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繼蘭 ]——(2010-10-25) / 已閱7785次
立案調解九法
陳繼蘭
黑龍江省北安法院具有轄區廣人口多的特點,根據這一特點,積極探索調解藝術,推行立案調解,探索即立、即調、即結的辦案新機制,經過一段時間的探索和實踐,總結出立案調解“九法”。
在立案過程中,把依法調解工作做為止紛息爭的最佳途徑,只要當事人自愿,盡量調解結案。實行立案調解制度化、上門調解經常化、送達調解規范化、人人調解普遍化,開創了調解新路子。在案件的調解過程中,充分賦予當事人擺事實、講道理的機會,盡量讓雙方當事人溝通思想,消除對抗情緒。并施以不同的調解方法,縮短了辦案周期,提高了結案率,節省訴訟成本,減輕了當事人訴累,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幾年來我們法院民事案件的立案調解率均保持在30%以上,當即履行率達到100%,平均審時2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為創建和諧社會做出了應有的貢獻。具體做法:
1、受理衷告法。在受理案件時,采取書面和口頭的形式,向當事人宣傳調解的特點、程序、原則等規定,使當事人對訴訟程序有充分認識和考慮,為調解打下良好基礎。
2、立案即調法。對于立案時能很快聯系到被告,且雙方當事人都愿意接受立案調解的案件。及時組織調解,做到當日立案、當日調解、當日送達、當日結案。
吳某訴孫某離婚后財產糾紛案。當事人雙方因撫養費,曾多次協商未果,見面非吵即打。吳某到該院起訴,并說孫某在外地打工,現在正好在家,一旦出去打工就不知什么時間才能回來。立案法官當即立案,并迅速通知孫某到院應訴,雙方剛一見面,便相互謾罵,原告又哭又鬧,致使調解一度中斷。但法官不急不燥,經過兩個小時的耐心工作,終于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3、電話調解法。民事案件調解往往需要反復多次的協商,考慮到方便訴訟,節省當事人的時間,通過電話征求雙方意見,協議基本達成一致,再約定調解時間,雙方來法院履行有關法律手續。
二井鎮王某訴李某一案,雙方因土地承包發生糾紛,王某將二輪土地承包后所分得的土地因外出打承包給了李某,現王某回來想要回土地自已經營,李某以承包期末滿不同意退還,又不同意按現價提高土地承包費用,王某認為現土地承包費已經大幅度上漲給自已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雙方多次協商未果。訴到法院后,考慮到雙方當事人比較忙,立案法官就通過電話多次做工作,談妥了協議內容,促成雙方達成協議,既節省了訴訟成本,又方便了當事人。
4、送達調解法。北安法院的案件管轄是按照轄區面積來劃定的,因此呈現范圍廣人口多特點。為了方便當事人訴訟,主動上門服務,就地送達、調解。
某日,立案庭接到城郊鄉農民張某電話,稱市內一家公司拖欠他和其他幾位農民工勞務費款,近兩年,多次催要無果,要求立案。看到這種情況,立案法官主動服務,第二天一早,就到市內這家公司說明了情況,迅速找到各方當事人,當時立案、當時送達、就地調解,當日三起案件全部調解。可謂三案兩年成頑疾,法官一天全化解。
5、情理共用法。民間糾紛大多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這個時候,就需要做耐心細致的工作,既不能強制壓服,更不能一推了之。要耐心地為矛盾雙方釋疑解惑、排憂解難,以誠相待,推心置腹,以心換心,將心比心。法、理、情兼容,勸、誘、導共施,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糾紛。
某學校學生王某和李某在放學的路上,因騎自行車相碰發生口角,王某用自行車碰撞被告人李某,導致兩人撕打在一起,李某一拳打在王某面部,將王某左耳打傷造成左耳外傷性耳膜穿孔,經法醫鑒定屬輕傷。雙方當事人情緒極不穩定,為防止發生新的沖突,學校及二人所屬的公安機關曾先后多次邀雙方當事人和家長一起調解此事,均因賠償數額分歧較大,無法形成一致意見。王某便自訴到法院,并到有關機關上訪,了解到這個情況后,立案法官會同學校領導前往李某住所,促膝談心,真誠交心。摸清了雙方癥結所在,隨即向當事人宣講了相關法律規定,進行了耐心的調解,終使雙方化干戈為玉帛。并于當天制作調解書送達到當事人手中,使半年頑疾,一朝被化解。
