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錢貴 ]——(2010-10-8) / 已閱20675次
器官捐贈須具備一定的法定方式才能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因為器官捐贈不同于對財產的處分,它是對自身某器官在生前或死亡以后,允許被他人用于移植使用的意愿的表達,這種表達意愿的過程應用一定的載體記錄下來。傳統的方式為書面文字,而現代科技傳媒手段有錄音、錄像,聲像資料也應該成為記錄人們意愿的較好方式。
從捐贈人的角度而言,真實、自愿的意思表示是前提。為了最大限度的保護捐贈人的利益,保證同意是在真實自愿的基礎上作出的.“知情同意”應成為器官移植中的必經程序。知情包括對捐獻目的和器官摘除手術的危險,以及摘除器官后對健康的可能損害的一系列后果明曉。對于不可再生的器官或物質的移植,以及(或者)其喪失足以導致生命危險或者嚴重健康損害的器官或物質的移植,必須進行特殊的危險和效益的評估。捐贈人充分了解了醫學上的情形后作出的意思表示才能符合要求。同時,活體器官的采集必須得到捐贈人的明確同意。器官采集涉及到供體及其親屬和醫生三方之間的關系。同意捐贈器官的方式有一定要求。凡是活體捐獻的、捐獻人必須親自表達捐獻意愿,任何人包括他的最近親屬都不能代其作出決定。對于未成年人和其他具有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必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由于未成年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特殊性.根據國際刑法學協會第十四次代表大會的決議,即使已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必須是為了挽救捐贈人的一名近親或摯友免于明顯而現實的危險。并且是在沒有其他符合醫學標準的適宜的捐贈人時.才能允許未成年人和其他限制行為能力人捐獻其器官和組織。這項規定也適用于監獄里的犯人。但是.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應經主管機關的復議和批準。
捐獻人也可以在合法有效的遺囑內容中涉及死后捐獻遺體器官的意思表示,在執行遺囑內容時尊重死者的遺愿。
3)器官捐贈在內容上分為活體捐獻與遺體捐獻這就是說.器官移植的主要來源是身后捐贈。在器官捐贈方面,深圳此次《條例》將捐獻形式分為活體器官捐獻和死后捐獻器官兩類,并分別作出規范。這次《條例》對活體器官捐贈控制更加嚴格,并要求移植對象為器官捐獻者的近親屬,如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眼角膜、骨髓移植除外),目的一方面是鼓勵身后器官、遺體的捐獻,另一方面是盡可能杜絕器官的買賣問題。對此部分醫學專家提出質疑,他們認為這樣會更加縮小了器官移植的供給和使用;某種程度上說,器官供給的來源不僅沒有擴大,還縮小了。
對于活人器官捐獻,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了嚴格的條件.醫生只能在征得捐獻者本人同意的情況下,才能摘除捐獻者身上的可以捐獻的器官用于移植。對于死人器官捐獻,死者生前對自己死后遺體的處理意愿通常為各國法律所承認。《深圳經濟特區人體器官捐獻移植條例》中規定,捐獻活體器官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是年滿十八歲;二是以書面形式同意捐獻;三是不危害生命安全;四是只能移植于最近的親屬。
活體器官的捐贈有著更為嚴格的要求和限制。因為,除骨髓等極個別器官組織外,大多數器官的活體捐贈,如單腎,是否會對捐贈者的生命健康造成損害仍受爭議,活體捐贈在許多國家都是明令禁止的。
(二)防范人體器官移植技術應用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傳統刑法不足以應付器官移植中出現的新問題,使器官移植的研究和臨床應用都受到極大限制。另外,由于法律規定的不明確,人體器官也有被濫用的危險。這就需要制定一些新的有約束力的法律規范,使所有從這種新技術中可能得到的利益都必須局限在正當目的和法律程序所要求的限度之內。②1.預防器官移植技術應用中的犯罪行為人體器官移植涉及供體、受體、雙方親屬及社會等多種利益的交叉和沖突,如何協調好各方利益的最大化,避免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是必要的。不能適用法律上的緊急避險。1999年發生在北京某醫院的“眼球丟失案”引起了人們的極大爭議。有人認為當事醫生在患者受傷,如果不馬上實施角膜移植手術,病人就會永遠失明的緊迫情況下,迫不得已,未經死者家屬同意,擅自摘取死者眼角膜并使患者眼睛復明的行為.符合法律上“緊急避險”的規定,故只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即可。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不妥。從表面上看,實踐中許多需要器官移植的病例大都符合我國法律關于緊急避險的有關條件,但在器官移植這個特殊領域內卻不應該適用緊急避險,否則后患無窮。在當前整個社會群體‘的道德水準不是很高,移植用器官供需矛盾極為突出的情況下,如果允許擅自摘取死者尸體器官并以緊急避險進行抗辯的話,那么很多面臨死亡或殘疾危險的患者及家人,為了自身利益或出于親情,會不惜鋌而走險,客觀上縱容了人們的違法犯罪行為,最終導致變相的人體器官買賣的泛濫。這恰恰違背了器官移植的目的。
