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章建國 ]——(2010-8-30) / 已閱18856次
校園傷害的安全防范
章建國
2010年連續六起重大校園傷害,讓所有的學生家長都陷于焦慮之中。雖然,國家法律法規針對校園傷害問題有不同程度的規定,但是,責任主體的多元化使得每個主體的責任意識淡化,不能有效防止傷害事故尤其是惡性傷害事故的發生。所以,我們必須分析目前校園傷害的特點,針對不同傷害產生的根源,找到化解校園傷害的方法,從制度層面解決學生的安全問題。校園傷害事故具有異于其他傷害事故的特點,特別是年幼的沒有行為能力的學生,更易受到傷害。所以,在學生集中的場所,應當加大管理人的管理責任。只有預防措施科學到位,法律責任清晰明確,才能防患于未然。
主題詞:校園傷害、學生安全、法律責任、預防措施。
一、我國學生安全的現狀
本文所稱學生,主要指未成年學生。我國學生安全狀況堪憂,雖然沒有學生安全白皮書公布于世,但是,學生涉及千家萬戶,社會反響很大,見諸報端或網絡更是長篇累牘。由于某些侵權人的威脅或恐嚇,受到傷害的學生不敢將被傷害的情況告知父母或老師,更毋談報警了,所以,很多傷害只能留在學生的心里,而見諸報端的反而是冰山一角。也許,這種心理的傷害持續的時間更長,給學生帶來更多的心理陰影。很多陽光少年會突然間膽怯萎縮,學習成績也滑坡很快,多半是這種心理陰影造成的。更何況,我國每六個學生中就有一名留守兒童。留守兒童由于缺少父母的關愛,本身即易陷于孤獨,當傷害來臨時,他們更是感到孤立無援。據南方日報某項調查結果顯示,留守兒童比其他和父母住在一起的孩子,出現意外傷害的比例要高出許多。因此,留守兒童的安全問題更應當引起各級政府的高度關注。
學生傷害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語言傷害、校園設施傷害、飲食衛生傷害、教職工傳染病傷害、運動傷害、學生嬉鬧造成傷害、體罰欺凌、校園勒索、校園同伴暴力、校外人員侵害學生、自虐自殘輕生、性傷害、人為投毒、搶劫、綁架等,其中語言傷害、運動傷害、同伴暴力傷害成為防范校園傷害最為緊迫的問題。此外,校外人員進入校內的傷害規模更大,強度更強,某些學生之間的糾紛沒能得到及時解決,學生也會勾結校外人員參與打斗,令學生不寒而栗,嚴重摧殘學生的身心健康。如果學校不能采取斷然措施,寄宿學生只能生活在恐怖之中。
二、校園傷害事故中的基本問題
1、學生傷害事故的概念和特點
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是目前對學生傷害事故比較權威的解釋。其所指的學生傷害事故是“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
學生傷害事故具有比較鮮明的特點:第一,事故的責任主體多數是出自疏忽大意、過失、瀆職,很少是出自故意傷害的意圖。第二,絕大多數的受害者是未滿18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處于此年齡段的人頑皮好動,自我保護能力和預見行為后果能力較差,容易受到傷害,且往往是混合過錯。第三,事故處理牽涉多方利益。爭議的焦點主要是學校教育管理保護責任履行程度、學校的過錯大小、雙方混合過錯是否存在以及各自過錯大小、是否有校外人行使加害行為等。事故處理常常涉及學校、教師、學生、家長、教育行政部門、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其他加害人。第三,事故處理的直接后果是經濟賠償,承擔行政或者刑事責任的比例較小。但是,巨額的賠償數額讓經費不足的學校處于尷尬境地。
2、學生傷害事故的構成要件
根據侵權行為法原理,學生傷害事故的構成要件是指導致學生傷害事故發生的侵權人或者相關主體承擔學生傷害事故責任的條件。這些條件包括四個方面:⑴責任主體的違法行為是產生學生傷害事故責任的前提。行為的違法性包括作為和不作為。所謂作為是指責任主體實施了法律禁止的行為。如教師的體罰行為、讓學生做某項不應當做的事務等。所謂不作為即當法律明確規定責任主體應當履行某項職責或者應盡某項注意義務而責任主體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充分時所產生學生傷害事故,那么可以認定責任主體因不作為而構成行為違法。如果沒有行為的違法性就無所謂傷害事故。⑵傷害結果是學生的人身權受到傷害。沒有傷害的后果,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傷害結果包括健康傷害、身體傷害、生命傷害、精神傷害等。⑶違法行為與傷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如果學校沒有疏于教育、管理、保護義務,那么學校就不承擔損害賠償,只能由侵害人或者侵害人的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⑷責任主體主觀上有過錯。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學生傷害事故主要是主體過失造成的。過失又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盲目自信的過失。不論是那種過失,其表征都是沒有盡到注意義務,當一般人都應當注意到而責任主體沒有注意到則構成重大過失,承擔更多賠償責任。
3、判斷學校具有過錯的標準
