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成江 ]——(2010-8-26) / 已閱7071次
討論分析同居的法律規范
劉成江
有配偶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的同居行為是違背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為,是受社會公德和廣大百姓譴責的。我國《婚姻法》第一章第三條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社會上對于“包二奶”和“婚外一夜情”等違背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也是持否定態度的。我們得承認,在現實社會中的確存在很多的婚姻不是建立在愛情的基礎上的,或者是雖然以前有愛情但是在婚后感情變質的情況。恩格斯說:“結婚的完全自由,只有在資本主義生產與由它所造成的財產關系的消滅,把那在今日對選擇配偶尚有巨大影響的一切經濟旨趣除去以后,才能達到。到那時候,除了相互的愛之外,再也沒有別的動機存在。”
但是婚姻不僅僅是兩個當事人之間的事,婚姻聯系著彼此的所有關系,特別是孩子的存在,使婚姻除了愛情外附加了很多其他的內容。這些內容包括夫妻之間的責任義務,包括對孩子的義務,對雙方父母親友的責任和義務,還有對社會的責任。我們說婚姻并不是兩個人的簡單結合,法律正是考慮到婚姻對于個人的重大意義,才對結婚的年齡和行為能力規定的如此詳細。因為婚姻的重要,需要當事人具有成熟的生理和心理,能夠對自己的選擇和決定負責。因此當你踏入婚姻的殿堂,你就必須要對對方,對社會負起責任。
同居作為一種生活方式,有它存在的強有力的現實原因和條件以及強大的社會需求。特別隨著人的活動能力和范圍的擴大,人的遷徙范圍和頻度愈來愈高,在大城市中,人的穩定性越來越差,首先表現在工作上面,事業的發展則把婚齡越推越后,而婚姻則需要很多條件,其中一點就是穩定。再者就是房子的問題,在人們的普遍觀念中,要結婚了至少要有自己的房子,而現在房子的價格高漲,已經遠遠超出人們的接受能力,因此有一些想結婚的人也只能暫時的同居在租住的房子內。
正所謂“存在即是合理”,任何社會現象都有其存在的社會基礎,我們可以不去探究這種現象產生的原因和背景,但是我們不能忽視這種現象的存在。其實在我國,一直以來無論是國家法律還是社會輿論對同居都是持否定態度的。在古代,婚姻之外的兩性關系,無論當事雙方是否單身還是已有配偶,一旦關系被曝光,后果是十分嚴重的,像“浸豬簍”便是民間用于處罰犯有此種“罪行”的男女的一種較常見的方法。但是盡管如此,歷史上此類事件卻常有發生,屢禁不止。改革開放之后,隨著西方思想的輸入,自由,人權等觀念深入民心,人們受到國外同居浪潮的影響,也在國內興起了同居風。雖然我國法律對于這種同居關系不予保護,但是還是有越來越多的人選擇這種生活方式,依我看來,要想把這種趨勢壓制下來是不太可能的,同居不可能代替婚姻,但是卻肯定會慢慢成為一種穩定的婚姻的補充。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5日發布的《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2款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半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該司法解釋事實上承認了“同居關系”合法性。按照“法律無明文規定者不違法”的基本法律原則,既然我們的憲法,婚姻法都沒有明確規定“同居關系”違法,就只能認為,至少法律是默認同居合法的。法律的這種變化,不能不說是我國法制的一大進步,體現了我國對于人權的重視和尊重。但是僅僅這樣是不夠的,只要這種現象存在,并且并非一時現象,還可能引起較大的糾紛和事實關系,法律就不可不作表示。在實踐中,對于同居案件是不告不理的,但是因為同居牽涉較廣,出現糾紛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法律的現行規定對于保護同居的當事人特別是弱勢群體是極為不利的。在同居糾紛中,往往是弱者遭到拋棄,或者是婦女子女的利益受到損害。我們的法律對于這一方面的忽視業已引起人們的疑惑。“對于這種現象,法律可以裝做沒看見嗎?難道可以簡單地以“非法”二字一筆抹殺嗎?許多人并不想結婚,可是由于缺乏應有的保護,以致于在同居之后不得以去結婚或者鳥獸散”。“對于這么一個普遍的現象,中國法律仍是把“同居”置于邊緣,不予更多的考慮和關心,可以說“同居”在現實中已成為公眾可以基本接納的生活方式,特別在深圳,道德和輿論的壓力幾乎不起作用,然而,在法律上,“同居”還未得到應有的認可和保護”
