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霞 ]——(2010-10-18) / 已閱10397次
唐青林(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律師):企業在保護商業秘密方面一定要做好預防性工作:劃定商業秘密的范圍,建立秘密資料的存檔管理制度;涉密計算機不聯網,對企業員工進行商業秘密法律知識培訓;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與可能接觸較高級別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簽署保密協議時,一定要根據其接觸或可能接觸的商業秘密進行嚴格劃定、明確保密的具體內容。
張玉瑞(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企業不能利用勞動合同訂立保密方面的霸王條款,要求職工對所有技術內容都保密;也不能訂立不合理的競業限制合同,限制職工合理流動;對于跳槽職工以及競爭對手,不能輕易采取刑事行動,追究刑事責任。
張小林(北京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法博士):競業禁止和勞動合同終止后的保密義務,應當以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補償金為對價。我國法律法規目前沒有明確規定,僅有一些地方性規則對競業禁止條款及補償金額度做出了規范。企業為此支付相應補償金,也有利于保障員工對保密義務的自愿履行。
■延伸閱讀
商業秘密保護的立法模式
目前,各國主要通過合同法、侵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刑法中的有關規定對商業秘密實施間接保護,但以民事保護為主,刑事只是作為一種補充性保護手段。如美國1939年侵權行為法重述以侵權法保護商業秘密;日本、韓國則將商業秘密納入不正當競爭法的軌道予以保護;墨西哥、巴西則是通過工業產權法來保護商業秘密。也有的國家采用專門立法的形式保護商業秘密,如瑞典制定了《商業秘密法》。
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的商業秘密保護的立法,有關商業秘密的保護的規定主要分散在一些法律的條款中。
2009年05月07日 科技日報 作者:劉霞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