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謝斌 ]——(2010-10-20) / 已閱9523次
我國刑事訴訟中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探析
謝 斌
在和諧司法之精神下,針對一些特殊刑事案件,理論界提出了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有贊同也有反對。清華大學的張建偉教授提出,無論叫暫緩起訴或者起訴猶豫,或者叫美國的審判分流,都不夠準確,把暫緩起訴改成附條件不起訴更好一些。筆者傾向于使用附條件不起訴這一概念。
附條件不起訴是指由檢察機關對于除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暴力性犯罪之外的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的犯罪嫌疑人,根據其年齡、性格、健康狀況、所處環境、犯罪情節、悔罪表現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進行綜合衡量,認為不是必須立即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對其規定一定的考驗期,讓其在該考驗期內完成一定的義務,并對其在該考驗期內的具體表現決定是否還對其提起公訴的一項刑事訴訟制度。
一 、附條件不起訴之特征
(一)適用對象之特定性
附條件不起訴之適用對象是已經構成犯罪,依法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的犯罪嫌疑人。但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暴力性犯罪不予適用。檢察機關根據這些犯罪嫌疑人的年齡、性格、健康狀況、所處環境、犯罪情節、悔罪表現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進行綜合衡量,認為不是必須立即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讓其在該考驗期內完成一定的義務,并對其在該考驗期內的具體表現決定對其是否還進行刑事處罰。這樣,就給那些犯罪危害性較小的犯罪嫌疑人更多的改過自新的機會。在以下情況下,檢察機關應優先考慮適用附條件不起訴:(1)犯罪情節輕微的青少年、老年或嚴重身體缺陷的;(2)犯罪情節輕微的初犯、偶犯、過失犯、共同犯罪中從犯、脅從犯,并具有良好的幫教條件;(3)犯罪后采取彌補或會該措施,不致再危害社會,并具有良好的幫教條件的;(4)取得被害人諒解,并具有良好的幫教條件的。筆者認為,除了上述條件外,還要考慮犯罪嫌疑人犯罪后的表現情況,例如,犯罪嫌疑人是否認罪、是否積極賠償被害人等。只要符合上述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都應當優先考慮對其適用附條件不起訴之規定。但是,附條件不起訴不適用于累犯,即使累犯的前后兩罪都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
(二)附加條件之特殊性
對犯罪嫌疑人附加一定的條件和期限并對其幫助考察是附條件不起訴這一制度的特點。在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中,檢察機關可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通過認真分析研究,決定對犯罪嫌疑人作出附加條件的不起訴決定。這些附加條件應以義務性條件為主。人民檢察院經犯罪嫌疑人同意,可作出如下附加條件:(1)立悔過書;(2)向被害人道歉;(3)對被害人的損失作出賠償或給予被害人補償;(4)向指定的公益團體或社區支付一定數額的財物或提供一定時間的公益勞動;(5)不得以任何形式侵擾被害人、證人,不能搞打擊報復或變相打擊報復;(6)其他根據案件情況需要附加的義務,例如,強制戒毒、強制醫療等。其中尤其注意的是,檢察機關不能把犯罪嫌疑人交付一定的金錢作為附條件不起訴的必要條件,如果那樣的話,對造成其他的犯罪嫌疑人不公平,有違刑事政策之精神。
(三)程序之嚴密性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是屬于程序性刑事訴訟制度,因此,檢察機關就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為了防止檢察機關自由裁量權的濫用,確保該制度公平、合理的適用,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必須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嚴密的制度。具體操作如下:(1)負責案件的檢察官審查材料,認為符合附條件不起訴條件的案件,在聽取被害人的意見,并經犯罪嫌疑人同意的基礎上,擬定附條件不起訴意見;(2)檢察官將案件報請檢察長提交監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并報上級檢查機關備案;(3)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書,設立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考驗期,在決定書作出之日起三日內將其送達犯罪嫌疑人、辯護人、被害人以及有關機關、團體、學校或社區;(4)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書應當載明犯罪嫌疑人的具體情況、案件的事實和理由、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以及附加條件、附條件不起訴的撤銷、不服不起訴決定的救濟方式等內容;(5)檢察機關負責附條件不起訴執行的監督。筆者認為,除了上述規定外還應增加對幫教程序的規定;不僅檢察機關可以監督,除檢察機關以外的其他人也可以監督,如:公安機關、被害人、人民群眾等等。只有這樣,才能更加的體現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嚴密性。
(四)結果之非終結性
由于附條件不起訴規定了一定的考驗期,因此,考驗期限的終止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悔改表現或重新犯罪,那就有起訴的可能性,這就是附條件不起訴的結果的非終結性;另一種情況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該考驗期內犯罪,可參照我國刑法關于緩刑的規定處理。具體操作如下:(1)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該考驗期內毫無悔改表現,未認真履行對其所賦予的義務,可參照刑法第77條第二款之規定,由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檢察機關撤銷對其所附條件之考驗期,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該考驗期內被發現漏罪或犯新罪的,可參照刑法第77條第一款之規定,由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檢察機關撤銷對其所附條件的考驗期,將以前所犯之罪與新犯之罪依照數罪并罰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其中,要注意的是,對于犯罪嫌疑人在之前所交付的財物不能因考驗期的被撤銷而予以返還。
