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sg ]——(2010-10-22) / 已閱8449次
遇到的法律問題: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對外簽訂合同是否有效?
張生貴
張生貴律師(13240422999)解答:企業法人依法設立并領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發生訴訟時,可將該分支機構及企業法人共同列為訴訟主體,首先由分支機構所有財產對外承擔民事責任,不足部分由其企業法人承擔清償責任。對于未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對進行民事活動,發生訴訟時又如何處理?企業法人內部設有領取營業執照,且未經法人授權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其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應確認無效。如其事后經法人追認,可視為法人行為,應確認有效。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或職能部門,依該企業法人在工商部門備案的章程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進行民事活動的,其對外簽訂的合同應視為企業法人所簽的合同,應確認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