人體器官和組織的商業化行為需要預防.特別是要采取措施防止利用捐獻人或其親屬的經濟困難而取得器官和組織,必要時以刑事法律加以制裁。②《深圳經濟特區人體器官捐獻移植條例》中的規定,特別加大了對買賣人體器官行為的處罰力度,如:對倒賣人體器官的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對出賣自身人體器官的沒收違法所得,對購買人體器官的按售價三倍罰款。醫生的告知義務。醫生有告知捐贈人全部真實情況的義務,如果違反告知義務而導致非真實的自愿捐獻行為且嚴重損害其健康時,應當受到刑事處罰。因為缺少醫學知識的捐贈人,只有在充分了解捐贈器官對于自身利益的損害程度的前提下,所作出的捐贈器官的意思表示才能符合其內心的意愿。同時我們不能以犧牲一個人的健康、生命而去挽救另一人的健康生命。醫學上的共識,從活的供體摘除一只健康的器官,會給其造成很大的傷害甚至引起死亡。所以,我們要求醫生對于捐贈人承擔告知義務。
2.禁止出賣人體器官
人體器官移植立法是促進我國器官移植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_由于人體器官供體極度匱乏,致使實踐中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如器官捐獻者變相收費,醫生收取介紹器官捐獻費,以捐獻器官作為免除昂貴醫療費的代價,私自摘取尸體器官,甚至在網上明碼標價公開出售人體器官⋯⋯這些現象的存在,嚴重損害了人的尊嚴和價值觀.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秩序、醫療秩序。人體器官移植立法可以促進我國器官移植工作更加規范化地進行,更好地造福人類,切實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為解決人體器官移植中出現的一些矛盾沖突,以及為嚴厲打擊人體器官移植領域中出現的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器官移植技術是否是犧牲窮人的健康權滿足富人的健康權法律明確禁止器官的買賣和無償捐贈就是為了解決該問題。每個人的生命價值都是平等的,在器官移植技術應用過程中,不應該是犧牲窮人的健康權為了滿足富人的健康權。在器官移植技術應用早的國家,器官移植中的商業化傾向令人擔憂。據英國《星期日泰晤士報》報道。美國一個叫做“國際健康促進協會”的機構和英國萊斯特大學秘密達成協議。準備在該大學的醫學院建立一個“人體器官超級市場。商品達75種之多,可以說應有盡有。
與人體器官移植相伴隨的一種現象引起我們的注意出賣人體器官,在一些醫院附近叫賣人體器官的小廣告屢見不鮮。在互聯網站“網易”的拍賣網頁上,赫然發布著:“活體腎,200萬!”“5萬元賣骨髓。”...這樣的人體器官買賣信息。這些出售自身“器官者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我國的《民法》、《刑法》中雖無禁止人體器官買賣的規定,衛生部也無禁止人體器官買賣的行政法規。但按照國際法通用原則;買賣器官是絕對不允許的。目前活體供腎只能在父母、兒女、兄弟姐妹和夫妻之間進行。醫院方提倡犬們身后捐獻器官。
人體器官的出賣行為有其產生的原因與背景。人體器官出售者大多是出于生活所迫。一般是欠下了高額債務,希望借此掙錢還債。當事人錯誤的認為出售人體器官可以成為擺脫貧困和債務的一種手段。
醫療部門對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是非常謹慎的。是絕不會為這種存在買賣關系的器官移植進行手術的醫療部門不接受這種賣腎者提供的腎臟.醫院的供體_般來自死者的無償捐獻和親屬的提供。而這種以賺錢為目的的賣腎行為,往往會在手術后給醫院、患者帶來糾纏不清的“后遺癥”。另外,除近親家屬外,醫學界也不贊同活體供腎,畢竟是從人體上摘下一個器官。肯定會對身體造成一定影響,醫院從一個以賺錢為目的的健康人身上取腎,既不人道。也會助長這種不正常的籌款方式。
允許出售人體器官雖然可以增加供體的數量。緩和醫生和受供親屬之間的矛盾,但是。弊端是顯而易冕的。經驗證明,市場上出售的器官比自愿捐獻的質量低,、出賣者為了錢常隱瞞自己的病史和遺傳史,結果將疾病傳染給接受器官移植的人。同時。器官市場加劇麗極分化,有錢人可以任意購買器官。享受器官移植的好處。而窮人則為了生活所迫出售自己和親屬的器官,不可能做到真正的自愿同意。因此世界人權宣言和該組織明確宣布,人體器官交易不符合人類的基本價值觀,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和該組織的最高準則。對于帶有商業性質的器官轉讓行為。對于為有償移植或有償轉讓而為自己或他人錯作或發送廣告的行為,對于醫療機構或個人未經合法授權而進行器官存儲以圖牟利的行為,均應作為犯罪論處。
法律界人士認為,我國現行的立法中雖沒明確規定器官能不能買賣。目前我國基本的道德要求還沒有認同并允許買賣器官的行為.從各國慣例來說也不允許人體器官的買賣,所以器官買賣不存在合法的前提,是被禁止的。但現在沒有一部法律明確規定禁止人體器官買賣。法律存在著灰色地帶a國家應該盡快對這一現象予以立法.禁止人體器官買賣。新條例嚴禁器官買賣。首次出臺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將遵循八大原則.包括自愿、知情同意、公平公正、技術準人、非商業化、自主決定等。針對目前國內器官移植存在的買賣化傾向.黃潔夫特別強調了其中的非商業化原則:“1991年世界衛生組織就通過了人體器官移植的指導性原則。其中規定人體及其各個部分均不應成為商業交易的對象,包括登廣告求取、提供器官,及支付、收取錢財的行為等都應予以禁止,同時也禁止任何參與器官移植程序的個人或機構收取適當的服務費用之外的報酬。”黃潔夫說.在我國新制定的器官移植條例中也引用了上述原則,而且明確規定,在器官摘取、保存、運輸等項目上可以收費,但器官本身絕對不能用作買賣。
結語:器官移植醫學技術的廣泛應用。必將促進我國相關一系列立法的變革。法律工作者則需要積極思考現有法律的不足.參考已經有的悶外立法的先進經驗。充分考慮我國的現實國情,提出適合的法律建議。推動我國在器官移植方面的立法盡快頒布。以期發揮其應有的積極作用.使醫學技術的應用為人類服務。
北安市人民法院 錢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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