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10-9-15) / 已閱14441次
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定的協議規定了合法生效的準則。這也要求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相關協議時,應對勞動者放棄的權利(要求)要在協議中明確列舉,不然將會出現勞動者主張協議無效,起訴申請撤銷協議的局面。
第十一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反悔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蘭泉點評:
確立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下達的仲裁調解書不因任何原因、理由撤銷的效力,這就要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仲裁調解時必須慎重,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同時這一規定也加大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調解難度。
第十二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申請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轄的;
(二)正在送達或送達延誤的;
(三)等待另案訴訟結果、評殘結論的;
(四)正在等待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的;
(五)啟動鑒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門調查取證的;
(六)其他正當事由。
當事人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為由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受理通知書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請的憑證或證明。
蘭泉點評:
該規定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現階段勞動人事爭議委員會案多人少、開庭時間一般安排較晚的現狀。同時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依法受理仲裁申請的,當事人可郵寄送達仲裁申請。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受理決定的情況下,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每項確定的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應當按照終局裁決處理。
蘭泉點評:該規定明確了兩個事實
1、屬于終局裁決項目的金額不是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金額為準,而是以仲裁裁決的金額為準。
2、仲裁裁決涉及幾個賠償項目的,只要其中一個賠償項目的金額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的,按非終局裁決處理。如果均沒有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的,按終局裁決處理。
第十四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當事人不服該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非終局裁決處理。
蘭泉點評:該規定同樣明確兩個事實:
1、一個仲裁申請,無論涉及多項仲裁請求只能下達一份仲裁裁決書,而不能按終局或者非終局仲裁請求下達不同內容的仲裁裁決書。
2、第十三、十四項規定也促成當事人申請勞動人事仲裁時,只能分別、分項提出仲裁申請,并不能同意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合并審理的要求。這也無意加大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工作強度。
第十五條 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中級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或者勞動者撤訴的,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蘭泉點評:
解決了對終局裁決勞動者不服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同時申請撤銷應如何處理的問題,進一步明確了用人單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書的時間。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依照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申請或者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為終審裁定。
蘭泉點評:
明確了用人單位對終局裁決不服提起訴訟,而后人民法院下達的民事裁決書的終審效力,杜絕了當事人特別是用人單位為逃避責任繼續上訴的權利。
第十七條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和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勞動者就勞動爭議事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勞動者依據調解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蘭泉點評:
一定程度上助長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申請的支付令無論任何理由均要提出疑議,延長了勞動者獲得工資報酬的時效(除調解協議外)。
第十八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終局裁決,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用人單位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用人單位撤回撤銷終局裁決申請或者其申請被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仲裁裁決被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用人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后,又在執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蘭泉點評:
解決了對終局裁決勞動者申請執行,用人單位同時申請撤銷應如何處理的問題。但同時有一個問題沒有明確:即人民法院在下達中止裁定后又恢復執行階段,執行標的雙倍利息是否連續計算?
作者:湖北大晟律師事務所 孫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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