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登甲 ]——(2010-9-16) / 已閱6435次
網絡著作權侵權之剽竊的認定
許登甲
隨著我國加入WTO之后,我國著作權侵權案件層出不窮,網上任意抄襲著作權人的作品尤為嚴重,筆者就實務中對剽竊的認定發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何為剽竊
所謂剽竊是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并發表的行為。
二、剽竊的形式
原封不動或者基本原封不動地復制他人作品的行為,也有經改頭換面后將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獨創成份竊為己有的行為。在實務中往往大部分是以后者居多,認定比較麻煩,甚至有的還需專家認定。
三、剽竊的構成
“接觸加實質性相似的標準”
“接觸”可以間接證明,比如1、原告作品在被告作品之前已通過發行等方式公之與眾;2、被告的作品與原告的作品明顯近似,足可合理排除被告獨立創作的可能性;3、被告的作品中包含著與原告作品中的特點、相同的風格或相同的技巧,而這些相同之處很難用偶然的巧合來解釋。
“實質性相似”是指侵權作品中體現創作者個性的部分與原作的獨創性部分實質性相似。對于文字作品來說,首先需要將原作中的獨創性部分抽離出來,然后再將侵權作品中的獨創性部分抽離出來,將兩者進行對比,不管獨創性部分所占比例多少,只要構成實質性相似就可以認定兩作品實質相似。
四、剽竊原被告的舉證
原告應舉證證明:1、被告使用了與原告作品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表達形式;2、被告接觸了原告的作品。
被告可舉證證明:1、與原告作品相同或相近似的部分源于被告自行創作;2、與原告作品相同或相近似的部分屬于公有領域或者第三方;3、與原告作品相同或相近似的原因在于執行共同的標準或者表達形式有限;4、其他造成相同或近似的合理理由。
五、僅涉及作品的構思、語言風格、人物特征及關系、主要情節、個別語句等且散落在作品的各個部分、文字等最終表達不盡相同時剽竊的認定
1、作品的構思和語言風格不屬于“表達”。2、作品的思想、主題、情感不應排除出抄襲的判斷之外;3、對于小說而言,即使以同一時代為背景,甚至以相同的題材、事件為創作對象,不同的作者創作的作品也不可能雷同。4、對被控侵權的情節和語句是否構成抄襲,應進行整體認定和綜合判斷。5、不能簡單地將人物特征、人物關系以及與之相應的故事情節割裂開來,因為人物和敘事應為有機融合的整體,在判斷抄襲時亦應綜合進行考慮。
六、剽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不低于2000元,不高于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