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生存 ]——(2010-10-16) / 已閱5758次
執法人員干擾司機開車 造成他人傷害如何定性
朱生存
案情:2006年10月15日晚,個體司機于某駕駛自己的私營大貨車(無牌無證)前往釣魚溝送煤,由于沒交養路費,貨車在行駛途中被肅北縣養路征稽站的工作人員扣留。10月17日經貨主李某請求,征稽站同意允許于某把車開到大門口將貨物轉載于其它車輛上。貨物轉載完后,于某開車準備調頭,此時縣養路征稽站的站長王某以為于某要開車逃跑,情急之下,王某跳到汽車左邊腳踏板上搶奪方向盤,搶奪中汽車失去控制沖向路邊的居民房,將正在路過的村民田某撞成重傷。
分歧意見:在本案中,司機于某應承擔什么責任大家沒有異議,但是對王某的行為如何認定存在以下幾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屬于意外事件。理由是:在本案中于某開車沖向居民房,雖然是由于王某的干擾和搶奪方向盤引起的。但是王某搶奪方向盤也是職責所需,為了防止于某逃跑。王某主觀上沒有過錯,造成田某重傷結果的發生是行為人王某不能預見或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王某是國家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應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但是他在執法過程中違法操作,搶奪正在行駛中的車輛,干擾駕駛人員駕駛。王某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有可能造成危險,但是其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以至造成車輛沖向居民房將田某撞成重傷。
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是行為人的行為在主觀上有過失。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在本案中王某應當預見到,作為一名交通執法人員,在道路上搶奪行駛車輛方向盤,是很危險的事情,可能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行為人王某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以致造成車輛失去控制沖向道路旁的居民房,將正在經過的田某撞成重傷。因此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應當具有預見性。不是不能預見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的。
二是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所謂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在客體上侵犯了交通運輸的安全,在客觀上表現為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的行為。在本案中行為人王某的行為屬于執法過程中的執法不當。
行為人王某在執法過程中違法操作,本應預見到有可能發生危險,但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以致給他人造成傷害。行為人王某的行為雖然違法,但是其行為并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三是行為人的行為在客體上侵犯了他人的身體權。在本案中王某搶奪行駛車輛方向盤的行為造成了田某重傷,直接侵犯了他人身體權,非法損害了他人的身體健康。行為與結果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王某的行為符合過失致人重傷罪的主客觀要件,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