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殷 霞 ]——(2010-10-16) / 已閱12389次
妥善處理涉法上訪案件的幾點做法
殷 霞
接待來訪是檢察機關受理涉法上訪案件的主要形式之一,更是密切聯系群眾、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利益及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工作。但在新的歷史時期,涉法上訪案件數量的有增無減,嚴重地影響了社會穩定的大局。面對這種形勢,如何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檢察機關的涉法接待來訪工作,正確處理好人民群眾的涉法上訪案件,切實維護社會穩定,成為檢察機關控審部門當前面臨的嚴峻課題。近兩年來, 我們在上級業務部門和本院黨組的領導下,嚴格遵守《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規定》,按照首辦責任制的要求,認真處理涉法上訪案件,積極與公安、法院等部門協調配合,努力把矛盾控制、化解在基層,先后排查處理涉法上訪案件4件,取得了較好成績。我們主要做法是:
一、領導重視,機構健全,制度完善
2005 年,我院就成立了涉法上訪工作領導小組,確定檢察長負總責,各內設機構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控告申訴檢察科,凡涉法信訪案件,均由控申科進行審查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再確定專人辦理。幾年來,為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暢通信訪渠道,控申接待實行專人值守,設立舉報箱、宣傳欄、檢務公開欄,向群眾發放監督卡,公布檢察長接待日,公開檢察長辦公電話和移動電話,實行重要上訪檢察長接待制度。此外,我們還實行群眾點名接待方式,來訪群眾可根據所反映的問題,自行挑選接待人,這樣極大地暢通了信訪渠道,便于群眾申訴。在工作中堅持誰首辦、誰負責、誰息訴的原則,并根據工作實際,制訂了《矛盾糾紛排查制度》、《領導包案制度》、《重大信訪事項報告制度》、《處理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這一系列制度的完善確保了處理涉法上訪案件及化解矛盾糾紛工作全方位、無死角。在工作實踐中,我們堅持超前分析預測,切實解決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把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解決在基層,消化在基層。對屬于檢察機關管轄的案件,依法堅決在規定時間內妥善辦結。對于接訪實踐中大量不屬于檢察機關管轄的事情,積極向黨委報告的同時,及時與有關部門溝通,全力做好協調,幫助解決問題,使人民群眾冤有處伸,難有人幫,理有處講,苦有處訴,真正體會到法律的公正和黨的溫暖。由于領導重視,規章健全,責任明確,使我院的控告申訴工作打開了新局面,為規范控申工作,促進涉法上訪案件的順利有效解決,提高辦案效率和質量,維護穩定,構建和諧社會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二、關口前移,案前預警,渠道暢通
我們強化內部協作,每月各業務科室內勤在信訪接待、案件受理、答復當事人中將收集到的可能發生涉法上訪線索,特別是有群體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或被告人對案件事實或定性有不同意見的案件,對檢察機關決定不服的案件,列入可能導致涉法上訪的重點名單,交由控申部門備案,及早掌握涉法上訪案件的大格局,克服了以前由控申部門單一作戰的弊端。建立全院處理涉法上訪案件首辦責任制,是把群眾涉法上訪的問題解決在首次辦理環節,解決在最基層,有效減少重復上訪、越級上訪、久訴不息的一項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在實際工作中,如通過實行《點名接訪、預約上門接訪制》和《信訪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等,架構“大控申”、“大首辦”格局,更及時、有效地解決群眾的難題;同時,向來訪者發一份《反饋表》,內容包括有“檢察院的接待人是誰、態度如何”、“檢察院對您申訴、控告、舉報的情況答復如何”、“您對檢察院的接待工作有何意見和建議”等;然后將每一位來訪者所反映的情況都記錄在規范的表格當中,并給分管領導、檢察長傳閱,既保證領導對群眾來訪情況的及時了解,及時跟蹤控申接待服務質量,對干警接訪質量進行考評和約束,又嚴格地落實控申、舉報工作崗位的首辦責任制,真正推動涉法上訪案件的有效處理。
三、排查摸底,分析原因,化解矛盾
