實認定清楚,案件定性準確、證據規則運用恰當、適用法律準確,理由闡述充分,主文明確具體。
(3)審理疑難復雜案件。疑難復雜案件的法律關系交織纏繞,爭議的事項常常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形。這需要法官以深厚的理論功底,來判斷厘清法律關系和爭議焦點,來闡析對爭議事項決斷的依據和理由,來發展那些模糊的規則和發現新的規則。對這種情形,有學者指出:“在英美法國家中,法官在撰寫判決書時,特別是在那些有新意的案件中,始終有某種創造規則的考慮,某種政策的考慮。他們所面對的不僅是糾紛解決的問題,而且有規則之治的問題。” 因此,審理疑難復雜案件的能力是考評法官時應當予以充分注意和評價的能力。
(4)司法調研能力。司法調研能力是更高層次的審判。法官只有善于研究法律,研究案例,善于總結審判經驗,才能正確理解和公正適用法律,才能對形形色色的各類案件的審理游刃有余,才能在庭審過程中和法律文書制作中充分說理。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法官的調研能力可以從四個方面體現:a、有專著或一定數量的論文在公開刊物發表;b、調研成果榮獲相當級別獎項;c、調研成果在相當級別的會議上交流;d、承擔規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對指導審判工作有一定的價值。 這個標準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三、法官考評的程序
一套良好的法官考評體系,不但應當有合理的考評標準,而且應當同時具備有效的考評程序。如果考評程序有瑕疵,那么即便考評標準再合理,最終的考評結果也很難見得公正。隨著法治后現代主義的到來,價值與文化多元化更加凸現,人們對實質正義的理解更加缺乏一致性,哈貝馬斯的“商談理論”將人們進一步導向了“程序主義”。經由正當程序得出的結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這也進一步印證了法律的意義并不在于且不能為人們提供一種終極的實質正義,法律所能提供的只是對合理程序的一種保障,保證的是一種相對合理性。這是一種次優選擇,但這種次優選擇恰恰是現實的和可操作的。 對于法官考評,程序同樣重要,因此,必須設立合理的考評程序。
1、述職。
法官按照法官考評委員會的統一要求,提交個人述職報告,對自己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總結和評價。報告應包括履行職責情況,審判工作實績、調研學術成果,存在客觀不足和努力方向等內容。
2、考核。
(1)案件質量和效率的考核。由審判管理辦公室對法官每月辦理的案件進行抽查,進行閱卷、分析研究,評定案件實體、程序處理以及文書等方面的質量。發現問題的,了解核查情況,明確責任。對被上級法院改判、發回重審的或者由本院再審改判、重審的案件進行全面評查。評查結果及時向業務庭和法官本人反饋,逐案填寫《案件質量評查表》,并匯總登記,相關結果和意見歸入法官業績檔案,作為年度考評依據。
(2)庭審能力考核。由審判管理辦公室隨機選定法官庭審案件,參與旁聽。庭審后聽取法官評述、匯報案件,看能否達到“思路清晰、邏輯嚴謹、詳略得當、言簡意賅”的要求。據此,進行評議打分。
(3)裁判文書的考核。實行自薦和抽查相結合的方法,由每位法官向考核組自薦1-2份本人制作的裁判文書,考核組另外抽查1-2份裁判文書進行評析打分。
(4)司法調研的考核。法官自行申報調研和學術成果,由負責調研的部門復查,并按文章內容篇幅和刊載不同的級別進行打分。
(5)社會評價。由法官考評委員會向同級黨委代表、人大代表、大學法律教授、律師代表發放調查表,全面了解被考評法官的思想素質、工作作風、職業道德和廉政情況。社會調查表的內容可以包括:審判準備情況、是否有效推進訴訟程序進展、注意力控制訴訟程序、實體法和程序法知識、證據法訴訟規則知識、判決的明確性、控制充滿偏見的局勢以及禮貌、耐心和法庭禮儀等。
3、評議。
在對法官上述幾個方面考核意見的基礎上,由法官考評委員會主任召集各考評委員對每位法官進行綜合考評,經研究討論,以無記名表決方式,決定評價意見,確定考評等次,并對被考評人職級職務調整、獎懲、免職、辭退等提出建議,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法官本人。
4、救濟。
在充分保證法官獨立的同時,制定盡可能保證法官評價制度透明性和客觀性的辦法,如把評價者和評價標準明確化、透明化,充實和公開評價的的判斷資料,設立對本人不服時的公正處理程序。 規定法官對考評有疑議的,可以向考評組織提出復議申請。法官考評委員會也應適時作出終局復議意見。
結 語
哈耶克曾說,好的制度能讓壞人做好事,壞的制度能讓好人做壞事。19世紀末期,澳洲開發時,英國將大量的囚犯運往澳洲,開始時政府按運送人數向船主付費,結果因路途遙遠,船主虐囚事件屢屢發生,造成囚犯大量死亡。后來,政府改為按運送到的人數付費,結果囚犯的死亡率大大降低。這樣的事件說明,制度的生命首先在于良好的制度設計和規則的建立,制度存在的意義也并不在于制度設立本身,而在于制度運行帶來的效益。
現行的法官制度使法官逡巡于文本規則與關系規則之間,承載著當事人甚至公眾的期望,肩負著“進步”的重擔,實在步履維艱!法官考評體系就是要通過對法官的考評,促進法官奮發向上,努力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和審理案件的水平,敢于獨立行使審判權,充分展示自己的聰明才智。如果考評規則不科學,責任追究不合理,考評的結果會使法官畏手畏腳,不敢獨立辦案,那樣的考評體系就是失敗的體系。
法官考評體系的構建既應包括制度的現代化建設,也包含著以法官為主要角色的理念現代化建設。法官群體作為司法過程中的能動的主體,對司法的知性逐步發展形成一種現代司法文化,這種文化的形成經過有益的引導,對司法現代化的發展無疑起到一種積極的推動作用。當然,法官考評體系運作是一項宏大的工程,實踐中,我們也應該不斷摸索著去改進它,要運用最少的司法資源實現最大的司法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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