二、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存在之合理性
1、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是符合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懲罰與教育這兩個屬性是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的,互相不可分離。首先,懲罰不能離開教育,沒有教育內容的單純的懲罰不是我們社會主義刑法中的懲罰。其次,教育也不能離開懲罰,懲罰的教育性必然要以懲罰為前提,沒有懲罰的單純的教育的內容也不能成其為懲罰。2、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符合訴訟和解的司法精神和司法原則。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和諧,而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正符合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和諧精神的,符合公平、正義的司法要求。3、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有利于減少訴累,節約司法資源。我們國家為了打擊各種犯罪,每年需要投入大量的社會資源,僅關押一名犯人,每年就需要花費一萬元以上的費用。”就我國而言,一方面司法資源嚴重緊缺,另一方面訴訟成本明顯偏高。而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附條件的不起訴,一般來說,就減少了檢察機關的公訴、人民法院的審判等環節,從而減少了法院的負擔,對于目前我國在司法上經費緊之張現狀的抑制有一定的作用,符合訴訟效率原則。
三、附條件不起訴適用的對象
附條件不起訴之適用對象是已經構成犯罪,依法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的犯罪嫌疑人。但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暴力性犯罪不予適用。檢察機關根據這些犯罪嫌疑人的年齡、性格、健康狀況、所處環境、犯罪情節、悔罪表現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進行綜合衡量,認為不是必須立即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讓其在該考驗期內完成一定的義務,并對其在該考驗期內的具體表現決定對其是否還進行刑事處罰。
四、附條件不起訴適用的附加條件
在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中,人民檢察院經犯罪嫌疑人同意,可作出如下附加條件:(1)立悔過書;(2)向被害人道歉;(3)對被害人的損失作出賠償或給予被害人補償;(4)向指定的公益團體或社區支付一定數額的財物或提供一定時間的公益勞動;(5)不得以任何形式侵擾被害人、證人,不能搞打擊報復或變相打擊報復;(6)其他根據案件情況需要附加的義務,例如,強制戒毒、強制醫療等。其中尤其注意的是,檢察機關不能把犯罪嫌疑人交付一定的金錢作為附條件不起訴的必要條件,如果那樣的話,對造成其他的犯罪嫌疑人不公平,有違刑事政策之精神。
五、附條件不起訴適用的程序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是屬于程序性刑事訴訟制度,因此,檢察機關就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為了防止檢察機關自由裁量權的濫用,確保該制度公平、合理的適用,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必須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嚴密的制度。具體操作如下:(1)負責案件的檢察官審查材料,認為符合附條件不起訴條件的案件,在聽取被害人的意見,并經犯罪嫌疑人同意的基礎上,擬定附條件不起訴意見;(2)檢察官將案件報請檢察長提交監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并報上級檢查機關備案;(3)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書,設立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考驗期,在決定書作出之日起三日內將其送達犯罪嫌疑人、辯護人、被害人以及有關機關、團體、學校或社區;(4)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書應當載明犯罪嫌疑人的具體情況、案件的事實和理由、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以及附加條件、附條件不起訴的撤銷、不服不起訴決定的救濟方式等內容;(5)檢察機關負責附條件不起訴執行的監督。
六、附條件不起訴適用的結果
由于附條件不起訴規定了一定的考驗期,因此,考驗期限的終止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悔改表現或重新犯罪,那就有起訴的可能性,這就是附條件不起訴的結果的非終結性;另一種情況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該考驗期內犯罪,可參照我國刑法關于緩刑的規定處理。其中,要注意的是,對于犯罪嫌疑人在之前所交付的財物不能因考驗期的被撤銷而予以返還。
綜上所述,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是適合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使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與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酌情不起訴制度并生共存,能更加使檢察機關在法律賦予的職權范圍內更加主動、靈活地處理刑事案件,能夠更好的實現司法公平和正義,從而更加的促進社會的和諧。
參考文獻:
1、陳光中:《關于附條件不起訴問題的思考》,載《人民檢察》,2007年24期
2、徐東:《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研究》,載《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07年4月
3、陳國慶:《不起訴制度的觀點爭議回應》,載《人民檢察》,2007年24期
荔浦縣人民法院 謝 斌 15978013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