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琳萍 ]——(2010-10-20) / 已閱7971次
如何理解定金罰則的適用問題
李琳萍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最高院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定金可分為訂約定金、成約定金、解約定金等類型。
1、訂約定金,其設立是為了擔保主合同的簽訂。其法律效力的發生與主合同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沒有關系。《擔保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2、成約定金。成約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約定的定金。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有成約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則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
3、解約定金。《擔保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解約定金是指以定金做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即支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放棄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也可以雙倍返還定金以解除合同。
4、違約定金。《擔保法解釋》第一百而十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定金的法律特征:
1、定金是一種金錢擔保方式。定金是通過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擔保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或者解除的。
2 、定金是通過定金合同和給付行為設定的。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它既可以體現為主合同中的定金條款 , 也可以是單獨訂立的合同。
3 、定金必須以明確的意思表示約定。當事人要么明確約定其給付的金錢為定金,要么約定了定金罰則的實際內容,否則不構成定金。
如何適用定金罰則:
定金的數額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不適用定金罰則,超過部分可以作為履行主合同債務的價款。當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少于約定的數額時,以實際交付的數額為準,視為對定金約定的變更。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如果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注意,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而因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但是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過錯的第三人追償。
荔浦縣人民法院 李琳萍 15978013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