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金成 ]——(2010-10-28) / 已閱5335次
影響“同命不同價”的因素有哪些?
吳金成
近年來,由于種種原因,我國許多地方出現了一種怪現象,即受害人因同一侵權行為而死亡,但其家屬所獲得的賠償卻大不相同,甚至相差很大的現象。這種現象被通俗的稱為“同命不同價”,受到廣泛的質疑。
是什么原因導致了這種怪現象的發生呢?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經驗,筆者認為,影響“同命不同價”的因素主要有:
1、城鄉戶口區別。比如,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城市戶口的受害人就比農村戶口的受害人獲得的賠償要多得多。
2、不同的國籍。比如在航空運輸事故中,國內航空事故與國際航空事故的賠償標準就不一致,國內旅客獲得的賠償要遠遠低于外國旅客獲得的賠償數額。
3、不同的年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60周歲以上的公民的死亡賠償金數額要低于60周歲以下公民的數額。
4、不同的行業。比如,在國內航空事故中,航空公司對每位旅客的賠償數額為40萬元。但是在鐵路交通事故中,鐵路運輸企業對受害人的賠償數額卻限制在15萬元。
5、不同的地區賠償數額也不一致。因為各省區的居民收入不同,同樣性質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在不同的省區獲得的賠償數額也會出現差異。
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人們的平等觀念越來越強, “同命不同價”現象顯得與公平正義格格不入。為了彰顯生命的尊嚴,希望公民“同命同價”的時代早日來臨。
作者:吳金成。
工作單位:廣西荔浦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