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志國 ]——(2010-8-29) / 已閱7838次
分期(定期)給付之債的連帶保證責任期間的起算
武志國
對于定期給付債務提供的連帶保證的期限如何起算,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
定期給付債務,主要是繼續性合同在合同履行中持續定期發生的債務,如租金、工資、水電煤氣費、利息等定期給付債務。這不同于買賣合同中約定分期付款、分期交貨,借款合同中約定分期還貸的。
如有人對定期給付債務承擔連帶保證的,那么如何來確定保證責任期間的起算點?
對于定期給付債務提供的連帶保證的期限如何起算,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與主債務履行一致,即保證人的保證期限與分期履行債務的時間相結合,保證人就分期履行債務的每一筆債務單獨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限從每一筆債務應履行的時間開始起算。另一種觀點認為,無法否認一筆或者幾筆債務是整個債務的一部分這個事實,保證人所承擔的保證應是對整個債務的全部進行保證,故而保證期限亦應從整個債務到期后計算。
對于上述爭議觀點,最高院司法實踐中傾向后者。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國銀行蕪湖市分行與蕪湖卷煙廠、蕪湖山江化學有限公司借款擔保糾紛上訴一案(2001)民二終字第24號《民事判決書》中指出“就一份借款合同中分期還款而言,一般應以最后一筆貸出款項的到期日為準,計算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信達公司合肥辦事處訴中國醫藥集團總公司等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民事判決書([2004]民二終字第54號)指出:分期還款的借款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間從最后一筆還款期屆滿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案件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作者:奚曉明,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時間:2008-9)認為,當事人約定保證人對整個債務提供擔保,保證期間應從最后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文/武志國 woo_eye@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