對于過錯,有主觀說和客觀說之分,筆者認為,在處理學生傷害事故時,應當依據客觀說來判斷學校是否有過錯。學校作為法人,對于傷害事故的發生不能考察其主觀心理狀態,相反,如果從學校對于履行法定的教育管理保護學生法定職責(很多法律規定了學校的具體注意義務)的程度來判定學校的過錯程度更具有客觀性。即使在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通過采用正常人的合理注意標準也可以判定學校是否有過錯和過錯的大小。不管是教育行政部門還是人民法院處理學生傷害事故,依據客觀說才能具體判斷學校是否具有過錯以及過錯的大小,具有可操作性。當然,學校的注意義務不是一定的,必須針對不同的主體、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活動內容而具體分析學校的注意義務。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只要學校盡到法定的或合理的注意義務,學校就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4、學生傷害事故的種類
學生傷害事故依據責任承擔主體可以分為三種:學校責任事故、學生及其監護人責任事故、第三人責任事故。當然,在后兩種事故中,如果學校有部分過錯的,仍然要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
學校責任事故又可分為:⑴學校管理責任事故,包括校舍及其設施設備事故,學校安全管理事故,飲食管理失職事故。⑵學校教師責任事故,包括教師違反工作規程、職業道德造成的事故,教師體罰學生造成的事故,教師不履行保護義務而發生的事故,教師不履行警示、告誡、制止義務造成的事故等。⑶學校保護責任事故,包括組織活動不安全,對學生身體關照不力,救護不及時,未履行告知監護人義務等造成的傷害事故。⑷其他學校責任事故。
學生及其監護人責任事故又可分為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學生違反校紀校規造成的事故、非學校原因的學生自殺自殘案件、學生特異體質未告知學校導致的傷害事故等。
第三人責任事故主要指教職工非職務行為導致學生傷害的事故和學校外部人員對學生的侵害造成的傷害事故。
三、學生傷害事故法律責任的認定
1、學生傷害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
根據侵權行為法理論通說,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主要有三種,即過錯責任(含推定過錯)、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學生傷害在與學校關系中,學校主要承擔過錯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遭受的傷害,推定學;蚱渌逃龣C構有過錯,但是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所遭受的傷害,學校只承擔普通的過錯責任。另外,如果是因為校舍及其設施設備事故以及飲食管理失職事故導致學生遭受傷害的,也可以推定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具有過錯。目前有些地區頒布的地方規定讓學校在沒有過錯的前提下也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這就所謂公平原則。例如《上海市中小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第13條規定:“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當事人均無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公平責任的原則,由當事人適當分擔經濟損失!钡,筆者認為,如果讓學校或者教育機構承擔公平責任可能導致公平責任的濫用,威脅過錯責任原則的正義與安全。況且,由法官“按照實際情況”去裁量,必然降低法律的安全性,使得同樣的傷害得出懸殊的賠償數額。如果公平責任尚且不能推廣,那么,無過錯責任則更不能適用于學生傷害事故中,否則,勢必導致學校對學生活動的無限抑制,最終只能培養一群溫順的綿羊。與國家的人才戰略背道而馳。
2、學生傷害的責任承擔
學生傷害的責任承擔主體主要有四種。第一種是校外第三人對學生所造成的傷害。例如2010年上半年連續六起的幼兒園、校園兇殺案所造成的學生傷害,當然應當由兇手承擔刑事責任和民生賠償責任,如果學校疏于防范,學校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但是,對于這種特發的兇手案,學校作為教育機構,確實是無力防范。正如溫家寶總理所說,這是深層社會矛盾的反應。對于這樣的社會矛盾所導致的傷害事故,讓學校承擔不僅有失公允,而且,學校也不堪重負。對于2010年上半年的六起重大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沒有一起讓學校承擔賠償責任也說明了社會的正常判斷。第二種是學生之間游戲或嬉鬧造成的傷害。學生的好動貪玩的特點,注定學生之間會追逐打鬧,一不小心就造成傷害。對于這種傷害,學校只要盡到教育告誡義務,就不應當由學校承擔責任,而此時的賠償責任主體,只能是學生及其監護人。第三種是學生自己不小心造成自己的傷害或者自殺自傷造成的傷害。只要此種傷害非學校因素導致,則只能是學生自己承擔損害的后果,而不應當按公平原則讓學校再承擔責任。第四種即使學校的過錯(含推定過錯)造成學生的傷害。此種傷害,學校無疑要承擔賠償責任。問題是,學校的教育管理保護的瑕疵固然是導致傷害的原因,但是,對于不同的學生的行為習慣應當要分清其原因力的大小而區別對待。有時冥頑不化的學生真讓學校無計可施,這樣的學生最易給他人或者自己造成傷害,但往往學校的管理并非無懈可擊,如果此時抓住一點,不及其余地讓學校承擔過大的責任是絕對不利于教育管理和教育事業發展的。所以,保護某一個體利益時,千萬不能給整體利益造成傷害。
