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金成 ]——(2010-10-28) / 已閱5090次
淺析刑事訴訟中的指定辯護制度
吳金成
指定辯護,是指刑事案件在審理過程中,遇到特定情形時,由人民法院指定負有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被告人提供辯護的一項制度。指定辯護制度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一項原則性制度,它對于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權、促進司法公正十分重要,是法治文明的一個重要標志。
筆者認為,在具有以下這些情形時,人民法院要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1、首先,指定辯護的前提是被告人還沒有委托辯護人。如果被告人已經有了辯護人,就不存在指定辯護的必要了。
2、公訴人出庭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3、被告人家庭經濟困難,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4、被告人確實無經濟來源的,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5、被告人沒有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勸說又不愿意為其聘請辯護人的。
6、在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只有其還未委托的。
7、被告人具有外國國籍的。當被告人是港、澳、臺地區的人員時,人民法院也應為其指定辯護人。
8、被告人是聾、啞、盲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未滿十八周歲時。
9、被告人有可能被判處死刑時。
指定辯護的時間,應該是在案件的審理階段,由人民法院來指定。在案件的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不存在指定辯護。
被指定擔任辯護人的,只能是依法負有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其他人不能被指定為辯護人。
負有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被指定為被告人的辯護人后,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申請和通知證人到庭,調取、復制相關案件證據材料。
2、有權申請對證人和鑒定人進行發問。
3、對公訴人提供的證據,有權進行質證;對公訴人指控的事實,有權進行辯解。
4、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辯論意見。
5、有權參加法庭辯論,人民法院要在開庭三日前將出庭通知送達指定辯護人;有權在法庭辯論終結后發表最后意見。
6、有權會見被告人,有權與被告人通信,有權查閱案卷的材料,有權得到與辯護需要有關的法律文書。
在享有上述權利的同時,指定辯護人還要承擔以下義務:
1、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依法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2、會見在押被告人時,遵守監管場所規定。
3、參加庭審時,遵守法庭紀律。
4、未經人民法院允許,不得向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5、不得幫被告人串供,隱匿、毀滅、偽造證據,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以及進行其他干擾正常訴訟秩序的活動。
作者:吳金成。
工作單位:廣西荔浦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