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錦鋒 ]——(2010-11-1) / 已閱8673次
淺談法官調解語言的運用
羅錦鋒
辦案法官的基本技能主要有兩項,一靠手,即裁判文書的制作;二靠嘴,即語言運用。裁判文書的制作能力能夠體現法官的法學理論水平,所以大家更為重視;而嘴上功夫,筆者認為,雖然多年來未引起人們的重視,但從一定意義上講,對于辦案法官更為重要。在法官的工作中,無論是接待當事人,還是案件調解、庭審乃至處理信訪,都離不開動嘴。特別是在構建大調解格局的形勢下,法官要做大量的說服、教育、啟發、勸導工作。法官不僅要具有足夠的法律知識,還要深入研究調解語言,運用一定的語言技巧,不斷提高調解水平,創造調解佳績,為構建和諧社會、平安社會做出積極的貢獻。
筆者結合幾年基層法庭工作實踐,從如何運用調解語言,從而提高辦案效率、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角度,談一談法官調解語言運用方面的一些經驗和體會。
一、要會講話,用最巧妙的語言貫穿調解工作始終
(一)講好開場白。寫好文章有一句話,叫做“好的開頭,成功的一半”,做好調解工作的開場白,也如文章的開頭一樣重要。當事人之間因為紛爭起訴到法院,情緒大多都很激動,有的粗暴蠻橫,有的急躁不安,有的郁悶痛苦,有的絕望無助。這種情況下,開場白要說一些穩定當事人情緒的話,比如“問題已經發生,我們總要找到解決的辦法,希望大家都冷靜下來,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盡量不傷和氣地解決問題。”“遠親不如近鄰,大家都應該向前看,冤家宜解不宜結”等等。講開場白要求辦案法官一定要細心揣摩當事人的心理和情緒變化情況,掌握火候,區別對待,用恰如其分的語言為后期調解工作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語言要有親和力。眾所周知,語言本是傳播信息、交流感情的工具,但對法官來講,語言更是一種無形的動力。這種動力可能是積極的,也可能是消極的。如果將調解語言運用得巧妙、得體,就能達到緩解矛盾、消除隔閡的目的。所以,在審判實踐中,同樣的案件由不同的法官去審理,對語言運用的方式不同,將會產生不同的效果。當事人也是人,他們面對民事糾紛本來就一腔怒火或滿腹“冤屈”,有的理直氣壯,有的忐忑不安。這時,如果辦案法官找不好切入點,一句硬邦邦的話就可能將事態推到無法挽回的地步,將當事人擠到“死胡同”,使案件調解工作陷入僵局。如果法官以溫和的語言親切地切入他頭疼的案件時,當事人會覺得心里暖流涌動,容易接受法官的調解,會很自然地表達出自己最真實的想法,這就給調解工作取得最佳效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在案件調解過程中,如果當事人能夠向法官敞開心扉,無疑會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語言要靈活,要有針對性。在做調解工作的過程中,法官切忌總是一副嚴肅的面孔,不能把法律的嚴肅性一直寫在臉上,掛在嘴邊。最好是置身于當事人之中,盡量以平等的口氣進行交流。面對勢不兩立的當事人,可以適時插入一些自然得體的風趣話,這樣,能夠很好地調節緊張氣氛。法官說出的具有教育性的幽默風趣的話,能夠讓當事人體會到親情和善意,從而縮短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的距離,增加相互間的信任程度,使調解難度降低。
(四)講話要有公正性。法官做調解工作不同于民間調解,因為法官的言行在群眾心目中往往是代表法律,代表法院的。試想,在案件調解過程中,如果法官一句“你這樣是沒有道理的”,不僅會使對方當事人抓住道理不放,也會讓被指責沒有道理的一方當事人很沒面子,從而破罐破摔,即便錯誤也堅持到底,看你法官拿沒道理的怎么辦。這就要求法官在調解過程中用最嚴密的語言保持公正的立場。要堅持依據事實和法律說話,既不能無原則地“和稀泥”,也不要先入為主,對是非曲直妄加評論。調解中,法官要將當事人的主張、證據、觀點、理由做全面的分析,在評價雙方當事人或案件的是非曲直時,一定要注意不偏聽偏信任何一方,不使用帶有傾向性和強迫性的言辭。在沒有掌握充分的證據之前,絕不輕易地、草率地下結論。如果掌握不好這一點,過早地下結論,不僅會失去當事人的信任,還很容易造成當事人對法官有意見,甚至跟法官“打官司”。
(五)講話要有原則性。應該說,調解結案是法官的心愿,但是為了追求調解結案,也不能讓當事人把法官看成“跳梁小丑”。首先,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但有些法官在調解案件過程中存在著急于求成的心理,“哄人”、“騙人”、給當事人開“空頭支票”等等。比如在調解離婚案件時,撫養孩子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不能探望子女”的要求是不合法的,是不能支持的,這時如果為了片面追求調解結案而支持,雖然能夠調解結案,但有悖法律,長遠講是“案結事不了”,容易引發信訪。其次,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而有些法官在調解時經常拿出“調解不成死不休”的勁頭,態度有失平和,語言也顯急躁。案件的調解本來就是對法官和當事人耐受力的考驗,對當事人還是一個艱難的取舍過程。所以,調解過程中的反悔是常有的。有些法官面對當事人反悔大為光火,對反悔的當事人諷刺、挖苦、訓斥,甚至暴跳如雷,殊不知,這樣的做法只能火上澆油,形成法官意志強加于人的印象,不僅不能調解結案,還會如“跳梁小丑”,嚴重影響人民法官的形象。
