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生貴 ]——(2010-10-28) / 已閱4083次
遇到的法律問題:已經歇業的企業是否具備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
張生貴
張生貴律師(13240422999)解答:企業歇業并不意味著其法人資格立即消滅,其停止的只是清算行為之外的行為,如經營行為,企業的清算行為仍要進行。在企業歇業后至清算程序結束和注銷登記前,企業的法人資格仍然存續,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清算范圍內的活動,可以起訴應訴。企業清算法人概念的提出,改變了串通的概念,必須對此重新認識。企業清算法人作為原告時,權利義務不受影響。而作為被告時,就涉及對外民事責任的承擔和企業清算程序的開展,在企業存在終止情形,且不積極清算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通過法律途徑,督促企業進行清算,強制企業開始清算工作,賦予債權人申請清算主體承擔清算責任,要求將清算責任法律關系與債權債務關系合并審理的權利。及債權人有權以企業及清算主體為共同被告,要求企業承擔清償責任,清算主體承擔清算責任。但是,在訴訟主體的設定上,還要考察追加清算主體是否具有實質意義,即,不追加清算主體是否會影響企業對外民事責任的承擔。歇業企業作為被告的,追加清算主體承擔清算責任應以當事人申請為原則,是否追加清算主體,或承擔其作為開辦單位或股東的責任,是當事人的一種請求權,人民法院應處于中立場,不能代替當事人行駛權利,亦不能逾越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做出處理。因此,在企業本身仍具有法人資格和訴訟主體地位的情況下,是否追加清算主體作為共同被告,應以當事人的申請為基礎。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主動追加。但是,如果清算主體為多數,債權人只起訴其中一個或部分的,因清算主體之間屬于共同訴訟主體,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應承擔清算責任的清算主體參加訴訟,這種追加,不屬于代行當事人的權利,且與當事人主張清算責任并無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