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勝宇 ]——(2010-9-10) / 已閱12123次
分析我國保護隱私權法律制度
王勝宇
一、我國隱私權保護法律現狀
1.憲法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憲法對公民隱私的保護絕大多數國家憲法都直接或間接規定了保護個人隱私權的內容,尤其是對居住不受非法侵擾、通信秘密受保護之規定很普遍。憲法中關于隱私權保護的直接或間接規定,也是其他法律從不同角度對隱私權保護提供了依據。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上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睉椃ǖ倪@一條規定可認為是對隱私權的直接確認與保護,并且明確禁止兩種侵害私生活安寧的侵權行為: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憲法的這條規定,為刑法和民法對公民私生活安寧之分別保護,提供了依據。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边@條觀包括對公民通信兩個方面的保護,一是對通信自由的保護,二是對通信秘密的保護。前者屬于自由權的范疇,后者則屬于隱私權的范疇。
2.刑法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刑法對公民隱私的保護刑法雖然沒有直接使用“隱私”或“隱私權”等概念,但其中的幾個條文可以理解為包括了對公民隱私的保護。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違法侵犯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刑事處分!边@是一條宣示性的規定,反映了我國刑法對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的一般態度。如果其他法律法規將隱私權解釋為身權之一部分,隱私權也就當然受刑法的保護。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狈欠ㄋ巡榛蚯秩胨俗≌瑢儆谇址腹耠[私的情形之一種,對公民個人私生活的侵入。刑法的這一條規定有利于公民私生安寧的保護,也可看作是對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具體化。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隱匿一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毙谭ǖ谝话倬攀粭l規定:“郵電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隱匿、毀棄他人信件,屬于侵犯通信自由權利的行為。而私拆他人信件,不僅侵犯了他人的通信自由權利,也毫無疑問侵犯了他人通信秘密的權利,屬于侵犯公民個人隱私權的行為。
3.訴訟法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狈ㄔ洪_庭進行民事審判,是一種行使國家公權的活動。當事人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會提出一些證據,法院也可能依職權收集證據。這些證據可能會涉及個人,包括當事人和案外人的隱私。于此情形,有關當事人得請求“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人民法院應當允許。人民法院也可主動裁定某些證據不在公開開庭時出示,以保護當事人或案外人的隱私權。我國刑事訴訟法有多個條文涉及對公民個人隱私權的保護。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控告人,檢舉人不愿公開姓名的,在偵查期間應為其保密;第六十四條規定,被告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第七十九至八十三條規定,搜查必須有合法手續。
4.民法或侵權行為法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民法的有關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民法通則沒有直接規定對公民個人隱私權的保護,但由于一般性地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受到法律保護,這便為司法解釋留下了較大的空間。一般認為,隱私權應當屬于人格尊嚴的一個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行為!弊罡呷嗣穹ㄔ涸凇蛾P于審理名譽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3年8月7日)中再次強調指出:“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文中有披露隱私的內容,致使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這一司法解釋在總體上與前述司法解釋相仿。嚴重侵害公民隱私權的行為包括:(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包括非法搜查行為;(2)嚴重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行為;(3)有關專業人員違反職業道德要求或行業管理法規,泄露業務上知悉的他人隱私而給受害人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4)其他嚴重侵害隱私權造成受害人人格尊嚴重大損害及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5.其他法律對公民隱私的保護。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律法規中也有從不同角度保護隱私權的規定。例如,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的隱私予以特別保護;調整房東與承租人關系的法律法規對承租人的隱私給予保護;有些國家有關計算機與數據的立法對公民的隱私予以保護。由于政府部門、司法機關常成為侵犯隱私的主體,所以國家賠償法中對此作出了專門規定。由于新聞媒介常成為侵犯隱私的主體,一些國家的新聞立法對此作出了專門規定。勞動立法應當對工作場所的隱私權保護與限制問題作出相應規定。此外,法律對醫生、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員的職業規范也作出特別規定。
由于我國在上世紀的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才將隱私權和與之相關的一系列權利逐步開始規定在我國的憲法和其它的法律部門里。但值得注意的一點:我國關于隱私權的立法,至今沒有相應直接的規定。對隱私權的保護,散見于一些法律、法規、規章中。這些規定和民法、訴訟法以及行政法中有關隱私權保護的規定可強有力的保障著公民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嚴不受非法侵犯,對于提高公民權利意識,建立文明、健康向上的社會道德風尚,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發揮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我國隱私權保護法的局限性
在1986年制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時候,由于立法者對隱私權還沒有充分的認識,因而在這部法律中僅僅規定了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沒有將隱私權規定為公民的人格權。這是一個立法的疏漏,所以在我國法律上的淵源目前為止雖然部分可求助于憲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但在事實上,我國的憲法具有其規定一般都要經最高法院解釋后才在具體的案件中引用的局限性,因而如果隱私權只停留于憲法的抽象人格權上,那么對它的保護將始終有所缺陷。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通過名譽權對隱私權進行間接保護,但是侵犯隱私權的行為不必然侵犯名譽權或規定了隱私權只是一種“人格利益”。隨著電腦與網絡的進一步發展,隱私權問題在現代社會將會更加尖銳起來,這就會導致我國立法上的嚴重缺漏與司法的無所適從。
我國隱私權法律保護的局限性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憲法中雖有涉及隱私勸保護的內容,但局限于人身、住宅和通信秘密,且我國憲法中沒有隱私權這一概念,隱私權尚未提升為公民憲法權利的高度。
2、作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則沒有隱私權保護的內容。
3、囿于憲法與民法通則的規定,雖然民法通則之后的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了有關隱私權保護的內容,但隱私權至今未成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有關條款中也未明確提出“隱私權”這一概念,僅將隱私作為一項人格利益加以保護。
4、涉及隱私權保護的規定要么粗略概括,要么局限于某項隱私的保護,對于隱私及隱私權的具體內容尚無系統、全面、具體、明確的規定。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