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祖建 ]——(2010-10-27) / 已閱7088次
小議緩刑是否可以適用于罰金刑
黃祖建
罰金刑是指國家強制犯罪人向其繳納其個人所有的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種類。緩刑制度在我國刑罰體系的應用,既是對人權的尊重也體現了懲罰與寬大相結合、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是刑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緩刑是否可以適用于罰金刑,大多數國法律尚無明文規定,本文試著探討下緩刑應否適用于罰金刑的相關問題。
關于刑罰的罰金刑部分是否應適用緩刑,目前有兩種觀點。觀點一:罰金刑不能實行緩刑政策,法院僅可以判決緩刑適用于監禁刑部分。觀點二:對罰金刑也可以實行部分緩刑,即對無法交納全部罰金的犯罪人,可以判處先執行一部分罰金,另一部分緩期交納,如果緩刑期間表現好,緩刑期滿可視罰金刑已經執行完畢。筆者認同第二種觀點,因為大量的案例中犯罪人并不能完全支付罰金,如果對未繳部分實行緩刑,如同監禁刑的威懾作用一樣,對犯罪人的改過自新將起到很好的作用。
罰金刑以剝奪犯罪人一定數額的金錢為刑罰內容,執行則以犯罪人擁有一定的財產為前提,如果犯罪人沒有財產,罰金刑無法實際得到執行。如果因為犯罪人沒有支付能力而科處其他刑罰或者免除、推遲刑罰,處理方法雖說可行,但是與刑罰的合理性相悖,從刑罰的發展方向上看是相矛盾的。因此,筆者認為,對其科以罰金刑的緩刑應當可行。其他處理方法都存在一些不足:一、如果因為犯罪人無財產可供執行便對其變更為監禁刑,無疑會使刑罰變得過于苛刻,有違刑罰人道性的要求。二、如果因為犯罪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免除其罰金刑,這會使得刑罰過于隨意,對刑法的威嚴性是一種破壞。三、如果因為犯罪人無財產可供執行,便準許其延期繳納,待其有足夠財產時再重新執行,那么在相這段時間內,犯罪人必須將收入的絕大部分蓄積用來交納罰金,這明顯會影響其日后參加工作的積極性,極有可能會導致其自暴自棄,對犯罪人改過自新無益。以上可以看出,監禁刑與罰金刑同為刑罰種類,如果只允許監禁刑可以適用緩刑,而罰金刑卻不能適用緩刑,在刑法理論上是得不到支持的,而且在刑事審判實踐中也存在諸多不便。
盡管我國刑法沒有規定罰金刑緩刑制度,但是我國刑法對罰金刑的繳納與執行的相關問題規定不夠完善,導致罰金刑成為刑罰執行中難度最大、執行率最低的刑罰種類之一,面對這種情況,如果將緩刑引入罰金刑中,將有利于罰金刑的執行與罰金刑制度的完善,無疑將會推動我國刑法的發展。
作者:荔浦縣人民法院 黃祖建
聯系方式:15977302785 日期:201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