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亞利 ]——(2010-10-9) / 已閱14266次
妨害公務罪如何認定
劉亞利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該罪是擾亂公共秩序罪的一種。《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對本罪做出明確規定,同時增加了一至四款依照本罪處罰的三種情形。
規定此罪的主旨是依法維護公共秩序,保護公民的安全和尊嚴,保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公務時,不受任何非法侵犯和侵害。
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公務活動,侵害的對象是依法正在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客觀方面實施了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刑法同時還對被侵害對象的行為也做出相關規定,即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尚未結束之前。法律對認定妨害公務罪雖然做了上述規定,但在司法實踐活動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一、關于暴力行為的認定
對于暴力行為的認定,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全面地進行分析。公務人員從事的是公務活動,利用的是公權力。在我們國家,公權力往往處于強勢地位,“民不與官斗”足以說明此點。關于暴力,司法解釋為毆打、捆綁等行為。如果暴力行為致使執行公務的人員重傷、死亡的,應分別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如果行為人沒有使用暴力、威脅等方法,而是只有謾罵、吵鬧、推搡等輕微行為,雖然對執行公務造成一定妨害,但不能構成妨害公務罪。否則,就會擴大打擊面,縮小了教育面,對公務人員或者說國家機關的執法形象、對和諧社會的構建、對普通公民的人身權利保護等,都將造成一定的影響。
二、關于證據的審查認定
認定妨害公務罪的證據至關重要。法官在庭審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被告人的辯解和最后陳述和其訴訟代理人的辯護。如果被告人或其訴訟代理人提交了有利于被告人的新證據,法院應當高度重視。因為公權機關在取證方面優勢明顯。而犯罪嫌疑人取證則困難重重,特別是被限制自由后更是如此。在打擊犯罪的同時,依法保護弱勢群體、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是法院的職責。證據是定案的依據,證據必須依法取得。因此,審判人員在審查證據時,必須嚴把程序關,取得程序不合法的證據,絕對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三、關于形勢和刑事政策的掌握
法院審理案件在重證據的同時,還要關注政治經濟形勢和把握刑事政策。新的歷史時期,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更加關注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在改造成本持續攀升的今天,應當很好地把握形勢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于社會危害性不大,罪行較輕的案犯,充分體現刑法謙抑寬大的一面,以減輕監獄壓力和國家財政負擔。筆者建議,對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沒有給被害人造成輕傷以上后果的妨害公務行為,且能真誠悔過的,盡量不以犯罪論處。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在全國試行社區矯正工作的意見》,規定五種罪犯可以在社區矯正。這種教育監管扶助三位一體的社區矯正方式,對于家庭穩定、緩解監獄壓力,防止交叉感染,減少重新犯罪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北安市人民法院 劉亞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