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謝斌 ]——(2010-10-19) / 已閱7947次
如何理解遺贈的相關法律問題
謝 斌
遺贈,是指公民以遺囑方式將其遺產中財產權利的一部分或全部贈給國家、集體組織、社會團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的法律行為。《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
遺贈成立應具備的要件:
1、遺囑人在立遺囑時,須有完全行為能力。
2、遺囑內容須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內容須合法。
3、遺囑人須對財產享有處分權,并且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繼承法》十九條明文規定的。
4、受遺贈人須在遺囑生效時存在、未死亡。
5、受遺贈人應當明確表示接受遺贈。《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遺贈與遺囑繼承都是公民以遺囑方式處分自己財產而在其死后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但是遺贈與遺囑繼承仍存在區別:
1、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主體范圍不同 。《繼承法》規定,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而且是與立遺囑人有血緣關系、婚姻關系、撫養關系的自然人。受遺贈人則可以是國家、集體組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
2、對待遺產的意思表示不同。《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明確表示是否接受遺贈,且有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的時間期限。遺囑繼承人自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則視為接受繼承,放棄繼承權必須于此期間內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
3、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 。受遺贈人不直接參與遺產分配,而遺產繼承人可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以實現其繼承權。
4、在遺囑繼承中,遺囑人可在遺囑中指定候補繼承人,而在遺贈中則不能指定候補的遺贈人。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按法定繼承辦理。
執行遺贈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在附義務的遺贈中,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愿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2、接受遺贈的是否應當承擔相應遺贈人的債務。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3、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其應遺贈的財產轉為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如果繼承開始后,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
荔浦縣人民法院 謝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