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成江 ]——(2010-8-19) / 已閱6941次
夫妻財產約定的理解與分析
劉成江
在中國的傳統理念中,夫妻就是一家人, 財產共享,不分你我,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外關于夫妻財產理念的“進口”及對婚姻不安全感的增強,夫妻為避免婚姻過程中或者離婚過程中產生財產糾紛,夫妻進行財產約定的越來越多。那么,在離婚訴訟中,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律效力如何呢?請看下面的案例:趙某(男)和文某(女)是小學時期的同學,雙方多年無聯系,各自讀完大學,各自生活。一個偶然的機會,二人在網上相逢,從此二人網絡聯系,不久,趙某向文某表達了愛慕之情,文某也感動于趙某的表白,隨即確定了戀愛關系。不久,文某不顧家人的反對,與趙某結為連理。二人開始感情尚可,貸款購買了房屋,雙方都有穩定的收入,不久也全部還完了,文某又懷孕了,至孩子出生,一家三口的小日子應該是富富裕裕。但天有不測風云,因工作原因,婚后長期分居,且二人學習工作經歷不同,性格各異,及至工作調到一起,二人也沒有磨合好共同生活的細節,最終發展至感情出現危機。在文某懷孕期間,二人發生爭吵,后趙某為了向文某表示其對文某的感情,主動寫了夫妻財產約定,把雙方婚后共同購買的房屋約定給文某一人所有。之后二人好景不長,在文某生下女兒未滿月時,又因趙某的性格發生爭吵,文某一氣之下起訴要求離婚,又是在趙某決定改正的情況下,也同意文某的修改夫妻財產約定,同意將房屋的25%產權歸趙某所有,文某占房屋的75%的產權。但半年后,文某覺得趙某仍然沒有悔改,即在半年后再次起訴離婚,并要求按夫妻財產約定進行財產分配。趙某在庭審中稱,該夫妻財產約定不公平,應當對半分割。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夫妻財產約定有效,按該約定由文某支付給趙某房屋折價款。
本案有兩個關鍵點,一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二是夫妻財產約定是否有效。對于第一點,本案的當事人因均同意離婚,不是本案爭議焦點,夫妻財產約定,才是本案的爭議焦點。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所以,本案中,趙某和文某的夫齊女士:我和丈夫結婚后購買了一處房產,以我的名義登記產權。因為丈夫經常出去賭博,我怕他把家都賠了,所以想做一份夫妻財產約定公證,約定房產歸我所有,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所負債務由各自負責,聽說該協議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那么該協議到底有什么樣的法律效力?
1、夫妻可以約定排除共同財產的適用。夫妻財產約定是指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所有權另行作出約定。夫妻財產約定排除法定財產制的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規定的適用。允許夫妻對財產另行約定是適應夫妻關系的財產狀況所作出的規定。改革開放以后,擁有大量個人財產的夫妻為數不少。他們對于婚前財產的歸屬、管理、用益等方面往往有些特殊需要。確立夫妻約定財產制是適應中老年人再婚的需要。中老年人再婚時的夫妻財產關系、撫養關系和贍養關系等方面往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以夫妻約定財產制加以規定。確立夫妻約定制也是適應離婚率增高情況下保護配偶一方合法權益的需要。目前我國的離婚率仍有逐漸增高的趨勢。婚前財產雖然不會轉化為共同財產,但財產的孳息依據法定共同財產制作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所得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的家長為保護自己子女的財產所有權不受離婚的影響,也為了防止騙婚的發生,需要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對于婚前的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作出約定。
2、夫妻財產制約定的對象。按照本條規定,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對象,既包括夫或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也包括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法律之所以作出這種規定,是因為夫妻雙方作為共同生活的當事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依法對其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進行處分,從而實現其財產利益。
3、夫妻約定財產制的約定方式。夫妻約定財產制的約定方式,只能采用書面形式。這一法律規定的原因在于,夫妻財產制的約定不僅涉及到夫妻雙方的重大財產利益和婚姻家庭生活的物質保障,而且還影響到第三人的財產利益,所以,法律要求夫妻約定財產制的約定方式采用書面形式,以利于準確地表達夫妻雙方關于約定財產制的真實意思表爾,防止發生財產糾紛,有效地保護第三人的合法債權。
4、夫妻約定財產制的約定內容。依據本條規定,約定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1)夫妻可以約定,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2)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或者歸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5、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效力。夫妻之間依法達成的有關夫妻財產制的約定,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體現在:(1)依法達成的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協議,非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2)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協議,雙方均應認真遵守,如約履行。(3)夫妻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發生爭議的,如果有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協議,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內容加以處理。
6、夫妻約定財產制對第三人利益的影響。夫妻在共同生活過程中,難免會與第三人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為了維護交易的安全,防止婚姻當事人利用夫妻約定財產制規避法律和損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條法律特別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
7、夫妻財產約定生效后會產生對內和對外兩種效力。對內效力:夫妻財產協議一旦生效,在夫妻之間及其繼承人之間發生財產約定的物權效力,婚姻當事人雙方均受此約定約束。夫妻雙方都必須依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對外效力: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因此,在夫妻財產約定中,凡第三人事先知道該夫妻財產約定的,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第三人不知道該夫妻財產約定的,該財產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債務不是自己欠的、夫妻之間有財產約定為由不承擔該債務,夫妻中未借貸一方只要不能證明作為債權人的第三人知道該財產約定的,均必須以夫妻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先行清償,清償后,夫妻中不負債的一方再向另一方追償。值得提醒注意的是:夫妻財產約定的前提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雙方還沒登記結婚或者婚姻關系被確認無效,這種財產約定不產生法律效力;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財產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如采用口頭形式及其他形式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是有效的,在離婚訴訟中,也一般為法院所采信。
北安市人民法院 劉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