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文峰 ]——(2010-10-26) / 已閱7247次
未經法院確認的離婚協議是否生效?
田文峰
案例:
趙某(女)與李某(男)于2001年2月自愿登記結婚,2002年12月生一子李某某。2009年后,因家庭瑣事雙方經常爭吵,后經雙方自愿協商達成了一個離婚協議:一、趙某與李某離婚;二、婚生子李某某由趙某撫養,撫養費趙某和李某每月各負擔300元;三、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40000元,趙某與李某各享有20000元。雙方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并捺手印。此后,雙方按協議各自履行約定義務。李某在2010年7月經人介紹認識一個對象,并自愿去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民政部門告知李某,其與趙某尚未離婚不能辦理結婚登記。問,趙某和李某訂立的離婚協議是否生效?
分析:
要掌握離婚協議的效力,應當明確我國離婚的程序是什么?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由此可見,在我國離婚可以采取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登記離婚,即在雙方自愿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另一種則是訴訟離婚,即男女雙方無法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準許雙方離婚或者調解雙方離婚。凡是未經過這兩個其中之一程序的離婚,均是無效的離婚。
離婚協議,就是夫妻之間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所達成的有關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的協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并經審判人員審核后,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該條第二款規定,調解協議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制作民事調解書。
如果是未經上述程序確認的離婚協議有下列法律后果:1、離婚協議,沒有經司法或法院認可,沒有法律效力;2、協議不生效,雙方的婚姻關系依然存在;3、如果只憑夫妻間的協議,再去登記結婚,將構成重婚罪。4、離婚協議在真正的離婚訴訟中,可以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經過人民法院確認的離婚協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調解協議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
荔浦縣人民法院 田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