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成江 ]——(2010-10-17) / 已閱17630次
刑法是規定有關犯罪和刑罰的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有力武器。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權益,既受到婚姻家庭法的保護,也受到刑法的保護。對于違法者侵犯配偶權的行為,情節惡劣,后果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國家司法機關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和《婚姻法》中的刑事條款,對其進行懲罰。我國2001年新修訂的婚姻法中增設了刑事條款,如第45條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但依法提起公訴。”并且《刑法》也早已對侵害配偶權的重婚、破壞現役軍人婚姻、虐待、遺棄等行為予以了刑罰制裁。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對方又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5]刑法的這種通過刑罰以維護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作用,成為婚姻家庭法的強力后盾,是其它法律所不能代替的。
2、行政法對配偶權的保護
行政法是調整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在實現其管理職能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婚姻家庭領域有不少方面的行為要受到行政法規的直接調整。對于違法者侵犯配偶權的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有關的行政法規和婚姻家庭法中的行政責任條款,區分情況,向違法者所在的單位建議給予行政處分,包括給予警告、記大過和降職等,或者向公安機關提出對違法者進行行政處罰的司法建議,包括給予罰款和行政拘留,情節惡劣的,交予勞動教養機關實行勞動教養。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該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2001年新修訂的《婚姻法》中增設了關于侵犯配偶權的行為所應承擔的行政責任條款,如第43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6]
3、民法對配偶權的保護
侵害配偶權的侵權主體具有兩重性,即外部侵權類型中的第三人和內部侵權類型中的配偶一方。
①外部侵權類型行為的民事救濟
因“第三者插足”而直接侵害配偶權的行為,是一種嚴重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對此行為,受害方可以采取兩種救濟方法:除去侵害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7]
第一,除去侵害請求權。“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權,受害配偶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請求法院或有關單位排除侵害,或者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訴請法院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第二,損害賠償請求權。“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權,既可能造成財產損害,對于配偶權遭受侵害造成財產損失的,侵權人對財產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可能造成精神損害,承認對精神損害的金錢賠償,已是民法發展的潮流。“第三者插足”侵害他方的配偶權,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直至離婚,多數是引起配偶另一方的精神創傷,使配偶權出現不完整性,如配偶忠實請求權、同居義務遭受破壞。因而立法明確規定第三者的精神損害賠償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理論意義。這是弘揚配偶權的道德價值、法律價值的需要,也是統一執法標準,實現法律功能的需要。它對維護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有效的制止違法行為,全面保護公民配偶權具有深遠的意義。同時,它也是同國際立法全面保護公民人身權的發展趨勢接軌的需要。
“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權而賠償的精神損害主要是賠償精神創傷和精神痛苦的損害,具有撫慰金的性質。具體賠償數額,就目前我國實際而言,立法上可采取以受害配偶的月最高收入為計算單位,由義務主體支付1—10個月的精神損害賠償費。同時法官可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權,但賠償總額應不超過10000元為宜,情節嚴重的除外。至于因第三人間接侵害配偶權的行為,致使他方配偶的配偶權受到損害的,第三人應給予受害配偶方一定程度的賠償,具體范圍和數額可參照“第三者插足”的賠償的有關規定。[8]
② 內部侵權類型行為的民事救濟
對于內部侵權類型行為的民事救濟,我們應分清權利義務主題,正確把握受害方的民事救濟方法,以及侵害方的責任承擔。
(1)對配偶一方超越生活事務代理權所謂的代理行為,配偶另一方可行使其除去侵害請求權,但第三人是善意的除外。[9]
(2)對配偶一方不盡相互扶助義務或虐待、遺棄另一方的,受害方可依照扶養請求權損害賠償的原理訴請法院責令侵害方履行法定扶養義務的責任,即判決侵害方給予受害方一定的扶養費。如情節一般,可依扶養糾紛處理;對于情節嚴重,構成遺棄罪的,應當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對配偶一方不履行同居義務,與他人通奸、姘居,情節嚴重的,如果造成對方配偶精神痛苦、精神創傷,另一方可以訴請法院。若法院判處離婚的,應由過錯方補償受害方撫慰金。但是,必須指明的是,撫慰金的賠償應參照前述的精神損害的規定,不能隨意夸大其比例和數量及范圍。
建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制度的意義:
(1)建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制度是婚姻義務的內在要求。[10]婚姻一旦締結,當事人就必須負載相應的道德與法律義務與責任。在婚姻存續期間,認真履行其義務、落實其責任。當夫妻一方違背義務、逃避責任時,一方面可通過當事人自覺的調整、改過,使婚姻關系得以維持。另一方面若是從根本上破壞了婚姻的穩定結構,違背義務、逃避責任的一方就是對對方配偶權的侵害,就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因此而給予對方必要的補償和救濟。
(2)建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制度是民法屬性的直接反映。[11]法律對配偶權的規定,就是要依法調整婚姻關系的當事人,使其婚姻關系穩定、幸福。配偶一方違反義務,另一方的權利必然受到損害。民法恰恰就是規定權利、保護權利的。民法會對違反義務、侵害權利的當事人進行制裁,使處在婚姻關系之中的任何人的行為都納入到法律可以調整的軌道上來。
(3)建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制度是保護離婚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許多無過錯的離婚當事人因另一方或“第三者”的侵權違法行為,身心倍受摧殘,卻得不到法律救濟。《婚姻法》中規定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制度,可以有效的運用民事制裁手段制裁重婚、“包二奶”、家庭暴力等違法行為,并在經濟上予以制裁。對受害一方給予一定的補償,以有效保障婚姻家庭及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新《婚姻法》對涉及配偶權的相關權益給予了一定的關照,在“總則”、“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各章都作了相關的規定。從理論上講,“第三者插足”是破壞他人婚姻家庭侵犯了他人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權益,其理應負侵權賠償責任。但新《婚姻法》對這種賠償責任未予規定,對此行為只能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提起侵權損害賠償。將配偶權引入婚姻法則一般的婚姻侵權都可以以配偶權為基點引用侵權法的規定。配偶權不僅規定夫妻間的權利義務,規范約束夫妻行為,全面反映婚姻的本質要求,還能對婚姻的健康發展起到保障作用
結語
總之,我國的配偶權立法有待于進一步完善,從配偶權的立法要旨來看,配偶權不僅是夫妻相互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而且也是合法有效的夫妻婚姻關系不受第三者破壞和侵犯的一項重要權利。承認和保護配偶權,不僅符合婚姻雙方的共同愿望和利益,而且有利于保障婚姻關系、家庭關系和社會關系的穩定,弘揚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道德。道德與法律是有密切聯系的,法律所提倡的也必然是道德所提倡的。對于道德管不好的問題,影響到社會的安定時,就應當從立法上考慮把道德規范提升為法律規范。從而保障婚姻生活的健康、穩定,家庭生活的安全、和諧、美滿。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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