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亞新 ]——(2010-10-22) / 已閱4840次
法官職業化建設的現實基礎
楊亞新
確定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發展目標,是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的產物,是歷史的選擇結果。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法官職業化建設的目標,是在認真總結人民法院幾十年來審判工作正反兩方面經驗教訓后長期深思熟慮的結果,是實現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實現司法“公正與效率”世紀主題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法院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勇于創新的精神在隊伍建設方面的具體體現。這一舉措的提出,還源于內外部條件的成熟以及主客觀環境所提供的堅實基礎。
1、政治基礎
我國的司法改革,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
2、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2002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對法官的職責、權利和義務、任職條件、任免程序、法官的等級、任職回避、獎勵懲戒等等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同時強調,對法官的工資制度和工資標準退休制度等,根據審判工作的特點,由國家另行規定。《法官法》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人民編制內員額比例的辦法和人民法院書記員的管理辦法。
所以,人民法院的改革是有法律依據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為法官職業化建設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和重要的制度保障。
3、理論基礎
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我國的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飛速發展,司法改革理論取得了重大突破;不少專家學者對法院的司法體制改革進行了深入地探討和研究,再加上國外法官職業化理念相繼引進,使法官職業化建設有了必要的理論鋪墊。法官不是大眾化職業,已經尤為廣大法律專家學者的共識。關于法官職業的特殊性,學者們把它歸納為四個方面:
。1)法官所行使的司法權具有特殊性。
(2)司法權的作用和功能特殊。
(3)對法官素質的要求獨特。
。4)法官的思維方式特殊。
這些理論,對于我們今天進行的法官職業化建設是十分重要的。
4、群眾基礎
普法教育的廣泛開展,使人民群眾特別是領導干部的法制觀念逐步增強,認真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依法辦事,忠實履行職責的觀念深入人心。社會各界關于法官不是大眾化職業的共識和要求法官職業化的共同呼聲,使法官職業化建設具備了必要的社會條件和堅實的群眾基礎。
。1)重新構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保障機制。
。2)改革司法行政管理體制,確保法官獨立審判。
。3)法官不是大眾化的職業,應當是全社會的精英。
(4)建立法官高薪保障制度。
綜上所述,法官職業化建設符合民意,具有雄厚的群眾基礎。
5、人才基礎
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實施了科教興國的戰略,加大了對教育的投稿特別是國家的高等教育發展迅速,招生計劃一再擴大。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1990年我國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只有60.9萬人,到2002年高校招生已經達到273萬人。2004年,全國高等法律教育在校生總數已達36萬人,顯示了法律職業所具有的強大吸引力。
從人民法院內部來看,各級人民法院不斷加強對現任法官的教育培訓工作法官文化層次和審判業務素質整體上有了較大提高。同時,通過機構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法官隊伍構成進一步優化,隊伍的年齡結構、知識結構更加趨于合理。法學教育的發展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實行,為法官職業化建設提供了較為充分的人格儲備。
6、物質基礎
在中國共產黨的正確方針、政策指導下,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國家財力的增強,使得法官職業的經濟保障等成為可能。法官職業的吸引力在逐漸增大,凸顯出法官職業應有的尊榮。
北安市人民法院 楊亞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