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0-10-30) / 已閱22977次
不屬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負債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關于表見代理的規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援引表見代理規則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的出借人,應對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承擔證明責任。表見代理的證明責任,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09]40號)第13條的規定。
由于該《意見》規定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圍負債的,一般認定為個人債務,對防范虛假訴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3、浙江省高級法院和浙江省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
但是僅靠法院無法從根本上改變虛假訴訟多發的態勢。由于刑法沒有明確針對虛假訴訟犯罪的專門條文,許多明顯構成犯罪的虛假訴訟行為,也只是采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最多是司法拘留。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虛假訴訟犯罪案件,也存在定罪不一、量刑較輕的問題。在浙江省已查處的近80件虛假訴訟犯罪案件中,95%以上是以妨害作證、幫助偽造證據定罪,鮮見以其他罪名定罪量刑。
浙江省高級法院和浙江省檢察院為嚴厲打擊虛假訴訟犯罪行為,有效防范和制裁虛假訴訟,統一司法認識和尺度,于2010年7月7日聯合出臺了《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首次界定,虛假訴訟犯罪是指為了騙取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惡意串通,虛構事實,偽造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構成犯罪的行為。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包括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決定書。
《指導意見》明確了各類虛假訴訟犯罪的定罪處理意見,涉及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詐騙罪,職務侵占罪,貪污罪等十個罪名。
《指導意見》從目的方面規定:為提起虛假訴訟,或者在虛假訴訟過程中,指使他人提供虛假的物證、書證、陳述、證言、鑒定結論等偽證,或者受指使參與偽造證據,按照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處理;為逃避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執行,進行虛假訴訟,套取、轉移財產的,按照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理;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進行虛假訴訟,侵吞本單位財物,根據單位的不同性質,分別按照職務侵占罪、貪污罪處理。
從作案手段方面規定:在偽造證據過程中觸犯相關法律的,分別按照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等處理。
《指導意見》明確指出,行為人實施虛假訴訟犯罪活動,同時觸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罪名的,依法實行數罪并罰或者按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
據悉,為打擊虛假訴訟犯罪,省級法院與檢察院出臺法律適用指導意見,在全國尚屬首家。
4、對《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的不同意見
有人提出,浙江省高級法院和浙江省檢察院的《指導意見》明顯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偽造證據通過訴訟獲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的精神不一致,其法律效力值得商榷。
目前關于虛假訴訟的最權威規定,是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對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偽造證據時,實施了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有指使他人作偽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妨害作證罪追究刑事責任。
《答復》總的精神是:行為人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偽造證據時,實施了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有指使他人作偽證行為,構成犯罪的以妨害作證罪追究刑事責任。
200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給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關于偽造證據通過訴訟獲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中明確:該問題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24日發布的《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中已經明確。該答復在起草過程中已征求了我室意見。你院在審理此后發生的有關案件時可參酌適用該《答復》的規定。
至本文發稿時,浙江各地尚無根據《指導意見》處理的案例。
五、結束語
虛假訴訟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當事人之間一般是親戚、朋友等關系。這是因為親戚或朋友才愿意幫助造假,操作方便、易于得逞。二是當事人大多不親自參加訴訟,而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即使參加訴訟,也不進行實質性的抗辯,多為自認愿還。三是大都以調解方式結案。民事訴訟只是追求形式真實,無法深入到客觀真實。因此,如果有虛假訴訟嫌疑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反映,也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訴。如果涉嫌虛假訴訟犯罪,則可以根據涉嫌的罪名,向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控告。審判人員則應主動審查。應重視借助司法機關的國家強制力,用刑事手段規制虛假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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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克先 浙江新時代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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