(六)講好結束語,保持法官的良好形象。化解糾紛接近尾聲或者調解結束后,講好結束語,也如作文好的結尾一樣,起到畫龍點睛的作用。結束語可以講一些熱情誠摯、鼓舞人心的希望話。比如對鄰里糾紛案件,可以說“不愉快的事情過去就過去了,往后日子還長著呢,以后大家還是好鄰居、好朋友,以后一定要搞好團結,互相幫助,共同發財。”另外,對于調解協議涉及有執行內容的,對被執行方也要講清楚,要嚴格按照協議執行及不執行的法律后果,以促進當事人自覺履行調解協議。法官講好結束語,往往能在當事人心靈深處打下烙印,產生極大震動,令其難以忘懷。并且,有利于調解協議的順利執行,有利于雙方當事人日后的團結和睦。
二、要巧講話,為調解工作鋪路搭橋
要想真正使調解工作上臺階,在做到會講話的同時,還必須要做到講話巧妙,善解人意,這一點在調解過程中有時會起到“起死回生”的奇效。
(一)適時地、不露痕跡地給當事人“戴高帽”。當事人也有榮譽心,也有虛榮心。在調解過程中,法官有針對性地使用一些“奉承”語言,給他們戴頂“高帽子”,也是一種調解技巧。“戴高帽子”一方面顧全了當事人的面子,另一方面也確實幫他樹立了榮譽感和自豪感,這樣就在很大程度上促使其以高姿態面對紛爭,以高姿態處理矛盾,以高姿態面對利益的取舍。需要注意的是,給當事人戴“高帽子”要有根據,雖然不可能恰如其分,但高也要高得不離譜,高得不留痕跡,起碼戴帽子的人認為是恰如其分的。這就要求法官必須準確地抓住當事人的“閃光點”,進而借題發揮。比如,當事人是村干部時,可以說“咱是干部,素質肯定高些,要給村民做個榜樣呀”;是有錢人,可以說“咱是大款,見多識廣,心胸寬一點兒,別為這點小錢慪氣”;是老實人,可以說“知道你是老實人,老實好啊,吃虧是福,不要為了這點小事壞了名聲”;是個刁蠻人,可以說“不怕人橫,就怕不講理,一看你就是個明事理的人。”
(二)巧搭臺階,避免調解陷入僵局。在案件起訴答辯階段,往往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雙方當事人各執己見,爭執不下,陷入僵持局面。待法庭調查結束后,案件事實已經清楚,有的當事人說了過頭話,知道自己錯了,但礙于情面,又不好收回來。這時,就要求法官巧搭臺階。要會打圓場,善于把當事人說不出口的話替他說出來,表達出他的真實意思。比如:在離婚案件中,有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矛盾后,由于雙方未能及時溝通,離婚的輿論已經在親戚朋友中造出來了,大家都知道他們要離婚,結果雖然離婚不是他們雙方的本意,但誰都不肯先講實話、先表示和好。對這類離婚案件,就需要法官給當事人搭臺階,讓他們在沒丟面子的情況下重歸于好。
(三)批評的話要像春雨潤物,細而無聲。對于當事人的錯誤,辦案法官是回避不了,也不能回避的,這時就必須批評他,幫助他改正。而批評的話語極易造成當事人心理上的對立感,談得不好,會影響教育效果,更會影響案件的調解。所以,法官的批評言辭要富于藝術性,不能簡單粗暴地訓斥,也不能平淡地說教。每個人都愛聽好話,每個人都有尊嚴和臉面,法官在批評人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到這些因素。要做到曉之以理,動之以情,讓被批評者愿意傾聽,聽得入耳,這就要求我們法官批評的語言既要有感染力,也要有說服力。比如:面對贍養案件中不盡贍養義務的子女,如果批評他“不孝敬父母,還配做個人嗎”或“不孝敬父母,算個什么東西”等等,這樣的語言必然會引起當事人的反感,甚至會激怒當事人。如果換成“父母這么大歲數了,也許有這樣、那樣的缺點,但你應該想一想,他們一把屎、一把尿地把你拉扯大,你就應該諒解、包容一下。我們現在也有兒女了,應該給子女做個榜樣,不能讓鄰里街坊說咱不盡孝道啊”這樣的話,通俗易懂,入情入理,如春風化雨,潤物無聲。這樣,既不傷害當事人的自尊心,又能使其明辨是非,心悅誠服地接受批評,達到教育的目的。
(四)會繞彎子,不去硬碰硬。法官應該圍繞案件的爭議焦點跟當事人談話,善于引導當事人向法官的思路靠攏。法官不能為當事人的言行所左右,不管他們的情緒如何,法官必須是冷靜的。但有時也要采取一些迂回戰術,要會繞彎子,不能硬碰硬地把當事人的思路往自己的思路上拽,特別是對于一些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不相一致的案件。
案件調解技巧博大精深,調解語言的運用更是因人而異,所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但筆者認為,只要平時做個有心人,認真學習語言學的理論知識,虛心學習有經驗法官的調解技巧,不斷積累經驗,及時總結得失成敗,就能真正使自己的調解語言達到爐火純青的程度,成為案件調解工作的催化劑和解鈴繩
(荔浦縣人民法院 羅錦鋒 13788231582)