對于人們棄結婚而去同居的現象,不可放任為之。我們對此一方面要進行研究,研究其存在的現實性和合理性,根據實際情況,對其加以規范和引導,將其納入法律規范的范疇;另一方面也需要對我國現存的婚姻制度進行反思和檢討,看是不是存在不合情合理的地方,能否改進合完善,從而“挽回”人們對婚姻的興趣和信心。對于日益增多的同居人口,法律不能漠視,從各國前例看來,同居之風并非一陣就會過的,反而是會慢慢發展成為一些社會成員的一種固定的生活方式的選擇。現在世界上許多國家已經頒布了“同居法”來規范這種社會現象,就現有的資料表明,各國的該做法普遍受到國內外的歡迎和支持,許多自己所在國家和地區的人們不遠千里趕到可以登記為“生活伙伴”的國家和地區去登記。也許有的人不能理解這種行為,但是我們還是可以從人們的態度中看到對于法律肯定的渴望。首都醫科大學社會醫學研究室在2001年作北京市民健康狀況調查時發現,在“婚姻情況”調查欄內,4%的北京人填寫了“同居”。這些人的年齡分布呈雙峰現象,即20至29年齡組同居者占全部同居人口的14%,45至54歲年齡組占32%。從這個調查結果我們可以窺見整個同居情況的嚴重。法律對于這么多社會成員的權利沒有保障,是絕對不應該的。
本人將對未來同居立法的主要問題進行探討。
1、 同居者的內涵和登記問題,本人建議同居法中的同居主體應包括異性未婚同居和同性同居。這里的同居者是指為了要共同生活的目的而結合在一起的兩個人,不以性別區別對待。法律允許他們向政府登記在冊。相關負責部門應該起草一份可選擇和添加內容的協議,讓前來登記的雙方按照民法中平等自由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來約定他們同居生活中的權利義務。這里的同居關系可以說使相當于一種契約關系,只是加入了情感的成分。
2、 同居年齡問題,本人認為政府允許同居登記的年齡應該比結婚年齡早一些,因為有很多的同居者選擇同居本來就是因為我國的法定結婚年齡實在比較的晚,其他的國家一般都比我國早兩年,有的國家像韓國甚至比我國早好幾年。現在我國的生活水平和教育水平已經提高了很多,公民資質和身體發育方面不會比別的國家的人差,只要同居者不生育,對國家人口方面也不會增加壓力,那允許還不到結婚年齡的但身體和思維方面已經比較成熟的公民選擇同居生活也未嘗不可,本人認為這反而使緩解社會矛盾的一個好的方法,從人們對婚姻制度的不滿意來講也使一個緩沖。本人建議,允許同居的年齡應當比允許結婚的年齡早2歲。
3、關于同居者是否能撫養和收養小孩的問題,孩子問題是個復雜和重要的問題,在我國的現實情況看來選擇同居者一般都是暫時不想要孩子的。我國的異性戀未婚同居者一般的目的是試婚,或者是因為還沒有條件結婚,再有就是老年人只想找個伴安度晚年,還有有些同居主義者,他們對于孩子沒有什么要求。而異性同居者,雖然現在的技術已經可以通過人工受精實現他們(她們)對于孩子的渴望,這個情況在國外也有,但是在我們國家,同性戀群體暫時還沒有提出這個要求,似乎也還沒有這個方面的想法。這也正是因為我們國家對他們的漠視和他們自己對自己的不夠肯定。但是本人認為,在這樣的情勢下,我們也還是沒有必要對于同性戀者是否可以有孩子來討論的。而且本人也不贊成允許同居者擁有孩子。因為異性未婚同居本來就是因為不愿意負擔很多的責任才選擇的道路,但是孩子不是可以不負責任的,同居的高分手率會使孩子問題成為社會的大問題,政府的大負擔。而同性戀是否可以照顧好孩子還沒有定論,我認為在現在還不是時候給同性戀者這個權利,當然這也和我國同性戀群體自己的特性有關。總之,同居的關系中應當設定不生育的義務,這個應該是強制的規定。政府應當對同居者進行必要的宣傳教育和有關技術的服務。如果未婚同居者要有孩子,那他們最好的選擇就是結婚,否則他們的孩子將得不到保障。
4、共有財產和繼承問題,在政府有關部門的備選契約中應該有這個方面的內容。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財產方面的所有權利和是否可以繼承對方財產,一般來講財產是各規各有,共同時候的費用分攤則由當事人約定。這里要提到對對方的生活扶持義務。在同居家庭中,也會出現一方在家操持家務,一方在外工作的情況。法律應當在尊重當事人自己選擇的情況和民法的公平原則下保護弱勢相對方。
5、 同居者的身份關系問題,同居關系不應該設定彼此的親屬關系。我們知道,在婚姻制度中,姻親是屬于一種親屬關系的。結婚的雙方親屬都會成為對方的親屬。而在同居中,同居雙方不是配偶,雙方親屬自然也不發生姻親關系。這也就要求同居者不得生育,因為血緣關系不是可以改變的,否則無法規范“近親”結婚,社會倫理就可能會發生混亂了。
6、 同居者的互相忠實義務,對于這個問題爭論也很多,筆者認為法律也應當規定同居的忠實義務。雖然這個很難具體操作,但是就像婚姻法里的規定一樣,它有著法律意義。法律對忠實義務的規定,表明了法律的態度,對于約束同居當事人和維護社會風氣和穩定是有積極意義的。
7、同居關系的解除,同居者在簽訂同居協議書時即可約定解除同居關系的情況及處理辦法。法律可以規定同居雙方隨時可以解除同居關系。對于同居期間的沒有過錯的同居方遭受的物質和精神的損害,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法律應當根據民法原則來處理。
雖然歐洲許多國家已經通過立法來保障同居者的權利,但是在我國同居立法畢竟還是個比較前沿的課題。在我國因為同居者這個群體自身的維權和爭權意識不強,呼聲不大,理論界相關的討論也不多,政府因此也不夠重視。但是我們應該可以看到因為沒有法律的規范和保障,同居所引起的各種社會問題已經無法忽視了。筆者相信,隨著各種問題的逐漸顯露和擴大,人們的人權意識的增強,同居問題在將來必然會成為一個理論積探討的熱門話題,政府也必將把同居立法提上日程。筆者希望本文能為加快這一天的到來起到一定的作用,更加希望能夠借此拋磚引玉,引起更多人對同居問題的關注和探討。
北安市人民法院 劉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