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0-10-17) / 已閱20140次
繼父母對繼子女事實上撫養教育,就可以推定繼父母對繼子女具有撫養教育的意思。因為繼父母對繼子女并沒有撫養教育義務,其撫養教育的行為,可以認為是基于撫養教育繼子女的意思。
6、繼子女有愿意受撫養教育的意思表示。
繼子女應有愿意受撫養教育的意思表示,如果被撫養的繼子女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則法律應當推定其愿意,以保護其利益。
五、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
繼父母子女關系能否解除問題,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僅有姻親關系,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隨著生父母與繼父母之間婚姻關系的消滅,繼父母子女關系當然地解除。對于已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能否解除的問題,法律未作規定,理論和實踐中都有爭議。有人認為,繼父母子女形成撫養教育關系以后,權利義務與生父母子女完全相同,無論在什么樣的情況下都不能解除,即使生父母與繼父母婚姻關系消滅了,繼父母子女關系也不能解除;有人則認為,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基礎是姻親關系,在形成撫養關系后才轉化為法律擬制血親關系,因此繼父母與生父線的婚姻關系消除了,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不存在了。
筆者認為,這兩種看法都有失偏頗,繼父母子女關系,雖以生父母與繼父母之間的婚姻關系為前提,但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撫養教育關系形成以后,是一種獨立的民事法律關系,此后無論發生了什么情況,繼子女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事實不可能消失。繼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解除,但不能認為生父母與繼父母之間的婚姻關系終止,繼父母子女關系就自然終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能否解除的批復》(1988年1月22日)中就明確指出:“繼父母與繼子女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自然終止,一方起訴要解除這種權利義務關系的,人民法院應視具體情況做出是否準許解除的調解或判決!薄
但是,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畢竟只是一種擬制的法律關系,既然是人為創設的,在一定的條件下也是可以人為解除的。筆者覺得下列情況可以考慮解除。
1、繼父母死亡或未成年繼子女死亡。
需要說明的是,繼子女受繼父母撫養教育成年后死亡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并不因此解除。
2、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的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這條規定表明,在繼父母與繼子女的生父母離婚時,如果繼父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繼子女,繼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解除。這是因為繼父母與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之間的親屬關系的基礎是繼父母與生父母的婚姻關系,繼父母之所以撫養教育繼子女,是基于對繼子女生父母的感情,繼父母與生父母的婚姻關系破裂,繼父母不愿意繼續撫養繼子女,法律就應考慮繼父母子女關系形成的前提。
3、繼子女離開繼父母隨生父母的另一方生活。
4、生父母死亡,生父母的另一方將未成年子女從繼父母處領回。
5、繼子女未成年時,經生父母、繼父母協商一致解除;繼子女成年后,繼父母與繼子女協商一致同意解除。
如未成年繼子女不堪忍受繼父繼母虐待,要求解除撫養關系的;對已成年的繼子女,如繼父母子女關系惡化而不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雙方的要求而解除。
應當注意的是,生父母與生父母離婚,繼父母子女之間已經形成的撫養關系不能消失,繼子女對曾經長期撫養教育過他們的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仍應承擔贍養義務。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曾作出《關于繼母與生父離婚后仍有權要求已與其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批復》(1986年3月21日),該批復表明,“經我們研究認為:王淑梅與李春景姐弟五人之間,既存在繼母與繼子女間的姻親關系,又存在由于長期共同生活而形成的撫養關系。盡管繼母王淑梅與生父李明心離婚,婚姻關系消失,但王淑梅與李春景姐弟等人之間已經形成的撫養關系不能消失。因此,有負擔能力的李春景姐弟等人,對曾經長期撫養教育過他們的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王淑梅應盡贍養扶助的義務。”
六、繼父母子女的繼承權
根據《繼承法》第 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7條規定,繼父、繼母與繼子女之間,已形成撫養關系的,互有繼承權。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后,仍有繼承生父母遺產的權利。
繼父母子女之間繼承關系的前提條件是繼父母子女之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他們之間的關系成為擬制血親關系,《繼承法》第10條規定有撫養教育關系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互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這就是說,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能否相互擁有繼承權,取決于繼父母與繼子女是否受其撫養教育,有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相互擁有繼承權。
此外,與繼父母有撫養教育關系的繼子女不同于養子女,他們享有雙重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明確規定:“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七、繼父母子女關系規定的完善
我國有關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散見于《婚姻法》、《繼承法》等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中,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釋對繼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并無明確完整的規定,有的相互矛盾,實踐中難以把握,弊端甚多。
針對上述弊端,筆者認為,相關法律規定予以完善:
。ㄒ唬⿵U止有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產生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父母子女關系到基因的傳遞,種族的延續等,具有重大的社會意義。而在法律上,父母子女關系所蘊含的內容也遠遠超過其他社會關系。因此,這類關系的擬制只能發生在特定的情形之中!痘橐龇ā贰袄^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沒有真正體現當事人的意志,應予廢止,而代之以收養。當繼父母認為需要把繼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時,可以通過收養程序將該繼子女收養為養子女。也就是說只有繼父母明確的意思表示,才能與繼子女產生擬制血親關系。
。ǘ┰O立回報性扶助制度。
廢止了有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產生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繼父母對繼子女撫養教育后,如果不能得到其撫養過的繼子女的照料,有悖公平的理念,也有違權利義務一致的法理。而且從實際需要看,當繼父母由于年老等原因,不能得到任何扶助也可能使之處于困難之中,所以說,成年繼子女對撫養教育過自己的繼父母應當負有扶助義務。
(三)設立有條件繼承制度。
現實中,現行的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最大的問題是,撫養教育繼子女的繼父母,其盡了義務,財產反而可以由繼子女繼承。
撫養教育繼子女的繼父母,其財產可以由繼子女繼承的最大不公平性體現在:繼父母對繼子女盡了撫養義務,而繼子女對繼父母未盡贍養義務的時候。但是,當繼子女對繼父母盡了扶助義務后,情況就發生了變化,這時繼父母子女應視為父母子女 ,繼子女成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繼父母對繼子女盡了撫養義務后,繼子女先于繼父母死亡,基于同樣的理由,繼父母成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當然,何種情況可以認定為已盡撫養義務,何種情況可以認定為已盡贍養義務,是一個棘手的問題。
本文第一節的案件,按現行法律規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但在現實生活中,原告將受到輿論譴責,出現這樣的現象,必然是某個環節出了問題。
(說明:本文中的繼父母,有時含義為繼父或繼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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