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旺生 ]——(2010-10-15) / 已閱4272次
談溫馨提示
郭旺生
在生活中,我們隨處可見各種各樣的溫馨提示:小心地滑,小心臺階,小心碰頭…..相信大家已經見慣不怪了,溫馨提示在體現溫馨的同時,還是一個重要的免責或者減輕責任的事由。
在商家的經營場所,由于地滑、臺階高等原因,不時會有人跌倒碰傷,糾紛也由此發生,傷者認為商家沒盡安全保障義務,商家認為已經盡了提示責任,仍然有人受傷屬于意外事件。究竟孰對孰錯?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钡谒氖粭l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從上述法律法規可以看出,對經營場所進行維護,防止發生傷人事故是經營者的責任,但這種責任去到哪一層次,去到哪一層次才是合理則是關鍵。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經營者對于經營場所的的義務在于注意以及提示。顧客個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最終還要靠個人注意和保障,而不應無限擴大經營者的責任。例如,酒店的花崗巖樓梯面,巖面光滑,是否有防滑設施就是衡量經營者是否盡了注意義務的依據;在設置了防滑措施后,是否有溫馨提示則是衡量其是否有履行提示義務的依據。一旦滿足上述兩個條件,經營者的責任將會被降至最低甚至完全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