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亮 ]——(2010-10-28) / 已閱5890次
淺析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完善
劉亮
陪審制度是國家審判機關吸收非職業(yè)法官參與案件審判的一項司法制度,是公民直接參與司法活動的一種民主形式,也是保障公民權利的一條重要途徑,幾十年來的實踐證明,人民陪審員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為人民群眾參與國家管理,有效反映人民的意愿提供了途徑;為案件全面、客觀、公正審理,防止審判權的濫用進行了監(jiān)督;同時也為提高人民法院的辦案質量和效率,擴大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tǒng)一起到了積極的推進作用。 但是,實踐證明該制度還應在多方面加以完善,下面提出幾點意見;
一、明確地位,提高認識
相關法律、法規(guī)雖對人民陪審員權利義務作了簡要陳述,但對人民陪審員的地位仍處于一種不明確的狀態(tài)。許多人對參與陪審員工作的態(tài)度不積極,擔任陪審員后,本職工作和陪審工作若有沖突,必將推脫陪審職責。甚至有些人把陪審員當作一種炫耀,沒有真正認識到權利與義務相統(tǒng)一的實質。這些都說明法院對陪審員制度的宣傳還不到位,普通公民沒有深刻認識到身為陪審員的神圣使命和重要性。
因此在明確陪審員地位的同時,必須不斷加大宣傳力度,將有陪審員參加的案件帶入群眾中去,形成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積極支持;人民群眾熱情報名,踴躍參與的氛圍。
二、從嚴選任,規(guī)范管理
完善人民陪審員選任機制,從源頭上引進一批熱愛陪審事業(yè)的人民陪審員隊伍,是充分發(fā)揮我國人民陪審制度價值的關鍵因素。在對人民陪審員選任時,要制定科學的選任程序,明確選任標準,把道德標準﹑社會閱歷﹑文化素質﹑法律素養(yǎng)等作為選任的重要內容。在基層人民法院,特別是農村法庭可以適當的降低文化標準和法律素養(yǎng)標準,選任一批在當地群眾威望高﹑道德品質好的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選任過程中兼顧合法性和合理性,在符合任職標準的同時,還應當選一些了解社區(qū)民情的基層組織工作者。
對選任人民陪審員,應根據人民陪審員的職業(yè)工作情況,合理的安排陪審工作的時間,可以適時的將隨機抽取與人民陪審員個人志愿相結合,根據不同情況合理安排人民陪審員的陪審工作,也有利于訴訟效率的提高。
與此同時,一定要嚴格對陪審員的管理,制定配套措施,在選任、培訓、日常工作方面必須明確規(guī)定認真實施。加強與陪審員之間的交流,定期聽取陪審員在參審工作當中的體會,增進陪審員對法院和法官的了解。
三、建立人民陪審員專管機構
可以參照律師協(xié)會的方式方法,建立人民陪審員專門管理機構,達到管理、監(jiān)督、保障一體化的職能地位,輔助人大從事人民陪審員審批工作,監(jiān)管法院聘任陪審員,保障陪審員的經費補助,監(jiān)督陪審員參審權利的使用。專管機構還可以定期舉行專業(yè)性較強的培訓活動,規(guī)范對陪審員的教育,在減輕了法院培訓負擔的同時也增強了陪審員的業(yè)務素質和專業(yè)能力,使整個陪審員管理模式駛入正規(guī)化軌道。
明確陪審員職責,擴大陪審員選任范圍,強化業(yè)務培訓,讓陪審員們不斷提高專業(yè)水平、積累豐富審判經驗,能夠參與到更多的案件審理當中,充分表達出合法、公正的人民意愿。
北安市人民法院 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