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亞利 ]——(2010-10-26) / 已閱6559次
物權法定原則探析
劉亞利
物權法定原則屬于國家意志在物權的創設問題上對當事人個人意志的一種強制。是由物權法中明確規定的。物權法定原則的這種強制性容易使人們誤認為物權法定原則與民法私法自治的原則相沖突。其實不然。民法中體現的私法自治,是指民法作為規范民事活動領域中當事人行為的法律規范,原則上只是提供當事人行為的適當模式,并不強制當事人實施這些行為,只有在當事人逾越法律設置的禁止界限,如違反公序良俗時,民法才通過讓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予以矯正。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自己的個人意志自由地創設民事權利義務,享有取得權力和行使權利的自由、選擇利益爭端的解決方式的自由等。民法的這種自治特質通過合同自由原則在合同法領域得到了最為典型的體現,所以在合同法領域可以看到諸多的“合同另有約定除外”。在物權法領域,物權法很少允許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然而,不能因此認為物權法定原則是私法自治的對立。相反,從某種意義上看,物權法定原則一定程度上可以促進私法自治在民法其他領域的發展。
一、物權法雖然限制當事人在物權的種類之外設定物權,但仍然肯定每一個當事人都可以而且應當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決定私法方面的一切關系。物權法定原則具體主要表現在:
物權法肯定了每個人都享有平等、獨立地取得和享有各類物權的權利能力。
(1)物權法賦予當事人在法定物權的范圍內決定是否設定物權關系、設定何種物權關系、是否變動物權以及以何種條件變動物權等自由。
(2)物權法確認了每個物權人的權利可以自由地行使并應當受到尊重,他人不得侵犯物權人的物權,不得干涉物權人行使權利。正因如此,物權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由地處分物權,如與他人訂立合同轉讓物權,也可以在自己的物權受到侵害時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物權。從這一點上看,物權法符合私法的特征,仍然貫徹著私法自治原則。
二、物權法定原則對物權種類予以限制的目的旨在保護物權人的權利受到尊重,并進而保護交易安全。合同法主要規范交易,而交易的進行往往以對物的支配權為前提,如果不以強行法確定物權的類型及其內容,第三人無從知道物權人享有的是何種類型的權利以及權利的內容如何,也就無法做到尊重他人的物權。因為物權獲得他人尊重的前提是物權人之外的他人知曉物權的存在以及內容。與此同時,如果物權的種類和內容混亂,勢必嚴重增加交易成本,物權難以辨認,此時第三人由于無法確定通過交易獲得的物權是否可靠,從而處于被動地位,終將導致交易很難正常進行。因此,如果不采用物權法定原則,防止一物上任意創設不相容的整個物權,交易中就必須由單個的合同從外部加以控制,這使得合同自由原則受到極大的挑戰。
綜上,由于物權法和合同法有著不同的屬性,私法自治在財產支配領域與財產交換領域便有不同的表現。正如合同法必須限制合同關系的締結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一樣,物權法必須通過物權法定原則限制物權種類和內容的自由創設,但這不僅無損物權法的司法性質,而且有助于實現民法的私法自治品格。
北安市人民法院 劉亞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