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琳萍 ]——(2010-10-25) / 已閱6384次
被飼養的寵物狗咬傷后的維權路?
李琳萍
案例:
王大爺某天在小區內乘涼,突然被一條不知從哪里竄出的黑色的中型狗咬傷了。經周圍好心人幫助送到醫院治療,并打了狂犬病疫苗,此事花費了1200多元。事后王大爺覺得自己被他人的狗咬傷,狗主人應當承擔自己的醫療費用。經過打聽,王大爺知道咬傷自己的狗是同一小區的李某飼養的,遂找到李某要求李某承擔自己的醫療費用。而李某否認自己的狗咬傷了王大爺,并同意支付醫療費給王大爺。為此,王大爺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分析:
隨著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現在很多家庭都有飼養寵物狗的習慣。而寵物狗的增多,相對的因寵物狗傷人的糾紛也逐年增多。當出現寵物狗傷人事件后,本文將從事故的舉證責任、歸責原則、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中做簡要分析。
關于寵物傷人事件中舉證責任的分配
受害方舉證責任:包括1、證明受損害的事實;2、受損害一方的損害是由侵害方所飼養或管理的動物造成的。實際上飼養的動物傷人比較難確定證據,一般確定證據的方式有事故發生過程的錄音、報警后的詢問筆錄、正規醫院的就診證明等。
侵害方的舉證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五)項規定,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因此侵害方負擔的舉證責任就是是證明損害是因受害方的過錯或者是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只有證明對方有過錯,可減輕或者是免除侵害方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關于寵物傷人事件的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從該條規定的內容來看,對于動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當發生寵物傷人事故后,對該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的行為人,不問其有無過錯,都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如果侵害方能證明受害方在事故中存在重大過失或者過錯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侵害方的賠償責任。
關于寵物傷人事件中的刑事問題思考
在我國大型犬是指犬成年時體重在30-40公斤,身高在60-70厘米的犬。大型犬體格魁梧,不易馴服,氣大勇猛。而超大型犬是指成年時,體重在41公斤以上,身高在71厘米以上的犬種。這類犬種只適合特種職業飼養、適用,而不飼養居民飼養。
《刑法》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第十五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從上述法律我們可以看出,若一般民眾飼養禁養的大型、超大型犬,那么當飼養人監督或者管理不當的情況下,造成犬傷人或致人死亡的事故,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中管理者的行為狀態,認定管理者是屬于過失還是故意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據此認定管理者是否構成犯罪。
因此,法官提醒,作為寵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對寵物的管理和約束,防止其對他人的傷害。政府有關部門也應加強對飼養寵物的監管力度,給動物和人類和諧共處創造條件。
荔浦縣人民法院 李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