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文瑞 ]——(2010-10-26) / 已閱12153次
市民社會與民法關系論
蔡文瑞
摘 要: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市民社會的本質在于擁有個人自由,不論是事實上的自由還是文化上的自由;不僅包括財產自由,還包括活動自由,思想自由。關于民法與市民社會之間的關系有著重要的意義,重要的本文擬就此進行淺顯的探討。
關鍵詞: 民法; 市民社會; 自由
一、對“民法”概念的思考。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這是《民法通則》中對“民法”所下的定義,從開始學習法律,我們便接受這個概念。但是隨著學習的逐漸深入,這個“民法”概念也日益引起筆者的思考。“公民”是一個極具公法色彩的概念,公民是憲法學的一個基本范疇,是指具有一個國家的國籍,并根據該國的憲法和法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自然人。公民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是和民主政治緊密相連的。從其性質上看,公民具有自然屬性和法律屬性,公民的自然屬性指公民首先是基于自然生理規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體。其法律屬性是指公民作為一個法律概念,以一個國家成員的身份參與社會活動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可見,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僅僅限定于本國的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也有可能受民法的調整,而且自然人的范疇也遠遠大于公民。因此,在民法概念中使用具有公法色彩的“公民”這一概念略有不妥。民法是典型的私法,在其概念中借用公法中的詞語也是不恰當的。
“民法”一詞,源于羅馬法中的市民法。有學者將“民法”定義為:是以規范自由人之間人身與財產關系而成為使命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在這里,我們對自由人的理解不能單單局限在“人”,這里的自由人有可能是自然人,也有可能是法人,還有可能是其他組織甚至是國家。自由人的重點在于自由,是指具有自由身份之“人”,是著重強調人所具有的自由之身份。在古羅馬,能夠享有在法定限度內按照意愿處置自己的人身和行動的自由權并不屬于所有“人”;擁有這種自由權的人叫做“自由人”,完全喪失者是“奴隸”。在自由人中又包括市民,外國人等。市民是擁有自由身份的羅馬人。羅馬法中對于市民之定義首先要求擁有自由之身份。
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詞。自由是每個人,除了受物質力量或法律阻卻外,可以任意作為的自然能力。這是指法律意義上的自由也是指私法意義上的自由,因而那些受到強力阻礙而無法支配自己的人身和行為的人同樣被正確的視為自由人。
二、關于市民社會。
市民社會的英文是civil society,其產生是歐洲中世紀地中海沿岸的一些商業城市的興起和發展。隨著生產的發展,農產品的剩余,人們相互之間交換,商業逐漸發展,出現了商人。商人在市民社會形成中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商人之間進行商業活動要求一定程度的自由,能夠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中世紀末期,出現了從事商品經濟的市民階層,隨之漸漸出現了市民社會。從詞源上其最早可上溯至古希臘先哲亞里士多德,西塞羅于公元1世紀將其轉譯成拉丁文societies civilis,不僅意指國家,而且也指業已發達到出現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體的生活狀況。早期自由主義思想家所使用的“市民社會” ,其意指與自然狀態相對的文明社會或政治社會,而不是指與國家相對的實體社會。只是在后來的發展中,市民社會與國家才逐漸分離。
在法律上,由事實上擁有個人自由,文化上同樣個人自由保障的人基于社會生活的需要而所形成的人的群體稱之為市民社會。組成市民社會這一群體的人首先必須擁有事實上的個人自由,即“在法定限度內按照意愿處置自己的人身和行動的自由權的人。”如果一個社會中的成員連按照自己的意愿來行為的權利都喪失了的話,該社會就不能稱之為是市民社會。文化上同樣擁有個人自由保障的人,該人其思想上是自由的,并且可以將自己的思想自由的表達于外部而不用顧及他人及社會之威脅。[論文網 LunWenNet.Com]
市民社會的本質在于擁有個人自由,不論是事實上的自由還是文化上的自由;不僅包括財產自由,還包括活動自由,思想自由。
民法是市民法,是權利法,是私法。羅馬法中“每一民族專為自身治理制定的法律,是這個國家所特有的,叫做市民法”,即調整羅馬市民之間的法律,作為羅馬市民也必須要求能夠按照自己意愿處置自己的人身和行動的自由,所以市民法更是調整擁有自由之人格的羅馬人的法律。民法是權利法,體現了其權利本位的思想。民法中有大量關于當事人權利的規定。而整個市民社會的運行,都圍繞著如何保護市民的權利和利益展開的。
三、民法與市民社會的關系。
通過羅馬法的學習,了解到“民法”一詞源于羅馬法的市民法,單從這里就可以看出民法與市民社會有著密切的聯系。民法的主體要求是自由人,作為市民社會的市民必須是事實上擁有個人自由文化上同樣擁有個人自由保障的人。民法的核心原則是意思自治,要求當事人雙方在自愿協商的基礎簽定合同,強調作為民事主體的人對其自我意思的自治和行為支配的自由。民事主體所作的意思表示和行為活動不受非法干涉,不受其他人的支配,同時對自己的意思表示和行為活動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法中的各種規范也是為了維護主體自由人在民事制度中的中心地位。
作為市民社會的成員的個人對其自己的生活和關系處理施行的是一種自治和自律,做出自己的意思表示和行為活動并排除政治國家的干預。就此一點來看,“自由”將民法于市民社會緊密的聯系在了一起。在民法中,人享有法律上的行為自由,其核心是合同自由,包括任意取得和出讓經濟財產的自由;而且,人就其合法取得的權利相對于其他人受到民法的保護。這都體現了自由深入到民法之中。同時,民法是法律,法律屬于上層建筑的一部分,而市民社會無疑又是處于基礎地位。因此,民法是建立在市民社會的基礎之上的,以市民社會為依托。
但是我們應該注意到自由不是沒有界限的。在市民社會中,一個人的自由受到所有其他人的自由的限制。即依個人意志自由形式權利以不妨害他人為限。完全的自由就是完全的沒自由。國家對民事社會關系調整過程,為了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整體的民事社會秩序對當事人的意思自由是有所限制的。
四、小結
從民法的概念及原則中看到,自由深深的貫穿于民法產生與發展的始終,是民法的核心之所在。市民社會之本質也在于個人自由。市民社會與民法是源與流的關系,民法根源于市民社會,建立在市民社會的基礎之上。市民社會為民法提供了堅實的經濟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