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亮 ]——(2010-10-27) / 已閱7979次
司法解釋在審判實踐中的重要性
劉亮
法官適用法律能力的提高是司法能力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官是社會矛盾糾紛的最終裁決者,他們適用法律能力的高低直接決定著一個國家的司法質量和水平,決定著人民群眾對司法的滿意程度,決定著法治力量在社會生活中所發揮的作用。而我國特有的司法解釋制度對增強法官法律適用能力的規范性、指導性和可持續性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就司法解釋的適用加以分析
一、法典的穩定性和局限性。
由于法律力圖增進社會的秩序價值,因此它就必須注重連續性和穩定性的觀念。正如我們所知,社會生活中的秩序所關注的是建構人的行動或行為的模式。而且,只有使今天的行為與昨天的行為相同,才能確立起這種模式。如果法律對頻繁且雜亂的變化起不到制動作用的話,那么其結果便是混亂和失序,因為無人能夠預知明天將出現的信息和事件。這樣,遵守先例原則與遵守業已頒布的制定法規范,就會成為促進秩序的恰當規范。成文法更是人類追求秩序和安定的最直接、最有效、最明確的選擇。)
成文法雖然具有上述人類自身發展無可比擬的優越性,但是如同任何事物的價值都是在獲取的同時又意味著喪失的道理一樣,其局限性也是顯而易見的。首先是成文法具有不合目的性。就是說法律的普遍性特征使法律只能注意到其適用對象的一般性而無法顧及其特殊性,但是適用于一般情況下能夠導出公平與正義的法律在適用于個別情況下是否同樣能夠形成公平與正義的結論卻是不確定的。由于成文法與生俱來的局限性無法克服,其效用的發揮必然受到限制,以至于人們不得不選擇要么經常修律更典,要么確定有權解釋的機關對法律不斷賦予符合法律目的和社會需要的解釋。于是,司法解釋便成為克服成文法之局限性的首選。
二、司法解釋的補充性。
司法解釋是我國法律機制中獨有的現象。解釋是更為靈活的法律。第一,司法解釋利于實現司法公正,從而成為人們達到訴訟目的的最直接途徑。完善的司法解釋機制的存在是克服此地與彼地、此案與彼案審判結果差異過大甚至完全相左的情況發生的全局性力量。第二,司法解釋利于保障和促進法院提高審判效率,從而實現以最小的司法代價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的司法價值目標。作為法院增強訴訟效率的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對于縮短審判周期,節約訴訟資源,降低訴訟成本,實現人們訴訟利益的最大化都能夠起到最直接的作用。第三,司法解釋利于整齊劃一法官對法律的理解,使法律在法官的運用過程中正確把握立法精神,從而使審判結果得到廣泛的認同。
三、司法解釋的審判實踐
司法解釋是法律和審判實踐結合的產物,判例是審判活動的直接反映,二者是相通的。在我國,實際上已經形成了司法解釋的內容由兩部分組成的局面:一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規范性司法解釋文件,例如《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等;另一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發布典型案例對某一類案件適用法律問題所作出的司法解釋。例如,1999年以前,各地法院對于搶劫犯罪中以暴力手段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定罪問題掌握不一。有的認定為搶劫罪,有的以搶劫罪、故意殺人(包括故意重傷、死亡)罪判處,造成同案不同罪不同刑的情況,有違法律的嚴肅性。最高人民法院就在當年公布了新疆羅登祥搶劫案,統一劃定了處理這類案件中應當區分的三種情況和相對應的罪名。至此,全國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的認識和做法上趨于統一。可以說這是運用判例指導審判實踐非常成功的一個樣板。而且,人們看到在這樣一個成功的樣板中,判例與司法解釋所起的作用并無二致。
北安市人民法院 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