6、教育引導法。對在糾紛中存在明顯過錯的當事人,采取正面教育引導,并將其行為與相關法律規定結合起來進行宣傳教育,促成調解協議的達成,贏得調解的成功。
原告吳某與被告張某原系夫妻關系。原告訴稱,因被告有外遇,導致夫妻關系出現矛盾,而且被告長期對原告打罵,導致雙方破裂,遂于2005年6月10日在當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雙方協議約定,被告每月給原告500元,自2005年7月至2014年7月,共九年。但被告自2007年元月開始拒絕付款。后就付款問題,雙方當事人曾多次協商未果。因此事一直懸而未決,雙方當事人情緒極不穩定,見面非吵即打,為防止發生新的沖突,雙方親屬也參與調解此事,但無法形成一致意見。看到這種情況,法官首先找被告做工作,對被告的行為進行了批評教育,引導被告采取“換位法”站在對方的立場上設身處地考慮問題,將心比心,增進理解,消除隔閡,化解怨氣。經過耐心工作,使一起家庭財產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7、保全促進法。他們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積極探索對訴前保全規則的運用,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加大訴前保全力度,為案件的順利調解和執行打下良好的基礎。
在辦理原告北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訴被告北安市勞動社會保障局拖欠工程款糾紛一案中,經審查發現該案法律關系明晰,債權、債務關系明確,且被告有履行能力又拒不履行義務。即擬定了立案調解方案,應原告申請凍結了被告的銀行存款30萬元,次日即組織雙方調解,被告當即履行了全部欠款。
8、非訴解決法。在法院接待的來訴群眾中,有相當數量的非訴訟案件或者極其輕微的糾紛,如家庭瑣事、鄰里糾紛等。這些糾紛通過訴訟渠道解決,周期長、效率低、社會效益差。但如果對這類群眾來訪生硬拒絕,一推了之,則將直接影響到人民法院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為此該院加強了處理非訴來訪的工作力度,指定專人接待處理,對于當事人反映的各種非訴問題,接待人員進行耐心細致講解,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對于家庭瑣事、鄰里糾紛等,做好當事人的法律、道德的宣傳、教育工作;對于來訪老戶,還定期給予回訪。通過這種深入細致的工作,使得非訴來訪案件做到了事事快落實,件件有結果,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某社區退休職工張某因與子女發生糾紛,多次到有關單位上訪,要求處理幾個子女,后來到法院,要求立案,因不屬于法院主管無法受理,但簡單推托,勢必造成其家庭生活不穩定,也增加有關單位的負擔。法官就與幾個子女和相關單位聯系,多次座談,最終解決了張某的后顧之憂。
9、尋求幫助法。法官在調解過程中,針對不同性格、不同知識層次的人,采取不同的宣傳、教育、疏導方法和形式。通過當事人的代理人、親戚、朋友、家人、單位領導等做當事人的教育、勸說工作,借親情、友情、同鄉之情,灌輸法制意識和傳統美德,緩和當事人的對立情緒,引導他們達成調解協議。特別是當有人為案件一方當事人說情時,利用該說情人做這一方當事人的開導、說服工作,化不利因素為積極因素,使雙方當事人能夠在調解中互相做出合理讓步,促使調解協議的達成。
王某某因其親屬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因賠償數額問題與事故責任人多次協商未果,至今已一年有余。案件訴來該院后,立案法官了解到事故發生具體原因及責任人的一些實際困難,先后多次做多方當事人思想工作,由于工作到位,使該案得以順利調解,雙方當事人都感到滿意。
民事調解是極具中國特色的一項司法審判制度,是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一大法寶。立案調解則是新生事務,還需要我們不斷的總結摸索,必將使使大量的民事糾紛解決在基層,消化在萌芽狀態,對于純化民間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一定會起到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