按照制定的各項工作制度要求,通過努力運作達到了預期的效果。兩年來在受理的4件涉法上訪案件中,不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的2件。經認真分析,造成上訪的主要原因,一是當事人對執法機關的決定從心理上不能理解和接受,需耐心做工作。二是案件屬長期纏訪纏訴,得耐心傾聽,解其心結。如上訪人員李某某,認為自己是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時被他人毆打致傷的,公安機關受理后未予立案,對傷人者只作了治安處罰,檢察院也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未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對此上訴人不服。上訪后,我們按照答疑說理制度的規定,耐心向李某某講明法律的相關規定,使李某某對自己在該案中的過錯也有了認識,但對自己的醫療費用提出了賠償請求。對此,我們進行了認真的復查,并及時和公安聯系,查閱卷宗,回訪當事人。經過調查了解,認為李某某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賠償。經多次召開公、檢聯席會議,終于達成共識。于2007年6月,在我們的積極協調下,公安機關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調節。經雙方協商,李某某表示愿意承擔4760元醫藥費中的2060元,剩余部分由對方承擔,最終雙方達成了一致。至此,一起曾上訴于省市有關部門近一年多的涉法上訴案就這樣在檢察控申部門的努力下劃上了圓滿的句號。
四、實事求是,快速辦理,依法息訴
處理信訪問題的過程,不僅是化解矛盾,解決問題的過程,更是做好群眾工作,維護黨和政府形象,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的過程。我們在辦理案件過程中,辦案人員始終樹立執法為民的理念,堅持群眾利益無小事,向來訪者講法律、講政策,講事理,積極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對不屬于檢察機關管轄的信訪案件,積極協調,推行引訪、領訪制,詳細告知其應訪部門、以及準備的材料、如何正確上訪等,避免上訪人重復訪,越級訪。對管轄范圍內的信訪案件,受理后不等、不靠,不拖不推,查找原因和癥結,有針對性地研究解決方案,依法快速審查處理。例去年6月初,受理了楊某對不服縣法院裁定中止執行民事判決書一案。受理后,我們認真進行了分析研究,感覺該案有蹊蹺。對此,迅速向檢察長匯報,并決定接訪當事人,耐心聽取當事人的申訴理由及要求,詳細說明了檢察機關的辦案規程,表示一定要認真審查,決不會簡單了事。楊某當場被我院堅持以人為本、嚴謹務實的工作作風所感動,心中的怨氣消了一半。后承辦人僅用了一周的時間快速調卷、快速審查。經查,法院的中止執行決定所稱“被申訴人于某某,于95年個人投資開礦期間欠下了高額債務無法還清,近十年間不斷有債權人上門索債,現于某某銀行無存款,住有2間舊平房,僅有幾件破舊的日用家具,沒有牲畜。僅有的6畝承包地年收入也只夠維持基本生活,再無其他經濟來源,確屬無償還能力”。的理由與事實有出入。于某某系肅北縣黨城灣鎮城北村村民,在該村有耕地十余畝,另還有養殖收入,具有一定的經濟收入和清償能力。對此,我們認為法院在未充分調查核實的情況下,中止執行已生效判決書的做法欠妥。經過認真研究后,及時向法院提出了“盡快恢復執行原(2006)肅法民初字第36號民事判決書,以維護申訴人楊某的合法權益”的檢察建議。現法院已恢復執行并已有部分執行。對此,申訴人楊某非常滿意,表示不再上訪。就此妥善處理了一起可能發生越級或長期上訪的案件。達到了息訴罷訪,維護穩定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經過幾年的努力,雖然取得了一點成績,但距上級要求和新時期工作需要 還有一定差距,還需我們在今后工作中進一步完善和強化。
一是繼續關口前移,控制上訪源頭。一方面,前移控申關口,發揮控申部門與其他業務部門制約監督作用,把因不服處理決定可能引起的上訪案件控制在最低限度,從源頭上減少上訪案件的發生;另一方面,定期開展下訪巡訪,了解社情民意,及早發現傾向性苗頭,配合其他部門盡量把問題解決在基層。
二是切實作到公平公正,誠信接訪。信訪接待中,做到干部群眾一樣熱情,有理無理一樣接待,來信來訪一樣負責,本地外地一樣對待。把誠信理念融入到接訪、處訪的一言一行之中,講究接訪藝術,有針對性地做好來訪群眾的思想工作。
三是堅持和完善首辦責任制,提高辦理質量。對首辦人實行接待、辦理、息訴等責任包干,嚴格依法辦理,提高辦理質量和透明度,盡力把問題解決在首辦環節。
四是包案回訪,強化息訴效果。對辦結的案件實行包案責任制和回訪制度,對已息訴但可能出現反彈的案件,包案人定期回訪當事人,防止案件出現反彈,確保息訴善后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