四、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的法律依據
1、憲法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用了大量篇幅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保護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也保護公民的人格權和身份權。同時,憲法是制定具體法律以保護學生安全的最高憲法依據。
2、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章第三節對侵權的民事責任作了一般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四十條對學生的傷害的民事責任作了更為具體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的權利有詳細的保護條款。
3、規章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從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學生及其監護人、校外第三人等角度,將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主體,處理辦法,賠償方法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等都作了具體規定,是目前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的主要依據。另外,北京、上海都針對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就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制定了相應的規章。
4、司法解釋
為了細化《民法通則》的原則性規定,便于法官具體適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前后出臺了三個司法解釋,即“民通意見”、“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精神損害賠償解釋”。該三個解釋,在侵權責任法出臺前,有效地指導了各級法院審理學生傷害事故案件。
五、學生傷害事故的預防
1、法律保障
2008年四川汶川地震給人以深刻的教訓,據統計,死亡的學生所占比例非常之大,令汶川的父母無法面對。究其原因,就是對于人員高度密集的教室的建筑質量、防震等級沒有強制性規定,今年智利同樣強度的地震,幾乎沒有學生死亡,當歸功于智利政府對學校建筑的嚴格要求。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國必須盡快從法律層面對校園建筑的建筑質量、消防安全、公共通道設置以及學生活動區域的安全保障等做出強制性規定,并且實現終生責任追究制度。唯有如此,未成年人的安全才能受到有效保障。
另一方面,學生飲食安全也必須高度重視,法律應當規定供應中小學生飲食實現準入制度,將黑心商販拒之門外。學校的公共衛生標準也應當更高,因為未成年人的抵抗能力要比成年人弱得多。
2、強化責任意識
根據法律規定,教育機構對未成年人具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所以,作為專門的機構,要善于發現可能造成學生傷害的情形,有針對性地教育、告誡、幫助,對有些常發事故應當責任到人,必要時可以向家長發放告知書,并要求家長反饋意見。只有學校及其教師牢固樹立安全意識,才能防患于未然。
3、安全教育常抓不懈
汶川地震中有一所中學在地震來臨時,僅用3分鐘就將1800多名學生疏散到安全地帶,沒有造成一名學生傷亡。該校不僅平時訓練學生如何防震、如何防火、如何防溺水,還訓練學生如何防范搶劫、強奸、兇殺等暴力性犯罪。事實證明,該校的做法值得在全國推廣,杜絕多數學校所做的把安全教育當成應景文章的現象。
4、學生的自我保護
每個學生,不僅要懂得生活常識,而且要把安全這根弦繃緊,只有學生自身掌握了應對各種傷害的保護方法,才能切實防止傷害發生。
總之,對于我們的未來----未成年人,我們不僅從生活上給予照顧,更應當從心理上予以關懷。要從法治建設的高度去規劃未成年人的生活道路,學校、社會和家庭都應當擔負起各自的職責,讓問題學生的問題得以解決,讓留守兒童不再孤獨,讓所有的學生有一個安全、文明的成長環境。唯有如此,中國才能走可持續發展道路。
參考書目:黃樂平:《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流程和賠償標準》,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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