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生貴 ]——(2010-10-24) / 已閱5463次
遇到的問題: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張生貴
張生貴律師(13240422999)解答:《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988年11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2000年12月第二次修訂)第37條則明確規定:“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取得法人資格和合法經營權的憑證!痹谖覈F行法律制度的背景下,公司作為一種企業法人,其營業執照被賦予了公司取得法人資格和經營資格的雙重證明效力。吊銷營業執照作為國家工商行政部門依法對違法公司實施的一種常見的行政處罰,對其產生的法律后果的不同認識,目前在理論界和實踐中主要有兩種觀點:一、公司法人資格和經營資格消滅說!肮痉ㄈ速Y格和經營資格消滅說”滿足了方便國家管理的需要,也與營業執照具有雙重效力的立法現實相一致。但是這種主張公司一旦被吊銷營業執照其主體資格即告消滅的觀點,忽視了公司消滅的過程性,沒有給公司留出處理善后事務的時間,既與公司法律主體資格必經清算才能消滅的法人終止理論通說相沖突,也與我國相關法律在法人終止問題上采取的登記要件主義相違背,更不利于實踐操作中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二、公司經營資格消滅說。其目的旨在解決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的主體資格問題。就立法、執法和司法的本意而言,吊銷營業執照的目的在于停止企業的營業,不允許其繼續新的經營活動,而不是禁止企業進行清算活動,而要進行清算,企業的法人資格就是必要的主體條件。因此,吊銷營業執照的后果應是取消企業的營業資格,而不應同時將其法人資格一并取消,法人資格的取消必以公司清算完結并辦理注銷登記為條件。可以說,這種觀點具有較為普遍的代表性,已經得到越來越多的理論界和實務界人們的認可。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因債權債務關系涉及訴訟的,其訴訟主體如何確定?依據第二種觀點,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已經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主張債權時,應當確定公司為被告,并由清算組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未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主張債權時除了應當確定公司為被告外,還應當追加清算義務人為訴訟主體。直接判令清算義務人在一定期限內對公司進行清算,以公司清算后的財產承擔責任。至于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公司清算義務人不依法履行清算義務的“遺棄”行為,客觀上侵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是否可援引公司人格否認原則,由其作為訴訟主體,直接對公司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則應是另一層的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